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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

法学教育如何对法科生的未来负责?

编辑:faxuejiaoyu 
4010 2014/5/8 0:34:00

丁相顺

    《检察日报》2007年6月27日刊载了许身健博士的文章《法学教育要对法科生的未来负责》。笔者对文章的基本结论表示赞成,并对于法学教育应该如何对法科生的未来负责的问题赘语一二。
    法学教育如同一个工厂,需要为社会提供合格的产品。但是,产品是否合格需要有一定的规格要求,这就是法学教育的目标。那么,中国当下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是什么样的呢?尽管不同的法学教育层次具有不同的目标模式,但总体上,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素质养成型目标模式,即法学教育设计生产的产品,应该而且可以适合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各个不同岗位。这意味着,从根本上看,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与法律职业无涉的。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日本、韩国在二战后建立的都是这种法学教育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学教育实际上主要承担着“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养成机构的任务,而法律职业的培养主要是由司法考试选拔,并且由国家出面建立专门的司法研修所对司法考试合格者进行实务培训,然后从事法律职业来完成。
    素质养成法学教育模式对后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分离的模式也存在不可克服的问题:割裂了法律职业培养的过程,使法学教育的目标分散、缺少改革的动力和压力,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等等。因此,上个世纪末,日本、韩国都提出了效仿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建立新制法学院的目标。
    美国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为法律职业教育,招收具有多元专业知识背景的学生在研究生层次上开展法学教育(或者说是二学位教育)、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分析和应用能力、原则上由美国法律人协会(或者翻译为“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生垄断法律职业资格报考制度等,这都是确保法律职业教育目标模式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要点在于,通过赋予大多数法学院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确保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供给的垄断地位;通过具有法律职业经验的教师讲授培养法律实务能力的课程,确保法科学生能够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同时,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和对法律职业的依赖和需求,使得美国的法学教育就像是麦当劳等快餐连锁店一样,快速生产出符合规格的食品,源源不断地供给到法律职业队伍中。
    日本从2004年开始建立类似美国法学院那样的法科大学院。为此,国家还通过了专门的法律,向法科大学院派遣法官、检察官、律师从事实务教学,由国家承担相应的费用。2006年诞生了第一批毕业生,并实行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新型司法考试制度。到2011年,经过一段时间过渡,原则上只有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才能够报考司法考试。这样,美国法学教育中最关键的保证法律职业教育目标的三个要素,就在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中得到了全部移植。日本、韩国效仿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出发点,实际上是希望将法律职业选拔和法学教育结合起来,培养既能够保证质量、又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法律人才培养和选任模式。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和韩国建立的新式法学院并不是全盘否定现存旧的法学教育机构,现行的法学本科,以及研究生法学教育层次仍然保存,并且发挥着素质养成和培养法学研究人员的任务。
    法学教育的目标不同,任务就不一样,因此评价的标准就多有不同。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设定,也是与一国的法治水平、法律职业制度和状况、法学教育的发展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的。中国法学教育经过快速发展,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也出现了越加强烈的改革诉求。在无法改变法学教育总体目标模式的情况下,一方面要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另一方面,也需要对法律职业选任和养成制度进行深入研讨。当前,法律职业培养最致命的环节是缺少面向司法考试合格人员的司法研修制度和设施,如果国家能够面向司法考试合格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将有效缓解法学教育素质养成型目标与法律职业需求之间的矛盾。制度移植和借鉴必须进行全局性设计和规划。一个国家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设计和转化,必须对法律人才的培养、选任、研修等环节进行通盘考虑,并且建立有效的保障和评估机制,才能使法科学生学尽其用,才能使法学教育真正能够为法科生的未来负起责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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