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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

法学教育的定位与改革

编辑:faxuejiaoyu 
4075 2014/5/8 1:58:00

蔡镇顺

    法学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其在培养、训练法律人才,促进法学研究,发展法学理论,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现阶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主要由法学专科、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及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等几个层次加之一些其他教育方式构成。但在此体系中,各自的定位、课程设置、学生就业均存在不少的矛盾和冲突,对此我们应予充分的重视,寻求解决的途径。

一、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统一协调。目前全国法学院(系)设置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办学层次繁杂,既有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也有法律函授、夜大学、全脱产成人学历教育,党校法学教育,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育,还有电大、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教育体制没有统一规格;招生规模在无限制地扩大;一些学校脱离自身实际,片面追求多科性和综合性的发展目标,将法学作为调味品、配套学科来建设的问题比较突出。

    由于宏观调控机制不健全,尤其是缺乏较为统一的指导、监督,近年来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发展过热,导致人才培养质量缺乏保障,办学效益不尽人意,建设法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不足与法学教育在低层次的过量发展、盲目发展并存,加之社会上片面追求高学历和盲目的人才高消费,造成了新的教育资源与人才的浪费。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着紧密联系,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在英美国家,法学教育本质上属于职业教育,接受法学院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在德国、法国等国家,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反观我国,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处于分离状态,不少法律职业培训学校代替大学法学院进行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不是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不管学习什么专业,只要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既具备从事法律工作的条件。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也不是法学教育的目的。目前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表明,大部分的法学专业学生包括研究生从事非法律专业工作。由此形成了从事法律学习人数众多但真正从事法律职业有限的矛盾局面,大部分学生不得不转行从事非法律工作,由此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

    (三)缺乏与能力培养并重的教学内容。目前的法学教育无论是在学科设置、课程设置,还是教学方法和考试方式等方面都需要改革。法学教材汗牛充栋,有的教材互相抄袭,表达不当,甚至内容错误,一本教材多处出现错误并不鲜见;缺乏基础性、学术性、实践性,严重损害教材应有的权威。教学方法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不够,甚至空洞说教。考试方式上,更多地是以标准答案来限制和压抑学生的原创精神。不少学生的考试是就是把老师的教学大纲抄一遍上交了事。

    在当前,应加快法学专业的教学内容、课程设置的改革,除少数主干课程外,法学教育应主要开设选修课,在教学方法上积极探讨案例法教学,开设诊所式法律课堂等教学形式;在考试方式上,把学生引导到提高原创能力和实践理能力方面上来,避免死记硬背的考试。

    (四)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处境尴尬。全日制研究生本身就有两年制、三年制的区分,此外还有法律硕士、课程班等,首先,不同学制研究生的定位区别模糊:这些不同学制的研究生其开设的课程有什么区别,这些不同学制的研究生的就业出路有什么区别等等,迄今为止都不明确。以法律硕士为例,这是英美国家教育制度中作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模式,有其特定的课程安排和从业途径。而我们国家的法律硕士的教育内容与就业出路和法学硕士没有区别,结果是两者之间形成互相挤压的局面,与原来设定的目标严重相背离。再以就业为例,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不仅受到法律硕士的影响,也与与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互相挤压,大量研究生低层次就业,使得用人单位不断提高学历要求,形成高学历消费,事实表明,有些单位设置的岗位,本来是本科生甚至是大专学生可以完成的,现在却要求研究生来做。这种培养结果根本违背研究生教育的目标。

二、学科法学定位问题

    关于学科定位问题,本人认为首先应当解决本科教育的定位与本科以上教育的不同定位,其次应当解决同一层次不同类型教育(如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不同定位。只有明确各自的科学定位并辅以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有效地避免法学教育的杂乱局面。

    关于本科法学教育定位,目前存在多种观点,尚未能达成共识。主要的有:1、学历教育论。这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观念,将法学教育视为一次性的学校教育,将法学教育等同于高等院校中的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认为高等法学教育就是法学教育的全部。2、精英教育论,认为本科法学教育应该精英教育。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精英化是法治国家的必然的要求,是比大众化教育更高层次的要求,但在现阶段要求实现本科法学精英教育是不现实的期望。实际上这样的希望也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尤其是在我国法律职业相关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实施精英教育,必然影响我国的法治进程。国家的法治之路是一种自然的历史进程,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形成适应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和实践证明了照搬外国的精英教育模式是行不通的。面对社会经济发展与民主法治进程,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监督等部门服务,而且要向全社会灌输法律观念,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全民法律意识,因此,培养人才应该是多方面、多层次的。3、基础与职业教育相结合论。在大学短短四年中,除去政治课、公共课、外语课等,真正用于法学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职业技能课程的学习时间很有限,因此,对本科生提出太高要求是不切实际的。法学本科教育只能是法学教育体系的一个起点,主要要求学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奠定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基础。

    本科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经过统一司法考试,直接从事律师、法官或检察官职业,但本科生不具备有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相关素养,需要进一步的深造,通过读硕、读博来加强自己的理论修养,提高自己的研究能力,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应当是为直接从事律师、法官或检察官职业培养人才,也应当为研究生教育提供优质生源。笔者比较认同第三种观点。

    进一步讲,法学本科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这个任务上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主要应为两个层面:一是解决做人的问题,使学生树立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具有现代理性精神,养成独立的法律人格;二是解决做事的问题,使学生获得自我发展的能力,具体就是要求学生掌握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基本知识、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满足从事法律职业和法学研究的基本需要。但应指出,法学本科教育不仅强调职业性,还必须加强法学及相关学科基础知识的传授,为其进入研究生教育,从事高层次的法学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我们应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基础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基本位置上,由此才能进一步确定研究生教育的定位。

三、西方法学教育可借鉴之经验

    比较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本人认为可以借鉴西方法学教育之经验,但应进一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必要的改进,不宜盲目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主要有两种类型:应用型和学术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人、行政机关和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大学教授、高级研究人员。美国法律教育是典型的精英教育,对法律教育的要求比其他教育更高,更严格,这种培养方式要求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已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因此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通常已经取得了文学士或理学士,并且要通过法学院入学考试。美国法学教育实际上就是将法学研究生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起点。这样的精英教育源于美国人民对法律有着近乎宗教般信仰和作为法治国家对法律真正的制度要求。这样的基础条件我国远未达到,因此照搬这样的教育制度是不切实际的。就我国目前的条件来说,高层次法律人才分为两种类型:应用型和学术型的培养模式应当是可以考虑的,实际上我们也在走这样的培养路径,问题是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在培养方式上如何区别,就业上如何区别,如何避免互相挤压。如果两者之间关系处理不当,就会使得所谓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的不同培养模式徒有虚名,最后结果都一样。

    我国比较传统的培养模式是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一部分法律人才直接进入实践部门从事法律工作。这种路径在上世纪末期基本是可行的。本实际开始以来,如何在传统的培养模式中分离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相关教育中的诸多矛盾很大程度上就是培养模式创新不当与社会需求的矛盾。

四、法学教育的改革思考

    (一)学科定位。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毕竟从事法律研究的人员是少数,大部分学生应参加实际工作。从世界许多国家情况来看,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社会大量需要的是应用型人才,上世纪60年代,我国许多工科院校被称为“工程师的摇篮”,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培养了大批应用型人才。我国早期工科院校应用型人才的取向,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这样的教育发展史实也值得法学教育领域的领导者思考。对于本科生培养目标,可以考虑定位于: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较强的基本要求上。本科教育不宜在专业方向上分的过细。较细的专业划分应当是研究生和博士培养阶段的任务,本科教育在专业方过细的划分不仅不利于学生建立扎实的专业基础,也直接影响学生就业。

    关于研究生教育。我国传统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侧重于学术训练,而非职业教育,所以法学研究生无法满足社会对大量高层次实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学生在实践能力上存在欠缺之处。本人认为可以考虑在两方面进行改革:一是加强法学研究生的实践教育环节,增加实践较强的课程,教师应逐步强化自己的实践能力。二是健全法律硕士的培养制度。提高法律硕士的入学门槛,避免法律硕士教育过多过滥。改革法律硕士培养导师制度,适当遴选在法律实务界具有丰富经验,同时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律师、检察官、法官担任培养法律硕士实践能力的工作。

    (二)规范法学教育,提高法学教育层次。针对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结构的情况,相关部门有必要对法学教育进行规范,提高法学教育层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可考虑取消专科教育,强化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尤其要取消成人高校的法学教育,强化专业院校和综合性大学中的法学教育,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建议实行本硕联读的方式以实现教育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学习内容。

    (三)进一步规范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管理,设立法学院的最低标准,建立起法学本科教育准入制度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学校,严格限制其开办法学学科。法律学科属于研究上层建筑的学科,不宜无限制的扩展,限制法学本科招生人数,选拔录取最优秀的学生进入法学院。进一步进行课程结构与教学方法的改革。合理的课程结构是进行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减少必修课目,扩大选修课的范围,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课程,尤其应当强化课程结构的逻辑性与规范,及时地增加新的课程,尤其是增加与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有关的课程。给予教师特别是研究生导师有一定的自主权,导师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领域,开设专门化的课程。建立规范的研究生导师管理和评价机制,注意加强职业技能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能力传授,重点应该是法律素养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应当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

    (四)借助司法考试,提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相结合,司法考试成为联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这种做法充分利用法学教育资源,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在促进法律工作者的同质性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而言,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教育部门可以借助其考试内容推动法学学科的发展。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学生参加和通过司法考试并非法学教育的目标,但有更多的学生参加和通过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并不矛盾。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而言,则是基础条件,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就缺乏优秀的应试者,司法考试则难以考出理想的水平。我们应当看到,司法考试有助于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具体确立,特别在提倡更加注重职业化教育的条件下,司法考试的导向意义更加不可低估。事实表明,大量的法学本科毕业学生和部分研究生毕业学生就是将司法考试作为目标来应对的。本人认为,教育部门应当和可以借助司法考试促进法学教育模式的多元化,并进一步推动法学教育朝主要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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