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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

美国法学院为什么“盛产”总统

编辑:faxuejiaoyu 
4271 2014/5/7 23:23:00

中国人民大学美国法研究所副所长 丁相顺

    奥巴马就任美国总统具有很多符号意义:第一位黑人总统、出身于草根阶层的总统、世道变革时期的总统等等。其中,特别具有意义的是他的法学教育背景,奥巴马也是法律人总统。奥巴马能够创造第一位黑人总统的先河,某种意义上来说与他接受的法学教育训练密切相关,作为美国法学院教育的优质产品,奥巴马当选总统沿袭了美国法律人和法学教育的政治辉煌。

作为第二学位的“法学博士”教育

    国内在介绍奥巴马总统的教育背景的时候,往往称其为“法学博士”。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奥巴马的法学博士并不是中国传统语境下的法学博士。奥巴马获得的博士学位的英文表述是JURIS DOCTOR,这是一个只有完成了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教育才能报考的三年制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主体。换句话说,美国法学院招收的对象是本科阶段学习各种各样非法律专业的学士后,这也意味着只有那些已经完成了某一专业领域本科教育的大男大女们才能报考法学院。这一制度一方面使法学院的学生具有多样化的专业背景,另一方面,法学院的学生普遍年龄比较大、具有一定得社会经验。具体到奥巴马总统,他首先取得了哥伦比亚大学的文学学士学位,然后在华尔街和芝加哥工作了一段时间,才在27岁的“高龄”考取哈佛大学法学院。而同为哈佛毕业生的奥巴马夫人,则是在普林斯顿大学完成了社会学专业后,直接考取法学院,这也是•奥巴马夫人米歇尔(Michelle Obama)年纪虽轻、却可以成为奥巴马总统暑期实习指导教师的缘故。美国法学教育之所以采取这样一种模式,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其一,法律是建立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上的规范,只有了解了社会和社会关系,才能了解和掌握法律;其次,完成学士后教育的法科学生普遍年龄较大,他(她)们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原理和掌握法律技能。因此,从实质意义上来说,美国法学院授予的法学博士学位(J.D)实际上是第二学位。事实上,在20世纪五十年代前,法学院颁发的学位的名称是LLB(Second Bachelor),也就是第二学位的意思。但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美国法律人协会负责法学教育的HEREY教授认为,称之为LLB二学位,无以彰显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因此,将其改为现在的J.D“法学博士”名称。尽管名称上改为DOCTOR(博士),但三年制法学教育的目标完全不象很多国家那样,动辄花上十年、八年来培养撰写学位论文的教学科研人才,而是培养为当事人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因此,美国的三年制法学教育训练的核心内容是法律实务能力。

从“象法律人那样思考”到“象法律人那样行动”

    美国三年制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培养学生成为法律人的教育,这是由美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密切的制度联系决定的。首先,几乎所有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专业人士都要参加的美国法律人协会(ABA)设置有专门的法学教育部门,负责批准开设法学院的申请,对法学院教育进行评估。其次,获得法律人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可以参加任何一个州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再次,法学院的教授们大都是出身法律职业,具有职业资格,很多人具有富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甚至有很多教授在专职教书的同时,还兼职代理案件。同时,美国法学院还聘请很多专职律师到法学院讲授一些课程,例如,奥巴马总统担任律师期间就曾经在芝加哥大学兼职教授宪法。美国当代最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联邦第七上诉法院法官波斯纳也长期在芝加哥大学担任兼职教授。

    美国法学院的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未来的法律职业人员,因此,课程设计主要围绕着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法律实务技能两方面展开。在法律专业知识掌握方面,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浩如烟海的判例成为实际的裁判依据,同时,成文法也需要判例做出司法适用解释,因此,如何分析判例就成为法学院教育的重要内容。由于判例众多,因此,每个老师在课前经常布置大量的课前案例阅读预习,只有课前预习才能在课堂上听懂教授的讲课内容,因此,每个学生一天往往需要阅读一百页左右的案例材料。因此,掌握案例的阅读方法成为课堂教学的重要内容。由于美国法院的判例往往冗长无比,事无巨细、面面俱到难以完成阅读,因此,教授们和学生往往遵循着所谓的“IRAC”(I为issue,是争议的焦点;R为Rule法律规范;A是Analysis,分析和论证过程;C是Conclusion,亦即结论)的阅读方法。也就是要发现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法官是如何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适用法律规范的,案件中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是什么,法官们在案件中表现出何种倾向等等。通过这样的训练,学生们可以很快地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找出核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久而久之,美国律师就养成了象法律职业人员(lawyer)那样的思维习惯。在大量阅读基础上,教授的讲课往往也是启发式的方式,通过教授提问、学生回答的方式,来对案例进行分析,刻画出案件的分析过程,这就是所谓的苏格拉底样式的教学方法。为了便于教授和学生之间的讨论,美国法学院的教室往往是以讲坛为起点的椭圆形设计。

    同时,仅仅象律师那样的思维,还只不过是法律职业训练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训练学生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美国法律制度下,纠纷的最终解决途径是法院。在法院上采取的是对抗制的庭审模式,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完全平等,民事案件中原告被告地位一样。而且,所有的证人都要在法庭上质证,接受陪审团审理是当事人的权利。这些都要求出庭的律师或者检察官具有很强的表达说服能力,要向那些一般的百姓说明案件事实和解释证据,要说服法官接受己方的观点和立场。这样,美国的律师在法庭上能否取胜,不仅仅取决于对案件事实的发掘和对法律的理解程度,而且取决于在法庭上对事实和法律的表达和说明。因此,优秀的律师往往针对不同对象,进行不同风格的表达和演示。法学院也围绕这些要求开设课程和展开训练。例如,法学院开设有法律写作课程来锻炼学生的书面说服性写作技能,法庭辩论课程和比赛则是训练学生的法庭表达能力等。特别是自上个世纪以来,美国法学院普遍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允许在法律诊所注册的学生在专职诊所教授的指导下,象律师那样受理案件和到法庭出庭。这些训练无疑对于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养成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学生不仅学习到了法律人的思维,而且,掌握了象法律职业人员的那样的职业表达能力。而这些表达能力往往又具有普遍适用意义,亦可以应用在政治性的鼓动和演说中。美国的律师们往往都是能言善辩的角色,而奥巴马更是其中的佼佼者。这也就不难理解奥巴马为什么能够借三寸不烂之舌,在2004年的民主党大会上一炮走红,并且能够在民主党内初选和全国大选中攻城略地,攻城略地,直通白宫了。

法律职业考试:对法学教育产品的质量检测

    美国法学院教育之所以能够专心进行职业教育,实际上还和法律职业状况和职业选任制度有关。在美国,实行的是法律职业一元化的制度,也就是,法律职业分布在社会各个层面,而且,他们以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为其本职。法律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公民个人,而且包括大公司、大企业,更包括政府部门。实际上,检察官就是为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法律职业,在法庭上,代表政府公权力提供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和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的辩护律师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在获得案件信息方面,也具有平等的权限和可能。律师业务是美国法律职业的起点,而法官则是从执业多年的律师中选任的。法官往往也是美国法律人协会(ABA,也翻译成律师协会)的成员,因此,美国法律职业在制度上具有共同体性质的特征。这一特质的起点又开始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美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叫做BAR EXAMINATION。在联邦制之下,举办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属于各州管辖事项。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各个州对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和考试内容都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各州均规定,获得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JD学位的毕业生,可以报考所有州的法律职业资格报考资格。并且在考试内容方面,美国各个州都统一采用美国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供的考卷。因此,各个州举办的法律资格考试内容又具有一定的统一性。由于各个州对于法律职业报名资格一般限制在法学院的JD毕业生,并且法学院教育开展的精英制的职业教育,因此,各个州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一般比较高。大多数学生经过准备都可以通过职业资格考试,成为律师、检察官、企业法务律师、政府律师,甚至法官,做到学有所用。这样,法学院就可以集中进行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而无需在学期间花费大量时间来刻意准备职业资格考试,可以专心于那些将来的法律生涯有益的各种实战技能训练。在能力养成训练中,编辑法律评论是一个重要渠道。学生们通过编辑法律期刊而获得了和大牌教授们对话的机会,通过参与编辑工作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编辑法学期刊甚至可以提供未来职业发展的平台,奥巴马总统当年就成功竞聘担任首位黑人《哈佛法律评论》主编,一举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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