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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杨春福:国际化研究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编辑:faxuejiaoyu 
7981 2014/5/7 23:45:00

长期以来,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定位模糊,缺乏自主性与层次性,随着人才市场的变化而在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之间摇摆不定,严重影响了教学方式改革的深入和人才培养的质量,培养出来的学生“两不靠”:既缺乏深厚的人文科学素养,又缺乏实务技能训练,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相距甚远。我们认为,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应当以学校的办学定位为基准,恪守大学自身发展逻辑,结合专业教育自身规律,参考社会发展要求来确定。南京大学作为国家首批“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的研究型大学,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在这个目标的指导下,结合法学教育的特有的规律和社会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要,我院把培养适应当代法治建设和全球化发展需要的国际化研究型法律人才作为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
按照这个目标,我院自2005年起着手探索本科教学改革,提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以培养学生未来综合竞争力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工程。该模式的核心是:紧扣全球化、法治化的社会发展趋势,依托南京大学强大的学科优势、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和先进的科研条件,以本科教育为基础,站在研究生教育的延长线上,以培养学生的国际化视野和研究能力为着力点,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该工程经过探索与实践两个阶段。探索阶段主要进行经验研究和理论思考。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前法治建设与全球化发展时期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讨论形成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学教育理念,调整新形势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此基础上设计改革方案与实施计划。实践阶段是按计划有步骤地将改革方案付诸实施。以下重点就国际化研究型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实践做一总结。
 
一、人才培养的两个着力点:国际视野与研究能力
 
1、法学学科的国际化要求与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视野
法学学科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表现在三个方面:学术研究的国际化、人才需求的国际化、人才培养的国际化。
首先,法学研究的国际化。现代法学学科在中国的诞生与发展,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国际性的学科。中国社会变迁导致传统中华法系推出历史舞台,也带走了“律学”这个曾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的学问。建立在移植西方现代法律和司法制度后来模仿前苏联法学专业基础上的法学学科,是从日本、德国、苏联等国传入的,所以其学科规范、理论构架、分析方法等都建立在外来学术的基础之上。20世纪50年代后期和70年代的作为主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同样来自西方。改革开放后大量引进西方法学研究成果,更重要的是以“法治”和“现代化”为主流话语的理论与方法,更是将中国法学卷入了世界法学潮流中。因此,中国法学研究历来就是全球性的、国际性的。全球性、国际性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在法学研究中国际视野不可或缺,如果硬要闭门造车,学术水平就不可能提高。
其次,人才需求的国际化。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学人才需求也呈现出国际化。国际社会发展的全球化使得国际化成为人才素质的评价标准中不可或缺的要件。全球化不仅意味着资本与市场要素的全球化,更意味着人力资源要素的国际化化。国际化、通才化将是今后社会发展所需要人才的主流。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社会的国际化进程加快,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国际化人才的短缺问题日益凸显。有关专家指出,中国人才队伍庞大,人才资源总量很大,但是人力资源中存在的两个“5%”现象值得警惕。第一个是人才资源占人力资源总量的5.7%;第二个是高层次人才仅占人才资源总量的5.5%左右,高级人才中的国际化人才则更少,尤其是对外贸易发达的地区,特别需要一批懂得国际惯例、熟悉WTO游戏规则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从海外引进国际化人才固然是一个较为快捷的集聚人才的方法,但同时也要看到其成本较高、风险较大的弊端。因此重视对本土人才国际化的培养更为可行。[1]这为我国高等院校提出了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转型的的一个重要的信号。
第三,人才培养的国际化。全球化潮流使教育改革获得了新的时空观,相互沟通、交流和合作是国际教育改革的趋势。在保存民族特性的前提下,培养人类的共同意识,是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教育应该超越本国的局限,获得国际视野。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要求善于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吸收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成果,反映国际教育改革的主流思想,吸取他国改革的教训,贡献自己的特色与成果,使本土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模式成为世界教育理论体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学学科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在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视野,即按照国际化人才的标准来培养法学人才。
2、法学学科的综合性要求法律人才具有研究能力
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政治、社会、经济以及道德等力量在法律秩序中发挥着作用并决定着法律秩序的进程。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不能够封闭起来与其他学科相脱离。博登海默指出,学法律绝不仅仅是熟记具体的法律条文。如果法律工作者记不起一些法律条文,他们随时可以查找法规汇编。但是,有关哲学、政治、社会、经济以及道德等知识,就不那么容易获得,必须通过对社会现实进行长期且敏锐的观察思考才能逐渐获得。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本国的法律对其社会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就很难理解重大国际事件可能对法律产生的影响。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不了解作出判决的政治与社会背景,也就无法理解法院的判决。霍姆斯大法官说过:法律较为边际的方面和较为一般的方面,恰是应当普遍关注的。正是通过这些方面,你不仅会成为法律职业中的大师,而且还能把法律问题同大千世界联系起来,得到空间和时间上的共鸣、洞见到它那深不可测的变化过程、领悟到普世性的规律。因此,博登海默则说:“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精通审判程序和法律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大法官布兰代斯更加尖锐:“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2]
同时,法律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理性的产物,而是人类实践理性的产物。[3]法学教育因此兼具职业教育的性质。学习法律的人不仅要掌握法律知识,而且培养起实践操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学习法律必须把法律职业训练融入理论学习中,使得二者之间保持紧密的联系,在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形式理性的同时,培养起作为法律人的理性,即作为一个法律人必须具备法律职业的三大基本素质,一是必须掌握法学学科基本的知识体系;二是应当具备法律职业基本的职业素养;三是必须掌握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如沟通协商的技能、谈判妥协的技能、辩论的技能、撰写法律文书的技能、获取运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规则的能力、起草合同的能力、证据的运用能力、逻辑推断和法律论证能力等等。[4]因此,法学被公认是一门“大人的学问”;法律职业被公认为是一种由问题意识、逻辑推理、理论论证和方法论组合起来的职业;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无论是从事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实务,都应当是具有研究能力的人。
 
二、搭建国际化教学平台
 
国际化归根结缔是一种看问题的视野和处理事务的态度。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不仅有世界人权的法治理念,而且蕴涵着更多的人文关怀。我们认为,国际化法律人才应当具备7个方面的基本素质:具有宽广的国际化视野和强烈的创新意识;熟悉掌握本专业的国际化知识;熟悉掌握国际惯例;具有较强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具有独立的国际活动能力;具有较强的运用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拥有良好的道德和健全的个性。可见,培养国际化人才更强调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
因此,培养国际化的法律人才不是开设一些“国字头”的课程就可以实现的,它需要从教师队伍、教学方式、教材建设到国际合作等涉及人才培养模式各个方面的全面改革。依托笔者主持的学校“985工程”二期特别重大项目“全球化背景下的法治与人权研究”的建设,我院从教学机构、国际合作、教师团队等方面全方位搭建国际化人才培养平台:
1、中德所教学平台。利用我院与德国哥廷根大学合作设立的“中德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德所”),构建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教学平台。该所常年聘请德国教授担任教学工作,为本科学生开设专门德语班,教授《德国民法》等课程。该所积极开展国际化课程建设,包括教材建设、外语教学手段的使用、邀请国外学者讲座等等,为国际化人才培养作出积极贡献。
2、国际化课程建设。包括双语教学(外语教学)与教材建设。依托学校“985工程”二期 “双语教学”项目,建设系列双语教学课程,包括《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劳动法》、《比较宪法》、《欧盟法》、《比较民事诉讼法》。这些课程根据学生专业外语水平、教师外语能力、教学内容特点和教材条件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中文教材+外语教辅资料”、“ 原版外语教材”和“原版外语教材+外语讲授”等模式。
3、交换生计划与境外专业实习。广泛而又有重点地与世界知名院校的多方合作,为人才培养的国际化奠定了基础。近年来,我院又陆续与其他国家著名大学开展合作,包括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日本名古屋大学、意大利罗马第三大学、英国布里斯托大学、西班牙?大学等建立了合作培养关系,定期交换本科生和研究生。利用与国外大学合作和外籍教师的资源,为学生创造境外法律业务实习机会。目前已经有三批学生到美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律师事务所见习。
4、中外联合暑期学校。我院与美国威铁尔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暑期学校,由双方教授开设中美司法制度与替代性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课程,中美学生同堂上课,参与实践,相互交流,双方都获得中美文化的熏陶。该合作已经连续成功举办了4期。2007年我院成功举办中美欧研究生暑期学校,以不同国家的研究生为主体,吸纳我院本科学生参与,邀请中外专家学者做专题讲座、主持学生研讨。在为期30天的学习、讨论中,学生们获得了一次难得的国际交流体验,开阔了视野,激发了学习兴趣,许多同学结下了跨越国界的深厚友谊。
5、教学研究的国际交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聘请国际一流学校的法学教授来校,分期分批派出教师到国外一流大学法学院访问,通过相互交流与合作研究,极大地促进了法学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进程。
6、教师队伍的国际化。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构成法学人才培养瓶颈之一的是教师素质与能力不适应新时期法学教育的需要。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担任教学任务的一批教师中,不少人囿于知识结构的单一与陈旧,而且长期脱离法律实务,无论自身的科学素养还是实务经验都非常缺乏,不足以为学生提供社会科学理论与职业技能的训练。[5]针对这个问题,我院在近年十分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国内外高层次、高水平人才充实和提升师资队伍,使师资数量和质量快速提升。目前以中青年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大多具有博士学位,接受过正规的科学研究训练,不少教师有国外留学背景,具有开放的国际视野,而且年富力强,经常接触实务,在学术研究素养和实务技能两个方面均有明显优势。为帮助教师跟上法学发展的国际前沿,我院每年资助2-3名教师出国进修。此外,我院常年聘请外籍教师,为学生开设多门外国法课程,如《美国合同法》、《美国公司法》、《美国JD课程导学》等等,深受学生欢迎。
 
三、构建研究型教学体系
 
(一)研究型课程建设
1、依托学校“985工程”二期“研究型教学”项目建设,提倡和推动教师开展研究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强调问题带入式,目的在于启动学生的思考过程,通过教师组织讨论,引导学生思考、收集资料、独立思考,最后教师加以归结、提炼等方法,培养学生发现问题、选择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思维发生潜移默化,让学生得到思维与逻辑训练。研究型教学的特点是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主动学习习惯为主线,师生互动性强,教学相长效果好。由于教师注重问题的现实意义与研究价值,注意讨论的开放性,尊重和鼓励学生的创造性见解,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科研热情产生积极作用。
研究型教学不仅是一种教学方式,而且是一种教学态度与教学理念。它要求教师以学术的态度对待教学,把每节课都当做一篇学术论文来完成。为促进教学改变教学态度与教学理念,我院在重点建设几门研究型课程的基础上,开展示范性教学活动,通过组织教师观摩、演练,积极推广。
2、建设研究型教学网络平台。利用“案例库建设”项目成果和网络教学建设成果,分期分批地将核心课程搬上互联网,设置案例库、裁判文书、理论前沿、教师研究心得、师生互动讨论区等版块,建立起研究型网络教学平台。
(二)研究型实践教学体系建设
实践教学是法学的传统,但有不少人把实践教学理解为“带学生实习”, 这是一个误解。这种误解也是当前一些专业实践活动(比如毕业前的专业实习、表演型的模拟法庭活动等等)效果不佳的根源。其实,在实践教学中,“实践”仅仅是手段,最终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研究能力,可以归入研究型教学的范畴。
实践教学手段多样,如专业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等等,但是由于缺乏系统化建设,各种实践教学环节长期处于零打碎敲的分散状态,并且主要是学生自发性的实践活动为主,缺乏指导与提升过程,与课堂教学、理论研究和社会生活相脱离,被学生批评为“虚假”、“表演”和“形式主义”,极大削弱了教学效果。我院依托南京大学985一期项目“模拟法庭建设与法学实践活动”、二期项目“法学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紧扣培养学生研究能力这个主线,突出在实践中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核心,按照“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融合、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融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融合”的框架,整合各个实践教学环节,改造现有的实践教学手段,开拓新的实验教学途径,构建一套多形式、多层次、各环节连贯相关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针对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设计分别设计了基础性实践、综合性实践和研究性实践三个层次的实践教学方式,循序渐进地为学生提供参与实践的机会,给学生提供阶梯式指导。
在基础性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案例教学法、案例研讨、仿真案例演练等方式,引导学生学会从各种材料中发现和整理法律事实、诉讼证据。
在综合性实践环节,通过实训课程、观摩庭审、模拟法庭、模拟谈判、参加国际国内专业竞赛等方式,指导学生学习如何收集、固定证据,推理判断事实。比如诉讼法学教研室首先在诉讼法学课程中试点开展实训课程。该试点以程序法实训作为整合手段,实现两个整合:整合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整合观摩庭审、模拟法庭、诊所教学等实践教学环节。做法是:把全体学生分组,每组20人左右,指定小组召集人。寻找真实的、合适学生演练的民事案件,将卷宗复印发放给每个学生。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各组召集人负责组织全体成员讨论研究案件,学生历经包括分析证据、查找法条、观摩庭审、推理论证、角色扮演等在内的各种环节,最后进行汇总实演。实演当天,各组通过抽签确定本组角色,派代表参加模拟法庭。另有教师(包括校外指导老师)和法官、律师等专家现场点评。信息反馈表明,实训教学的效果较好,同学们普遍感觉自己在法律概念与相关法学原理的理解上有了更深的体会,在逻辑推理、口头表达、临场应变能力,甚至在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等方面都得到了锻炼。
在研究性实践环节,通过诊所课程、法律援助活动、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方式,指导学生学会如何接待当事人、出庭应诉、居中裁判与调解、撰写法律文书,乃至运用心理学、语言、行为分析的方法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等等,由简单到复杂地训练学生实务技能的同时,培养学生从具体事件中发现一般问题、从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中,提炼和总结一般命题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四、构建学生科研训练机制
 
法学院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构建起一套引导本科生早期介入科学研究活动的机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与教师的研究项目,或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开展研究活动,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科学研究思路、方法和手段,成为培养研究型法学人才的有效途径之一。这套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科研长效指导机制
过去学生科研活动主要是自发的、零星的,特别是因为得不到及时的指导而往往自生自灭。为了让学生获得有效的指导,我院启动教研室教学改革工程。该工程的目的在于探索法学本科教学从知识传授型向研究型教学转变,从培养应试型人才向培养创新型人才转变的路径,研究建立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融合的机制。在这样工程中,宪法教研室承担了“公法读书会与研究型教学”项目、民商法教研室承担了“私法读书会与民商法案例演练”项目建设。项目建设以学生为主体,分别组建了公法读书会、私法读书会,开设了民商法案例演练课程。教师被组织起来,分担指导任务,定期参与学生的读书会与案例演练课,深受学生欢迎。目前两个读书会和一个案例演练课已经连续开设了五期。
2、设立本科学生科研基金
我院拨专款设立“本科生科研基金”,资助学生自主科研活动。该基金每年启动两期,每期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给予500元和300元的科研资助,并为学生提供指导老师。迄今已有7期科研基金项目结项,学生科研成果汇编成册编印出来,成为新生学习的榜样。
3、鼓励扶持学生科研团体
我院向来鼓励学生自发组织科研团体。已经走过11年历程“长风学社”、05级学生组成的“ 乙酉法言组”等都是成功的学生科研团体。他们自行组织开展学术沙龙,申报教务处和团委的科研课题,参与学校的创新能力训练项目等等。院方也积极安排指导老师,提供资金资助出版他们自己的刊物,大大提高了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
4、开设以调查研究为特色的暑期学校
我院利用暑期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与研究,提倡教师利用自己承担的科研项目带领学生进行调研,先后开展了“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调查”,“证人出庭问题调查”、“农民工权利保护”、“涉诉信访问题调查”、“法院调解调查”等等研究性活动,为学生提供实证研究训练的同时,帮助学生了解社会,更好地理解立法与司法活动的真谛。我院暑期学校经过几年的实践,逐渐形成以社会调查为特色的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的重要平台。
 
五、试点本硕贯通培养
 
国际化研究型人才培养的终极目标是为更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人才储备。我院充分利用中德所这个平台,为法学人才培养的本硕贯通式培养展开试点。
中德所经过二十年的发展,积累了雄厚的教学和科研力量,为法学人才的国际化培养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从历年就业情况看,中德所毕业生一直是供不应求的状况,就业市场前景良好。但是,中德所的生源长期面对德语水平与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不能两全的困境,成为制约中德所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的瓶颈。我院从05级本科学生开始试点中德所本硕连读计划。按照自愿报名和择优录取相结合的方法,在本科学生中录取40名组成德语特别班。该班学生除正常进行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外,每周加上德语课程。经过两年的学习,德语水平达到中德所规定要求的,获得保送中德所研究生资格。这一项目的实施为充分利用和进一步开发中德合作资源提供了平台:一方面使受益学生的面从研究生拓宽到本科生,为学生在本科毕业后能够在中德法学研究所继续深造提供了语言知识和能力准备,另一方面有效提高中德所研究生培养水平。迄今为止,我院先后在四个年级的本科生中实行该教学方案,教师教学认真负责,学生学习热情高涨,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目前已经有第一批“产品”:2005级免试保送中德所的学生全部来自德语班。
 
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一)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成果显著
1、国际化教学平台建设成果。经过20年的建设,中德所人才培养机制已经非常成熟,每年向社会输送一批精通中德两国语言和法律的高层次人才。其成功运作和突出成就获得中德两国领导人的高度评价。德国总统、德国总理、国会议长、司法部长等政要到中国访问时,均特地到中德所造访,人他们一致充分肯定该所在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方面的贡献。我院与其他国家大学的合作也陆续走上正轨,每年稳定地派遣交换学生,一些学生学成回国,就业和工作都很理想。
2、研究型教学成果。在院质量工程建设的带动下,教师普遍形成了以学术的态度对待教学的意识,采取研究型教学方式,注意课堂教学的四大要素:问题意识、理论框架、逻辑结构和方法论,自觉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将学术成果转换为教学内容,在培养学生研究能力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我院师生将研究型教学的效果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教学理念上,变“教、研分离”为“寓研于教、寓教于研”;(2)学习方式上,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知”;(3)讲授模式上,变“单打独斗”为“团队作战”;(4)实施结果上,变“曲终人散”为“成果物化、教学相长”。目前《法理学》、《国际投资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等课程已经形成研究型教学风格,并对其他课程产生示范效应。
3、课程建设成果。我院精品课程建设出具规模。肖冰教授等的《国际经济法》获2008年度国家级精品课程;孙国祥教授的《刑法学》,李友根、徐棣枫、解亘教授的《知识产权法学》获省级精品课程;杨春福教授的《法理学》、范健教授的《商法学》获南京大学高等教育精品课程。
4、教材建设成果。杨春福主编的《法理学》、《人权法学》、孙国祥主编的《刑法学》、金俭主编的《房地产法学》、邵建东主编的《竞争法学》、徐棣枫等编著的《知识产权法学》、范健主编的《商法学》、《公司法》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这标志着我们的教材建设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研究型实践教学改革成果斐然
1、建成完整的法学实践教学平台。该平台包括一支实践教学团队、一个法学实践教学网络、多元化的实践教学课程群、系列法学实践教学教材、实践教学中心等组成的软硬件设施。王丽娟等编著的《高校法律援助研究》出版,也标志着实践教学研究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形成一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通过将实践教学的理念和方法融入课堂教学,通过统筹安排将各个实践教学环节整合起来,实现学生自主学习与教师引导相结合、专业知识传授与职业技能培养相结合,成为循序渐进、环环相扣、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得益彰的实践教学体系。
3、实现五个转变。一是教学内容从偏重知识传授向能力培养转变;二是教学手段从单一的课堂教学向多元化的教学方式转变;三是教与学的关系从以“教”为中心向以“学”为中心转变;四是考核方式从书面考试向多层次、多指标的综合能力评价转变;五是教学评估指标从校园管理指向到社会效益指向转变。
4、实践教学管理规范化。实践教学中心建立起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先后制订了《案例研讨会议制度》、《中心设备管理规定》、《法律援助工作须知》、《法律援助中心财务报销制度》、《法律诊所管理制度》、《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学生办案守则》、《法律援助中心值班人员奖惩规定》等规章制度,并对中心各项具体工作制订了多元化的严格考核机制,为中心的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5、实践教学基地群建设规模化。目前建成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超过40家。研究型实践教学改革经过4年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改革过程中逐步成熟的法学研究型实践教学理念和日益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不仅使我院的实践教学真正走向系统化、规范化,而且在省内外也开始产生广泛影响,形成了示范效应。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先后接待的省内外多家法学院系的专程交流、学习,其经验和模式均广受好评并得到积极推广。2004年,我院“法学院本科实践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研究”成果先后荣获学校一等奖和省高等教育成果二等奖。2007年,“法学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成果又先后荣获学校一等奖和省高等教育成果二等奖。
(三)学生综合能力显著提高
1、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一体化的建设,开辟了教师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将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带入课堂研讨的渠道,不仅丰富了教学内容,提高了教学质量,而且提高了学生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的质量,还有助于提高学生自组织程度,扩大社会交往圈子,开扩眼界和思路,取得多赢效果。
2、激发了学生学术研究热情。学生科研基金项目已经启动第七期,一些成果公开发表。学术性学生社团活动活跃,编印了《长风》刊物、《乙酉法言》学生论文集,组织开展学术沙龙、组织社会调查、参与公益行动等,这些活动成为学生们展示自己学术兴趣与综合能力的重要平台和实践舞台。有些学生的研究成果甚至影响了一些地方立法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完善。
3、学生参与各种专业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国际贸易仲裁庭比赛、“Jessup”国际法辩论赛、“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是法学专业常规性比赛,我院每年投入专项资金,发动和组织学生报名参加,提供教师担任指导和领队,让学生在训练和临场比赛过程中锻炼自己的综合能力。我院学生先后获得2002年“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法庭比赛全国一等奖, 2006年“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中国第四届全国选拔赛”一等奖等殊荣。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先后夺得第二届、第五届冠军和第六届亚军以及第三、第四届季军。南京大学法学院代表队成为所有参赛的二十所院校中唯一连续五次入围半决赛、平均成绩最好的代表队。
 
南京大学代表队历次参赛成绩一览

2004年
第二届
冠军
2005年
第三届
季军
2006年
第四届
季军
2007年
第五届
冠军
2008年
第六届
亚军

(四)法学专业毕业生获得用人单位好评,就业率和升学率不断升高。
我院毕业生普遍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扎实的基础理论、较强的基本技能和实践创新能力,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就业率不断升高;应届生中考研录取率高。
 
 
 
 


* 杨春福,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电子邮件:chunfu@nju.edu.cn
[1] 申渝:加快国际化人才的培养,载《中国人才》2002年第9期。
[2]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5-507页。
[3] 武建敏: 《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4] 参见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5] 苏力: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和限度,载甘阳等主编:《中国大学的人文教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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