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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夏勇:法律实务人才是怎样炼成的?

编辑:faxuejiaoyu 
9447 2014/5/7 23:59:00

一、发达国家如何培养法律实务人才?
(一)发达国家法律人才的分类培养
(二)发达国家实务人才的两种教育
(三)发达国家实务人才的筛选环节
二、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有何缺陷?
(一)我国法科学生的学历学位品种缺乏与实务岗位的对应
(二)我国法科学生到法律实务岗位就业之前缺乏实务培训
(三)我国法科学生进入法律实务岗位的门槛缺乏制度保障
三、怎样完善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
(一)从政策层面理顺法科学历教育中的不同培养目标
(二)从岗位需要出发合理地布局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
(三)从考生背景和培养要求设计法科研究生入学条件
(四)从法科教育与就业之间的关联安排职业考试制度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于2009年9月3日下发的《关于编制201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通知》中,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对应的概念是“学术型研究生”。据此,与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对应的是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各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术型研究生。这样的定位意味着,法律硕士是实务型人才,法学硕士是学术型人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法学硕士招生保持着大大多于法律硕士的规模,而学术岗位大大少于实务岗位且通常要求博士学位,使得法学硕士基本不能进入学术岗位,除了少数攻读博士者外,绝大多数只能进入实务岗位。这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既然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都是培养实务人才,为什么法学硕士是“学术型研究生”?法律实务人才究竟采取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更好,还是采取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最佳?这两种模式培养的人才适应法律实务岗位的实际需要吗?等等。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试图在较为全面透视主要发达国家法科人才培养结构的基础上,展现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规律,分析我国法科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发达国家如何培养法律实务人才?
 
(一)发达国家法律人才的分类培养
法律人才,是指适合社会法律工作岗位的人力资源。法律工作,是围绕法律活动开展的各种专门的业务事项。法律活动,则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规律的研究,具体说来,主要有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法科教育、法学研究等。由于不同法律活动有不同规律,其需要的法律人才也就存在一定差异,故发达国家都对法律人才实行分类培养。最主要的分类就是法律实务人才与法律教研人才。
广义上讲,法律实务人才是指适合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岗位的预期工作者。对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又可以一分为四:其一,司法和法律服务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和公证人员等)的培养,包括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其中,学历教育由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院负责。其二,立法人员的培养。立法通常被认为属于政治活动,直接参与者是来自各界的议员,而民主体制下的任何人都可以对立法说三道四,故立法者并不由特定的院校培养,或者说,可以由任何院校培养。其三,警务执法人员的培养。警务执法人员是从事维护社会秩序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各类警察以及缉毒、缉私等专门人员,对他们的培养亦包括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这种教育通常由独立于大学法学院的专门警务院校组织进行。其四,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培养。这类执法人员是依法从事日常公共管理的各级各类公务员,主要由行政学院或者公务员学院等所谓MPA机构负责培养,开设的课程包括法律的基础,但大多数课程还是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一般说来,法律实务人才是在狭义上指上述二和三两类人员。
法律教研人才是具有深厚法律知识和精通法律之道、适合法律教学和法律研究岗位工作的人员。这种人才的培养可以通过高等院校的研究生学历教育得以实现。在法学院教研岗位工作的人员一般毕业自法学院;在警务执法院校教研岗位的工作人员既有毕业于警务执法院校的人员,也有受过法学院教育的人员。
尽管发达国家的法科教育模式存在差异,但无论其法学院教育,还是其警务执法院校的教育,为法律实务人才与法律教研人才设置的文凭要求和素质要求都是不同的。普遍的做法是,对法律实务人才的学历教育只要求法科第一学历及学位,甚至(初级警务执法人才的培养)并不要求高等教育学历学位,然而,对法律教研人才的学历教育要求至少是法科硕士学位,往往要求法科博士学位;对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必然包括职业教育,甚至(警务执法人才的培养)主要是职业教育,然而,对法律教研人才的培养并不以职业教育为必须。例如,美国法学院的学位设置是J.D.,LL.M.,J.S.D或者S.J.D.,其中,3年制的J.D.(Juris Doctor)学位就可译为“法律实务博士”,该学位的取得是参加律师考试的前提,而律师考试是进入法律实务岗位的必经之路;LL.M.(Master of laws)可称为“法学硕士”,学制1到2年,是一种学术学位,一般是有志于从事法律教研工作并已获得J.D.学位的美国人或者已经取得法律本科文凭的外国人选择攻读;S.J.D.或者J.S.D.(Doctor of Juris Science)可称为“法学博士”,通常是具有LL.M.学位的毕业生,希望在某一专门法律领域有更深的研究,或者其职业目标是成为法学院高级教员,就会选择攻读。在现实中,大多数美国人读J.D.都是为了从事法律实务工作,选择攻读LL.M.和S.J.D.学位者只是少数,这两种学位更受到外国人的青睐。[1] 同样,在德国、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也主要是为希望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外国人和少数有兴趣深造且有精力和有财力完成学业的实务工作者设置的。例如,德国的法学博士学位是学术教研型的,从申请到撰写论文再到获得通过并取得学位的难度非常高,除了少数有实力有精力的实务人员为了提高自己的声誉而报考之外,实务人员鲜有报考。德国的法学硕士主要是供外国人攻读的,因为这种学位的报考资格是之前取得法学学位,本国法学院的学生不可能具备。这种学位的另一个作用是外国人攻读德国法学博士的跳板,而本国人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是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2]
发达国家警务执法院校的学历教育与法学院有所不同。一是学位类别不同;二是对实务性学位的定位不同;三是对实务人才的学位要求不同。例如,美国专门培养警务执法人才的刑事司法学院设有B.A.C.J.(刑事司法文科学士Bachelor of Arts in Criminal Justice),B.S.C.J.(刑事司法理科学士Bachelor of Science in Criminal Justice),B.A.V.S.(被害人研究文科学士Bachelor of Arts in Victim Studies);M.A.C.J.C.(刑事司法与犯罪学文科学士Master of Arts in Criminal Justice and Criminology),M.S.C.J.(刑事司法理科学士Master of Science in Criminal Justice),M.S.F.S.(法庭科学理科学士Master of Science in Forensic Science),M.S.S.S.(安全研究理科学士Master of Science in Security Studies),M.S.C.J.L.M.(刑事司法领导与管理理科学士Master of Science in Criminal Justice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和Ph.D.(哲学博士)。可见,从学士学位到博士学位,都与法学院大相径庭。而且,从学位的名称可以看出其学士和硕士都是实务性的学位,只有博士是教研性的学位。这就不同于法学院那样,只有J.D.才是实务性的学位。法学硕士也并不都是学术型学位。英法两国就把法学硕士分成1年的讲课型硕士和2年的研究型硕士,前者主要是实务提高型的学位,后者是学术转向型的学位。 [3] 当然,法学院的
(二)发达国家实务人才的两种教育
发达国家对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以人才素质的要求为基础:人文素质、法律素质、职业素质。人文素质的培养造就具有社会意识的人;法律素质的培养造就具有法律意识的人;职业素质的培养造就法律实务工作的行家里手。法律实务人才是三位一体的人。如何开展和实现法律实务人才所需要的3种素质的培养?各国做法不一,且对司法实务人才与警务执法人才分别对待。
就司法实务人才的培养来看,大致有3种模式:(1)欧洲模式。在英国和法国,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院都以本科为起点,设置法学学士学位,学制至少3年,生源为高中毕业生。为法学院本科设置的法学学士是实务性学位,获得该学位便具备了进入司法实务岗位所要求的学历教育前提条件。但是,学历教育只是进入司法实务岗位的必要条件,还不是充分条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法学院毕业生还必须通过特定的考试(律考或司考),进入专门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实务岗位的训练以及实习,或者直接进入职业培训机构经学习和实习再考试,之后才能真正担负司法实务岗位的工作。[4] 在英国,职业培训机构在是律师学院或者律师协会,法律本科毕业生直接(非法律本科生经过考试)参加培训,学习为期1年的职业课程,然后实习2-3年,考核合格才能成为一名律师。在法国,法学院本科毕业生可以到任何实务岗位就业,但也必须参加相应的岗位会考和职业培训。如果想从事律师职业,必须首先参加地区律师职业培训中心组织的入学考试,成绩合格的候选人必须在该中心接受长达18个月的后续职业培训,并通过相应的结业考试方可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希望从事司法官职业(包括法官和检察官)的法科学生亦需通过后续的培训和考核。候选人必须首先通过法国司法官学校所组织的会考,成绩合格者需进行为期31个月的培训,包括以熟悉司法事务为主要内容的一般培训(25个月)以及以特定岗位司法职业为内容的专门培训(6个月)。[5] 德国属于欧洲模式,但比较特殊——其法学院一直有本科生却无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或者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而获得证书,或者通过继续攻读法学硕士和博士取得学位,否则大学不会发给任何文凭。1998年,法国、意大利、英国和德国四国教育部长在巴黎签署了《索邦宣言》,提出创建“欧洲高等教育区”的设想。1999年6月,欧洲40个国家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共同签署了《博洛尼亚宣言》,开启了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的进程。据此,英法等国的学制进行改革——3年拿到学士,5年拿到硕士,8年拿到博士,这种“358”教育体系也在迫使德国开始考虑设置法学学士学位的问题。无论德国的法学院是否设置学士学位,其本科教育都是学生进入司法实务岗位的必要学历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本科毕业生(或临近毕业的在校生)只是获得了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的资格,而等待他们的是两次司法考试,只有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才能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在两次司法考试之间,通过了第一次司法考试的毕业生要到政府部门、基层法院、律师事务所去进行为期2年的法务实习,再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才能从事司法实务工作。[6] 欧洲国家对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是以职业教育的培训和实习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职业素质,以本科学历教育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人文素质和法律素质。(2)美国模式。如前所述,在美国,进入司法实务岗位的前提是取得律师考试合格证书,而律考的前提是取得J.D.学位(当然还有品行端正证书)的法学院毕业生。也就是说,从法学院毕业到成为律师,中间除了参加和通过律考的环节之外,在就业之前并没有一个必经的前置性职业培训和实习考核阶段。这就决定了美国对法律实务人才职业素质的培养只能放在法学院的学习过程当中,事实上,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或者说合二为一,正是美国法学院J.D.学位的办学特色。与欧洲国家的另一个不同之处是法学院J.D.的准入门槛,攻读J.D.学位的法学院学生不可能直接来自于高中毕业生,而是已经在任何大学任何专业读了4年本科并取得相应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并且,会有一些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取得了任何专业的硕士学位甚至博士学位的人报考法学院,攻读J.D.学位。这就决定了美国的法学院对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无需考虑其人文素质,只需安排职业素质教育和法律素质教育即可,因为攻读J.D.学位的学生都已经在其他专业的学习过程中得到了大学人文教育的熏陶。与法律实务人才需要的法律素质和职业素质相对应,美国的法学院采取了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两种方法来满足这种需要。通过各种经典的真实案例的讨论,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则和原理,把握法律的精神和思路;通过法律写作、法律推理、法庭辩论、法律谈判、文献检索和查询、实习项目、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让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的内容,掌握相应的工作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技巧。[7] (3)混合模式。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学院在进行实务型和教研型分类方面,兼有上述两种模式的特征。在澳大利亚,法学院设有3种不同的法学学士:单学士、第二学士、双学士。单法学学士学位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4年。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的学生可以获得荣誉学士学位并可直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而无需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招收已经取得非法学专业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学制3年。双学士学位招收高中毕业生同时修学法学和其他一个学科,学制5年。其中,双学士显然类似于美国的J.D.学位。其他两种学士学位则呈现欧洲模式的特征。从其法学硕士学位来看,分为课程型硕士和研究型硕士,带有明显的欧洲色彩。博士学位分为Ph.D.和S.J.D.两种,同于美国的分类。[8]在日本,大学的法学部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本科生,经过4年的学习,可以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参加统一司法考试,通过者再到专门机构进行行业培训,合格者方能成为“法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的统称)。这是典型的欧洲模式特征。但是,由于日本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且非法科学生甚至未受过高等院校教育的人员都可以报考,只不过,后者必须先参加一个测试大学同等水平的考试,通过后才有资格报考司法考试,毕竟这样一来,加剧了司法考试的竞争,使得法学本科生通过者寥寥,同时,由于法学部的本科教育属于欧洲思辨类型,重在理念和精神,与司法考试相去甚远,使得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毕业生不得不依赖于司法考试的专门辅导,以至于这种辅导机构满天飞,也影响到法学部的教学。在这样的情况下,日本决定向美国学习,建立新的法科教学机构——“法科大学院”,专门用来设立培养目标明确的实务型J.D.学位,今后新的司法考试,只有获得J.D.学位者才有资格参加,而获得J.D.学位需要2-3年的时间。这种本科后法科学位区别于传统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与美国不同的是,日本继续保留了法学本科,且法科大学院既可招收非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也可招收大学法学部取得法学学士的本科毕业生。[9]
就警务执法人才的培养来看,发达国家的教育与培训体制也不一致。据对欧洲17国进行的邮件调查资料,有10个国家的警察能够获得警察学科方面的高等学历教育(其学制从1年到4年不等),有5个国家的警察能够通过接受高等教育获得警察学科相关学历(学制2年);有12个国家的警察能够通过警察系统内的教育培训获得3年制的专科学历。有8个国家能够提供警察学科本科学位教育,5个国家能够提供警察学科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4个国家能够提供警察学科博士学位教育。这些国家为在职警察提供的基础培训期限为4个月至4年不等,为一些特殊警察所提供的各种训练与管理课目的期限通常需要数年时间。[10] 概括起来,发达国家对警务执法人才的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可以分为3种模式:(1)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分立模式。在美国,普通高等院校的刑事司法学院在对警务执法人才的学历教育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尽管任何专业任何学位的高校毕业生都可以应聘警务执法岗位,而且高中毕业生也可以应聘,但是专门以警务执法人才为培养目标的刑事司法学院的毕业生往往更有竞争力。与法学院不同,刑事司法学院设置了4年本科的学士学位,招收高中毕业生就读,其课程与警务执法岗位需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方法密切相关,重在培养学生特定的法律素质,也兼顾人文教育。但是,即便被警务执法岗位录取的刑事司法专业的毕业生,也还要到专门的警察学校培训两年左右,熟悉岗位工作操作细节,培养职业素质,再到岗位上经过6个月的试用期(相当于在职实习),才能正式成为警务执法人员。[11] 不过,美国警务执法部门在招募警务执法人员时,通常并不硬性规定应招人员要具备何种学历学位,而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的素质设置选拔条件,不拘一格降人才,中学生到博士人人平等。美国警务执法部门也鼓励其工作人员深造,但不是为了提高学历和获取学位本身,而是工作人员个人在工作中感觉需要更多的知识而去攻读文凭。学历教育可以在进入岗位之前取得,也可以在岗位上暂停工作或者一边工作一边到普通大学进行。由于受过学历教育者往往更符合警务执法岗位的要求,自然有越来越多的高等教育毕业生获准成为警务执法人员,越来越多的想进入警务执法岗位和已经进入警务执法岗位的人会主动寻求接受学历教育。[12] 在英国,警务执法人员的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也是由普通大学和专门机构分别承担,各自开展。警务执法培训机构承担警务人员的上岗培训、岗位培训、晋升培训,其中,对新招募的警务执法人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为14至16周。警务执法人员的学历教育完全由普通高等院校承担,取得的学位可以是任何与工作相关的专业,也可以是一些大学设立的警察学研究生学位,包括硕士和博士,从方便学习出发,这些学位都有全日制和半日制的区分。[13](2)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模式。在法国,也是由普通高等院校和专门培训机构分别负责警务执法人员的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但是,法国对警务执法人员的招募理念与英美截然不同。英国人和美国人认为,从事警察职业必须从着警服巡逻的“马路经验”开始,然后再逐级提拔,故任何学历背景的人都面对相同的警务执法岗位门槛。法国人却认为,具有不同学历和能力的人以同样的级别和薪水加入警察组织是不合理和不现实的,应当根据申请加入不同警衔层次序列的人员提出不同的最低学历要求。因此法国要求:申请成为警员的,最低学历要求是高中毕业;申请成为警官的,最低学历要求是大学专科毕业;申请成为警监的,如果不是直接晋升,而是从社会上或者警察内部通过国家考试的人员中招收的,则最低学历要求是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或者同等学力。无论学历高低和报考岗位的层级,获准进入者都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只是培训的学校和时间长短有所差别:由遍布全国的14个警察学校和16个警察培训中心培训拟任警员的人员1年;由两所国家警察学院培训拟任警官的人员约1年半;由国家高等警察学院培训拟任警监的人员2年。[14] 可见,法国警务执法人员不同的岗位资格对于学历有着不同要求,而职业教育又与这种区别相对应,从而显现出了职业教育与学历教育的结合。日本也是这样,大学毕业后被录用的新警培训需要 15 个月,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历者被录用的新警培训需要 21 个月。[15](3)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一体模式。芬兰非常典型,其警务执法人员学历学位的取得与岗位层次的阶梯培训挂钩,即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在同一所学校同一过程中进行。主要分警察基础学位培训、初级警官学位培训、警察指挥学位培训和警察硕士学位培训四个教育层次。前3个层次由国家警察学校和芬兰警察学院两所院校负责,后一个层次由坦佩雷和图尔库两所大学承担。具体而言,第一个教育层次为新招募的警察设置。芬兰警察招募和录用要求申请者至少获得一种职业资格(警察中专),或完成高中课程,或通过芬兰的大学入学考试,通过专门而严格的警察招募考试后,参加警察基础学位培训。培训时间为 2 年半,共110学分。培训课程主要由战训(警务概论、芬兰国家与社会、通讯系统、救助技术、警械使用与自卫),交通管理(交通及驾驶训练),犯罪预防(调查方法、犯罪现场勘查、警务数据系统),法学(警务管理、刑法、刑事司法程序、民法),警察礼仪与交流沟通(信息技术、心理学、芬兰语、瑞典语、英语)五大块组成,所占比例分别为28.4%、12.0%、19.0%、20.9%、20.3%,学员培训合格,就可获警察基础学位,并成为正式警察。可见,课程体现以职业为重点基础上的人文、法律、职业3种素质教育的结合。第二个教育层次为申请晋升初级警官的警察设置。凡工作2年以上的警察都可申请。经警察学校资格审查和入学考核,参加为期2-3年的培训,共30学分。课程分三阶段安排:第一阶段是法学和领导艺术两门必修课;第二阶段是交通安全、审讯技巧、现场勘查与紧急处置、毒品犯罪调查、性犯罪与对儿童侵害犯罪研究、智能型犯罪调查、外语等选修课;第三阶段是实战指挥和调查团队指挥两门必修课,培训合格可获初级警官学位,并有资格任命为初级警官。可见,几种素质的培训随着警阶提高而深化。第三个教育层次为培养申请晋升中级警官的警察设置。凡是参加过初级警官学位培训或者参加警察基础学位培训3年以后,都可提出申请。经警察学院资格审查和入学考核,参加为期3年的培训,共120学分。培训课程包括:普通警务管理、实战行动管理、刑事侦查管理等,培训合格可获警察指挥学位,并有资格任命为警长或高级别警官。第四个层次为培养高级警官而设。凡获得警察指挥学位的警察可以申请,经审查和考核可参加为期1-2年的培训,共40学分。培训课程主要有犯罪学、社会学、法学、行政管理学等,培训合格获得硕士学位,并有资格任命为警察局长。[16] 除了初任警务职位需要进行培训之外,发达国家都对警务执法人员实行了整个职业生涯的定期和不定期培训,许多国家实行了晋升培训。
(三)发达国家实务人才的筛选环节
发达国家对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过程,都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设置了严格的考核环节,主要包括入学考试、毕业考试、职业考试、招聘考试等。
国内人士一般认为,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是“宽进严出”,这至少与其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情况不相符合。以美国的J.D.学位为例,不仅学生完成学分课程不易,[17] 而且进入法学院也不易。可以说是“严进严出”。法学院在招收该专业的学生时,不仅要求申请者必须已经取得美国大学任何专业的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而且要求申请者必须通过难度颇高的LAST入学考试。LSAT,即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是由位于美国宾西法尼亚的法学院入学委员会(Law School Admission Council)为其下约200所法学院成员设置的入学资格考试,主要测试考生准确阅读并理解复杂文章的能力,组织有关信息并得出合理结论的能力,批判性地推理能力,对他人的推理进行分析和评价的能力。几乎所有的法学院都要求申请人参加LSAT,其成绩作为法学院评估申请者的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尤其对那些已经离开学校工作了几年的人而言。LSAT满分180分,一般法学院要求151分,知名法学院往往要求163分以上。若申请者的LSAT成绩没有达到一定要求,有些学校甚至不会看其申请材料。[18] LSAT考试的难度主要在时间紧张和逻辑推理。[19] 在德国,大学是免试进入的,而且长期是免费的,但进入法学院则需要高中阶段的优异成绩。“高等教育可以接受的学生名额比较多,一般高中毕业生向大学递交申请、获得批准后都可进入自己的志愿专业学习。不过,法学作为热门专业,名额比较紧张,申请者众多,竞争激烈。高中阶段成绩稍差的学生须等待一个学期、甚至更长的时间方可入学。”[20]
许多发达国家都把职业考试作为进入法律实务岗位的门槛,如美国的律师考试,德国的法官考试、日本的司法考试等。要通过这些考试绝非易事。美国的律师考试各州不同,法学院毕业生要到某一个州去从事律师业务,必须通过该州的律师考试。这也意味着,如果要转到另一个州或者同时在几个州开展律师业务,必须先后通过不同州的律师考试。德国的法官考试分为两次,第一次考试在学生大学毕业时进行,集中两周进行,8次笔试(每次5小时)、8次口试,包括3次民法、2次刑法、2次公法、1次选修课。笔试一般闭卷,分析案例,回答问题。口试一般4小时,由4—5个法官同时对4个考生进行口试,科目为民法、刑法、公法、诉讼法、选修课,各1小时。第一次考试不过还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过,不能再考,意味着终身失去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第一次考试通过的比例为20%—30%。第二次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司法实务,试题都是案例,同样为笔试和口试,均为闭卷。笔试包括民法(判决程序方面)、刑法、行政法、普通民事法院或律师范畴各两次,每次考5小时。8次笔试中至少4次及格才被认为笔试合格,才有资格进入口试。根据考试成绩,由考官决定其是否考试合格,不设录取线,也不规定人数。第二次考试的淘汰率为考生的15%,未通过的有一次补考机会,间隔为半年。补考通过率一般为8%。[21] 日本也设置了两次司法考试制度——“司法实验”。由于日本高度重视其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和质量,在选拔上一贯施行极其严格的“精英标准”,因此每年司法试验的通过人数是事前限定的。从20世纪60年代初起,日本司法试验的最终合格者名额一直控制在每年500名左右,近年来虽有所增加,但也不超过千名。与每年数万名的参试者总数相比,绝非僧多粥少所能形容。据统计,日本每年司法试验合格率基本维持在5%左右,通过者大多数也是在多次参试后才能有幸“金榜题名”。1992年度司法试验通过者的平均年龄超过28岁,平均参加过5次以上司法试验。这种“中举”式的职业考试淘汰率极高,竞争惨烈。[22]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职业考试是通向司法实务岗位的必经之路,但是各发达国家的法学院都不将自己的教学与职业考试直接挂钩,更不存在法学院的教师为自己的毕业生或者社会人员去举办职业考试培训班的情况。法学院始终按照自己既定的培养目标、理念、方法和要求去教学、考核,尽管这种教学与职业考试存在差距,也不被职业考试所左右,因此,学生要结业,也就只能跟着学院的安排走。职业考试是个人的事情,自己去准备。培训班也是有的,但那是由社会的培训机构所办,与法学院无关。
发达国家对警务执法人员的招募与上岗培训紧密连接。就职业教育来讲,通常是入学即入警;就实务岗位来讲,是入警才入学。为了保证警务执法队伍能够真正吸收适合的人才,各国都设置了严密的招聘考核环节。德国主考部门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警员的考生,采用笔试、口试、体能测试、政审等方式,就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心理素质、体能素质、入警动机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实行逐级淘汰,只有通过所有考试项目的考生才能被录取。[23] 法国的警察招募录用制度是其公务员招募录用的特殊组成部分。警员和警官的录用考试一般分为心理测试、笔试、口试、身体体能测试4个部分。笔试的内容以法学方面为主,也包括语言学、社会学、心理学、外语、计算机、写作能力等。警监录用考试的内容广泛,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劳动法、公民权利与公共自由、数学、经济学、心理学、信息学、外语、身体体能测试等,相当于法学学士的水平。考试分为初试、复试和自选考试。[24]
 
二、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有何缺陷?
 
说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存在缺陷,绝非要否定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30年来法科教育取得的巨大成绩。事实上,在恢复法制建设之时,建国初期培养的法科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及时填补了“文革”造成的断档状态,尤其是,挑起了法科教育的大梁,并培养出了那些今天已经成为法律实务和学术队伍核心骨干和支撑我国法制建设的中坚力量的法科人才。30年间,我国的法科教育日益扩展,其培养的一届届法科人才源源不断地充实着法律实务和法学教研的队伍,并大大提高了这支队伍的水准。但是,与发达国家法科教育的历史相比,我国法科教育开展的时间毕竟还短,还处在一个摸索的阶段,法科教育赖以生存的法制环境也有很大差距,这都决定了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必然存在缺陷。[25] 这种缺陷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法科学生的学历学位品种缺乏与实务岗位的对应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瓜豆皆可果腹,营养各有不同;满足不同需要,种植不同品种。想要得瓜,不能种豆;想要得豆,不能种瓜;欲瓜豆兼得,则二者兼种,但须确定比例,分而种之。瓜豆生长规律各异,种瓜种豆经验有别;以种豆之法种瓜,以种瓜之术种豆,或致瓜豆不收,或致收成折扣。古老的农谚包含着人才培养的深刻道理,也形象地说明了包括法科在内的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前提:在决定“种”什么之前必须明确想要“得”什么以及得多少,法科院校在招生培养之前不能不区分自己的培养品种。否则,为得瓜而种豆,或者为得豆而种瓜,都必然南辕北辙,既浪费财力、物力和劳力,又不能得到所需产品——法治建设迫切需要的有用之才。因此,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科教育应当分类进行。遗憾的是,我国对法科教育的布局水平未必就高于一个深喑瓜豆经的农夫。
上个世纪50年代,在全面废除中华民国“六法全书”和法科教育的背景下,全国原有的53个大学的法律系被调整为4所政法学院和6个大学的法律系,引进苏联专家和教材并推出自己编写的教材,意味着新中国的法科教育另起炉灶,从零开始,培养社会主义的法律人才。[26] 在计划体制下,社会需要就是培养目标——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法律)人才,即法科教育无论怎样开展,其学生都可以被安排到任何法律岗位工作或者任何其他岗位工作。因此,法科教育并不需要区分品种。这种情况也延续到改革开放之初,法科教育恢复伊始。“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27] “政法工作,就需要大批干部。现在,警察不够,警官更不够,法院院长、法官、律师、检察官、审判员都缺乏。” 并且,“我们现在缺乏教员”。[28] 在法科实务人才和教研人才奇缺、高等院校毕业生较少且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或者较容易为充足就业岗位所消化的情况下,分类培养重要性并不突出。因为在这个阶段,当务之急是把懂法律的专门人才培养出来,至于是学术型人才还是实务型人才,哪些教育单位培养哪些人才,什么学位对应什么人才,还来不及区分,无论瓜豆,都能充饥,有比无好,有所得即成功。这一时期,很少反思我国法科教育的“种”与“得”之间的关系。9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进入高潮,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方向的确立,客观上提出了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于是,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依法治国的方略呼之欲出,法制建设的薄弱现状和发展需要之间的巨大反差,以及这种反差反映出的法制人才的培养空间,都为法科教育带来了利好预期,产生的直接效应就是法科学生培养规模的急剧扩张。这种扩张从两个方向进行:一个方向是增加培养数量,直接扩招原有的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另一个方向是增设培养品种,最突出的举措就是创设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这些措施的本意是适应社会的需要,但是,两种扩张的结果反而暴露出我国法科教育不能适应社会需要的现实矛盾。
最突出的是,我国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数量的剧增致使学生的就业岗位与培养模式之间的冲突明显暴露出来,我国法科教育的培养品种因此而受到拷问。新中国的高等教育直接模仿了前苏联的模式,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都带有学术性特征。在恢复法科教育的初期,教研学术人才青黄不接,使得较早的法科毕业生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当了法学教师,这既有研究生,也有本科生,学术性特征的法科教育直接使他们和教学单位受益;就去了实务部门的那一部分毕业生而言,毕竟通过法科教育获得了专业知识和素质,在大量未受过院校法科教育的实务人员中“鹤立鸡群”,显出优势。所以,当时到了法律实务部门的毕业生不会有什么专业“不对口”的感觉。但是,随着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连年扩招,有限的教研岗位逐渐趋于饱和,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只能考虑实务岗位,终至法科教职岗位不再录用本科毕业生,后又发展到基本不录用硕士毕业生,再到目前审慎录用博士毕业生。这样一来,至少法学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在事实上由输送实务与教研两种岗位演变成为培养实务人才的法科教育品种,上上下下逐渐认识到这种转变,甚至开始强调法科教育环节应当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然而时至今日,没有任何权威性的文件或者规范确认这种变化,使得法科教育单位仍然保持着学术教研人才的培养取向,许多法学院系不仅要求本科生写论文,还要求必须有外文参考文献,甚至还要论文答辩。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其论文开题报告、专家评语、毕业登记等表格中,仍有“理论意义”、“学术前沿”、“有无创新”、“公开发表论文”等要求。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论文大多从理论角度选题。读了4年本科甚至连硕士3年共读了7年法学,却不会分析案例、不会写法律文书、不会写工作文件、不会搜集证据、不会口头发言和演讲的毕业生比比皆是。随着法律实务单位的业务水平的提高和业务复杂性的增加,对法学毕业生的素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以至于法学毕业生自己和用人单位均感到院校培养与实践需要之间的明显反差。种种现实表明,我国高等院校法学院系设置的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乃至法学博士学位究竟是学术性的还是实务性的品种,在观念上还处于暧昧不清的状态。换言之,正是这种品种模糊的状态导致了培养过程的混乱,导致我们在“种”法律实务人才之“瓜”时,在很大程度上用了“种”法律教研人才之“豆”的办法。
类似的缺陷还有:第一,我国高等教育为司法实务人才与警务执法人才设置的文凭品种都是“法学”学位。警务执法院校的学历教育序列与法学院的设置没有区别,都是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这使得警务执法专业的学科归属不明,与法学学科专业的关系不清,给培养计划的考量和课程的设计带来了困难,兼顾的结果是两不像,处于什么都是又什么都不是的尴尬境地。从毕业生的实际素质到所发的文凭,都有些不伦不类的色彩。加上上面所说的实务与教研两个品种的混合,警务执法实务人才的培养更是问题多多。以至于我国公安专业学历教育毕业生找工作时,司法实务用人单位以“你们是公安专业”为由拒绝,警务执法用人单位又以“你们是法学专业”为由拒绝。这反映出我国的法科教育还未厘清司法实务和警务执法两种岗位人才培养的不同规律及其关系。第二,我国高等教育设置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发育不良,似是而非。由于我国的法学研究生采取学术性的培养模式,而且在初期和之后的相当长时期招生数量有限,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于是,作为弥补的举措,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品种应运而生。[29] 这种学位教育的入门资格是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入学后不分法学二级学科专业,以法学一级学科培养贯穿全过程,培养目标是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就业去向设计为司法实务部门,显然是借鉴美国J.D.的产物。然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刚刚试点招生不久,就遭遇了法学研究生持续的大幅度扩招并向实务岗位就业的被迫转型,使得就业市场骤然紧张。本来,试点单位培养的法律硕士在司法考试通过率上远远取得了明显优于法学研究生的效果,为就业竞争创造了关键的有利条件。然而,一些实务部门在招聘人员时,宁愿选择学术性培养模式下毕业的法学硕士研究生,也不愿意选择实务性培养模式下毕业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甚至,有的司法实务单位在招聘中公开表示只要本科阶段是法学专业的法学硕士毕业生,从而把法律硕士毕业生拒之门外,非法律本科就读全日制法律硕士的研究生要实现去实务部门就业的预期更为困难。这种现象究竟是表明了作为应用型人才设置的法律硕士品种没有达到预期的培养质量?还是表明了在教研型人才培养模式下毕业的法学硕士品种反而更适应实务岗位的需要?或者表明了实务部门的一种惯性思维?无论何种原因,都反映出法律硕士品种还没有得到真正的定位。
如前所述,发达国家的法科教育品种十分清晰,为实务人才和教研人才设置了不同学位,为不同人才的培养设立了不同的选拔条件和培养环节。就法律实务人才而言,为司法实务人才和警务执法人才设立了不同的学位类别、培养渠道和教育准入条件,区分并兼顾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设置了进入实务岗位的专门通道和严格门槛。反观我国却疑问重重:法学本科生及学士学位,法学研究生及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这些品种培养何种人才?说是司法实务人才,却警务执法人才也取得这些学位;说是教研人才,却就业去向主要是实务岗位;说是实务人才,又用教研人才的标准去要求;说是法学本科培养实务人才,却又事实上存在主要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学硕士甚至博士研究生层级,还有专门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品种;说法学学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都主要培养实务人才,那么这与专门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律硕士学位如何区分?培养教研人才的学位品种又何在?说法学学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可以适应实务与教研两种需要,那么专门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律硕士学位品种还有什么必要存在?说全日制法律硕士专门培养实务人才,却职业教育的特点并没有显现出来,且许多毕业生又进入了法学教研岗位;说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来源于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却考核他们的法律专业知识作为入学标准,且法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也照样招收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或研究生;说法学研究生中存在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两种学历背景的学生,却二者接受完全相同的培养过程;说法学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中都存在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却二者接受完全不同的培养过程;说法律硕士的培养不成功,却此种研究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相当了得;说法律硕士的培养是成功的,却此种研究生又受到实务部门的抵触;说是全日制法科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不断走低,却法科专业的双学位、二学位、函授、电大、业(余)大、网(络远程)大、党(校)大、自考等办学仍然是八仙过海,四处抢占法科教育资源和就业滩头。总之,我国的法科教育还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亦此亦彼、模棱两可、笼而统之的粗放状态,未能理顺培养品种,制约了科学发展,阻碍了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二)法科学生到法律实务岗位就业之前缺乏实务培训
我国法科学生目前经历的学历教育到实务部门就业的几种轨迹通常是:(1)高中——高考——大学法学本科——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法律实务工作;(2)高中——高考——大学法学本科(或者非法学本科)——法学硕士研究生——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法律实务工作;(3)高中——高考——大学法学本科(或者非法学本科)——法学硕士研究生(或者非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法律实务工作;(4)高中——高考——大学非法学专业本科——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法律实务工作,等等。其中,除了个别人可能在某一学历之前或之后有过法律实务工作或其他工作经历之外,其余大多数人都是从校门跨入实务部门。虽然高校的学历教育过程也包含了毕业实习的环节,但由于学校、实务部门学生个人等几方面的种种原因,如经费限制、条件不到、组织不周、安全考虑、不愿麻烦、不够重视、当作劳务、写毕业论文、四处找工作、处理私人事务、忙于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等等,致使法律实务的实习往往在本来就不多的时间里又大打折扣。因此,无论何种学历层次的法科毕业生,都是在只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而缺乏实务思维和法律实务技巧的情况下,通过书面的且为知识性的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以及实务部门(常常是十分钟)的简单面试,就被录用或者淘汰了。那些被录用者的幸运之处不仅仅是没有被淘汰,更在于一旦被录用,就可以立马上岗上班了。
我国的司法实务部门和警务执法部门都在机构系统内部设有专门的培训机构:法院系统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国家法官学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进修学院或者培训中心;检察院系统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在省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分院;司法行政系统有司法部的司法行政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各省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警务执法系统有公安部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各省的警官学院、警察学院、警官职业学院、警察职业学院、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政法职业学院等。然而,这些名目繁多但均体现出鲜明职业教育色彩的院校却在很大程度上“不务正业”:一方面,这些院校普遍举办了不该举办的学历教育;[30]另一方面,这些院校都未能充分进行职业教育。由于追求学历教育及其层次的提高,这类院校办了大专办本科,办了本科办研究生,办了在职学历教育又办全日制学历教育,专业上都到法学分一杯羹,这不仅加剧了法科学历教育和学生就业的竞争,而且分散了进行职业教育的力量,影响了职业培训的有效开展。我国《法官法》第25条规定:“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第26条规定:“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我国《检察官法》第28条规定:“国家检察官院校和其他检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第29条规定:“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9条规定:“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上述法律实务岗位职业教育院校和机构尚未充分地落实这些规定,最为突出的就是对刚刚被招录进入法律实务岗位的人员没有适时地系统地进行上岗业务培训,尤其是新招进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人员。(虽然对于在职人员也进行了一定的晋职和“充电”培训,但开展的也不够普遍和规范。)因此,在基本上还是固守传统的教研型模式的高校法科学历教育与法律实务工作的岗位需要之间,具有桥梁作用的岗前职业培训仍然非常欠缺。
(三)法科学生进入法律实务岗位的门槛缺乏制度保障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成为进入司法实务(及法律服务岗位)不可回避的环节,高校全日制法科毕业生亦不例外。然而,该“办法”第15条规定的司法考试报考条件之第4项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都可以报考。这就意味着,大学中法律专业之外的任何其他专业的学生通过自学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并在通过后进入司法实务岗位。问题是,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都存在通过与未通过两种情况,这让人不得不——或者怀疑高校全日制法科专业教育存在的必要性,或者怀疑这种学不学法律专业都能通过的司法考试本身的合理性。
进一步看,《法官法》第9条担任法官的条件之第6项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检察官法》第10条担任检察官的条件之第6项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律师法》第6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都表明,不论什么大学,也不论是否法律专业,只要本科毕业又通过了司法考试;不论是否进过大学,或者是否有高等学历,只要取得了法科学位又通过了司法考试,都能进入司法实务部门当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那么,法科学生去司法实务部门就业的优势究竟从何体现呢?尤其对于那些从法学本科读到法学硕士甚至博士的毕业生来说,如果他们在司法考试中不能显现特别的优势,他们走向司法实务岗位的成本就太高了,无论经济上的花费,还是付出的精力,或是逝去的光阴,对于个人和国家都是很大的浪费。
 
三、怎样完善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
 
针对我国法科教育存在的弊端,许多学者发表了改进的意见。[31] 笔者从我国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需要出发,提出如下建议。
(一)从政策层面理顺法科学历教育中的不同培养目标
1980年5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4条至第6条分别规定了高等学校对本科生和研究生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条件,均要求“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才能授予学位,即我国是按照学生的学术水平是否达到标准来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的,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任何学位都是学术性的。但进一步看,该法规定的反映学术水平的条件之一是对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要求,条件之二则分别对学士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对硕士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对博士要求“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2004年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学位条例,完全保留了上述条款的规定。可见,就具体条件而言,“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相并列,表明“专门技术工作”并非科学研究工作,而是可以包括教学工作和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实际工作,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学位又不是单纯学术性的,高等教育的过程必须兼顾实务与教研两个方面。然而,这两个方面又都是学术水平的体现,表明我国学位立法的重心是学术。
国家的学位条例当然适用于法学学位,“科学研究工作”与“专门技术工作”两种能力之间的“或者”关系表明了我国的法学学位可以授给满足其中之一条件的法科毕业生,无论学位是学士,还是硕士,甚或博士;无论是法学硕士,还是法律硕士(该专业学位在新的学位条例出台之前的1996年就开始试点招生)。因此,对于攻读任何一种法学学位的法科学生的培养,都担负着提高科研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能力的任务。否则,就不会出现有的学生以科研工作能力满足学位条件,有的学生以专业工作能力满足学位条件。在学生人数少时,这种实务与教研兼顾的培养模式尚能够顺畅运行,因为学校的教学资源、社会的实习资源、岗位的就业资源、教师的指导精力都相对比较充足。但是,随着我国法科学历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招生总量的不断增长,这种追求实务与教研“两不误”的兼顾模式日益捉襟见肘,顾此失彼,变成了一种“双误”模式——高校法科教师感叹如今的法科学生质量下降,不会写学术论文,而实务部门则抱怨参加工作的法科毕业生能力差,连个公文都不会写。那么,在“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前提下,法科学历教育究竟应当从什么方向加强?这就关系到培养目标的定位问题。
其实,我国的《学位条例》与《高等教育法》在学位取得的标准上,表述的取向并不完全一致。《高等教育法》第16条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一)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一方面,该规定没有像《学位条例》那样把“学术水平”作为所有层次学历教育的总标准。另一方面,该规定对不同学历教育层次具体学业标准的实务能力与教研能力的要求有所区别。对专科只要求实务能力;对本科和硕士研究生首先要求实务能力;对博士研究生首先要求学术能力。这实际上是对学位取向的分类。尽管《高等教育法》与《学位条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从二法的内容看,学位工作只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故《学位条例》应当与《高等教育法》保持协调。从实质来看,关键在于《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符合社会培养需要和人才就业的实际情况,是正确的。《学位条例》应当作出适当的修改。此外,二法都应当顾及包括法律硕士在内的专业学位,补充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业标准只要求实务能力。
由于法科教育的特殊性,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当根据上述二法的一般性规定,制定法科教育规范性文件,对法科学历教育进行合理分类。目前最需要研究解决的是:我国应将培养法律实务性人才的学历学位定位于什么样的品种?从现实情况来看,只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被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定位为实务性的学历教育。法学本科及法学学士、法学研究生及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仍未有明确定位。然而,我们的任务绝不仅仅是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来明确这些既有法科学历教育品种的实务或教研取向,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教育资源的利用达成预期培养目标效益最大化为原则,理性地作出取舍。从高等院校法科学历教育现有层次来看,最低的专科生和最高的博士研究生相对较容易定位。就博士研究生而言,尽管《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规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岗位的学历准入条件都有包含,但并不说明法学博士研究生属于实务型品种,相反,根据人才培养的规律和我国高等教育法,它应当属于学术教研型的学历学位。法学博士进入实务岗位,不应当因为他是博士,而应当因为他符合岗位的条件。法学博士的学术教研型定位对于高校的培养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导师要教会法学博士生做学问,带领其进行创造性地研究;招收博士生完全是看其是否具有科研能力和创新型头脑,而不是看考生能记住多少书本知识或有多少工作经验,更不应以实务岗位的官衔取人;博士生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应当完全围绕学术原创性展开,没有独特创新的资料堆积或拾人牙慧的所谓作品根本不应获得通过,等等。这样读出来的法学博士才能真正胜任法科教研岗位,这样读出来的法学博士一般不会选择去实务岗位就业,因为到实务岗位就业根本不需要花费这样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去攻读一个对于实务工作并无直接作用的博士学位。培养目标的定位就是应当给培养要求及过程带来这样一种实质性指引。如果哪一天,只有希望从事法科教研岗位的人愿意攻读博士,希望从事或已经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通常不愿意攻读博士,那么此时就能说,我国的法学博士学位有了合理的定位。就法律专科生而言,笔者认为,可以用以专门培养实务部门中的法律辅助工作人员,如法院的书记员,在这样的设计中,书记员与法官是不同的岗位类型,且法官永远都不应从书记员中升任。如果定位为这样的特定培养目标,法律专科品种就没有必要存在。
复杂的问题是在法学学士学位本科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这3个在事实上或设计上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品种之间做出抉择。前述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以法科第一学历培养法律实务人才就已足够,欧洲的法律本科和美国非法律本科后的J.D.,都是参加法律实务岗位职业考试和就业的必要且充分的前提,而法科第一学历之后的教育品种都是为教研人才设置的,绝大多数有志于法律实务的学习者不会选择就读更高的法科学历学位。这是值得借鉴的。笔者建议,第一,把法学硕士彻底还原为过去的学术教研型学位,作为向法学博士过渡的学历阶梯,故学制不宜过长。第二,在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之间进行选择,只保留其中一个,作为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第一学历。如果借鉴欧洲模式,那么可保留法学本科,取消法律硕士;如果借鉴美国模式,那么可保留法律硕士,取消法律本科。虽然在理论上,双重保留可以成立,但是在操作上难以实施。因为,欧洲模式下的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更多地考虑学生的人文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养,美国模式下的本科后法学教育无需再考虑人文素质的培养而主要是着眼于法律素质和职业素质的培养,围绕不同的培养内容,两种模式在整个培养过程的设计上都是不同的,如果二者并存,等于说要同一个法学院采用两种大相径庭的培养模式去培养同样的法律实务人才,实在没有必要。既然不能同时存在,就不能不作出选择。当然也有一种折中的办法,就是两种不同模式由不同的院校采用,有的保留法学本科,有的保留法律硕士。总之,不要让同一所法学院及其教师在培养实务人才时无所适从。
还有一个需要理顺的法科学历教育品种关系,即司法实务人才的培养和警务执法人才的培养。建议在已有的公安专业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警务学士、警务硕士和警务博士学位,以与法学院的学位序列相区别。
(二)从岗位需要出发合理地布局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
笔者认为,法科教育应当严格区分学历教育院校与职业培训机构。如果采取美国模式,那么在学历教育院校培养的法律硕士同时也接受职业培训;如果采取欧洲模式,则学历教育院校可以帮助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但是,任何职业培训机构都不应当独自或者与学历教育院校联合从事法科学历教育。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公、检、法、司系统的许多法律职业培训机构还在承担学历教育,但“去学历教育”的回归趋势已现端倪。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在全国警务执法培训机构中率先由学历教育向职业培训转变,北京警察学院也随后采取了类似举措。[32] 广州、湖南等地的律师协会与有关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律师学院”完全是对律师进行在职培训或者岗前培训,符合职业培训的宗旨。[33] 然而,笔者注意到,包括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在内的职业教育回归,并不是完全取消学历教育,而是采取了前述芬兰的警务执法人才培养模式,即以职业教育为主的基础上,实行职业教育与学历教育一体化。对于警务执法人才的培养来说,这不失为一种选择。我们看到,从2008年开始,国家针对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法律实务人才缺乏的现实,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入学即入警、毕业即就业、职业培训与学历教育一并进行,不同学历背景的警校考生毕业后,将分别获得大专、本科、法律硕士等文凭。笔者认为,如果采取芬兰模式,那么,第一,普通高等院校都应停止招收警务执法人员,把对这些人员的学历教育完全交给专门的警务执法职业培训院校。以保持全国对警务执法人员培养体制的统一。第二,专门的警务执法职业培训院校以职业培训为主,兼顾学历教育,就必须以必要的课程和学时来加以保证。第三,要有科学严密的招生考核和结业考试制度,高水平的师资和合理的教育过程,保证警务执法队伍的质量。第四,对不同任职层次的警务执法人员进行不同内容不同学历层次的培训,警务执法专门院校应当分层承担不同的教育培训任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承担高级警务执法人员及警务专业研究生学历(包括硕士和博士)的培养任务,各地方的警务执法院校负责初、中级警务执法人员及本科以下学历层次的培养。当然,警务执法人才的培养也可以考虑采取另一种模式——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分离,即可以根据岗位要求招收各种学历各种专业背景的人员入警并入校,由职业培训院校进行非学历教育的职业培训。但是,笔者认为不宜采取美国那种在普通大学普遍建立刑事司法专业院系的做法,这会助长我国高校为了争夺教育资源一哄而起盲目上马,重蹈法学院系遍地开花的大跃进覆辙。
就法院、检察院、律师等系统的培训机构而言,笔者认为只能进行职业培训而不应进行学历教育。因为这些培训机构本身是缺乏学历教育条件的,如果创造条件,那么不过是重复普通高校法学院的建设,同时也背离了设立这些机构的初衷。所以,这些系统的培训机构应当放弃学历教育,集中力量专事本系统的职业培训,包括对新招录人员的岗前培训,对在岗人员知识和技能的“充电”培训,对拟晋升人员的职前培训,以及其他各种临时性培训。
我国还存在一些独立的政法大学或政法学院,包括原为司法部直属院校而后来各有隶属的5所政法大学,以及归属于当地的上海政法学院、甘肃政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等。从5所政法大学的内部架构和专业设置来看,有几个特点:第一,法科教育品种齐全。一般的普通高校只设有法学院(或称法律系、法学系、政法系、政法学院、法政学院等),警务执法专门院校主要限于公安专业,而5所政法大学则将法学院和警务执法院校集于一身,并且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法科专业和学历学位层次,是法科综合院校,其法科教育规模较大。第二,法科教育细致展开。政法大学的独立地位决定其必然要在自身内部进一步划分,建立若干院系。例如,中国政法大学设有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法律硕士学院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有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和知识产权学院等,且法学院设有理论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7个系;西南政法大学设有民商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侦查学院、法律硕士学院等;华东政法大学设有法律学院、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等;西北政法大学设有刑事法学院、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公安学院等。这就把其他高校的法学院内含做了更为细致的分解。第三,法科扩展到人文社科。政法大学以法科教育为主,但又不止于法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由原中南政法学院和中南财经大学合并组建,其名称已经反映出它不再是纯粹的法科院校,而是“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理学、工学等八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其他几所政法大学的名称虽然还保留了法科特色,但其内涵已经并不单纯:“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位特色、兼有哲学、经济学、文学、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主,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哲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则是“以法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式、开放性高素质创新人才为目标,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的多科性特色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也“是一所法学特色鲜明,哲学、经济、管理、文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甘肃政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等也基本是按照政法大学的这些特点办学。[34]专门的政法院校是建国初期模仿苏联建立的,[35]这种院校在目前的俄罗斯仍然存在,[36]而欧洲国家只有大学中的法学院。美国除了大学中的法学院和刑事司法学院之外,也有独立的法学院,芝加哥肯特法学院(Chicago-Kent College of Law)在并入伊利诺理工大学之前就曾经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院。然而,我国的这类院校既不同于大学中的法学院,也不同于专门的法律实务职业教育院校,并且早就不是建国初期的那种单科独进的法科教育模式,已经在前苏联“原版”的基础上变形扩大,从而与当今的俄罗斯也拉开了距离,当然,更不是美国有的那种独立法学院。那么,我国专门政法院校的法科教育该如何开展?
笔者认为,应当本着尊重历史和现状、与国家体制、教育体制和实践需要相协调的指导思想,统一规划这类院校的法科教育。第一,保留已有的这类院校,但不宜再增加。尤其在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数量过快发展的情况下,不应当再扩大需要综合资源的单科政法院校。应当着力建设好现有的院校。第二,可以适当扩展这类院校的覆盖领域,但不宜过宽。只应当发展那些与本校法科专业有密切关联的衍生或者延伸领域,以便反过来加强法科主体。这类院校应当办出法科特色,而不是向综合大学看齐。第三,发挥这类院校的教学优势,全面培养实务人才与教研人才。在法律实务人才中,包括司法实务人才和警务执法人才。第四,选择适当的法科教育品种,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务人才。就司法实务人才的培养而言,取消法学本科,缩小法学研究生规模,扩大法律硕士品种,控制法学博士数量。(当然,普通高校法学院完全可以自行选择保留法学本科,取消法律硕士,但无论如何,法学硕士和博士都应少而精。)就警务执法人才的培养而言,以培养警务专业本科为主,控制研究生规模。第五,这类院校的法科教育模式应被定为为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的结合。这就要求这些院校的硬件和软件都要符合这种模式的需要。尤其是,培养警务执法实务人才的前提是要具备相对独立的特殊条件——具有军事文化特征的集体管理、操练、学习和生活的空间,体能锻炼、技巧训练、特殊实验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以及查询特种图书、资料的场所和方便条件。
(三)从考生背景和培养要求设计法科研究生入学条件
我国高校的法学本科生与其他专业的学生一样,都是通过高考进入大学校门的。应当说,作为对整个中学期间学习到的知识的一种全面检验方式,高考既残酷又较为公平合理。与高考相比,我国研究生入学考试问题多多。
就法学硕士研究生而言,各单位都以法学二级学科专业招生并就法律科目自行命题,包括专业科目和综合科目。考题一般都是主观题,用以测试考生的相关知识、思维和表述,这本来是合理的。但是,由于法学研究生的招生不在少数,评改试卷的时间又非常紧张,主观题往往在评卷中变成了客观题——不求表达,只看要点。每年都有高中生在高考的语文中出彩,而报考研究生的大学毕业生们似乎从来没有给评卷的导师们带来惊喜。是写不出来,还是没仔细看?不得而知。不容忽视的是,高考时会写作文的考生通过4年法科教育考上了研究生,反而变得不会写文章了,导师们的抱怨是否也表明法学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存在问题?笔者认为,法学研究生的入学考试试题题量可以小一点,留下充足的时间要求考生用到位的结构和语言去组织问题的论证,并在总分中占有相当的比例。
就法学博士研究生而言,考试的方法与法学硕士相差无几,只是考题出得更大更深。但是,作为教研型人才培养的法学博士研究生品种与培养实务型人才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品种,在入学考试方法上类同,这本身就不合理。笔者认为,法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应当先面试后笔试,将目前的做法颠倒过来。面试应以考生已有书面学术成果为前提,没有成果者不能报考,更没有面试资格。面试内容应围绕考生拟写博士论文的研究课题,对其进行答辩式考核,重点看其有无培养前途。面试后再以命题作文的方式,要求考生当场完成。
就(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而言,入学专业考试科目实行联考,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考试的科目涉及5个法学二级学科知识:法学理论、宪法、法律史、刑法、民法。问题在于,全日制法律硕士的考生是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接受他们没有系统学习过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考试,实在勉为其难,用此考试的成绩决定是否进入复试,更是令人匪夷所思。笔者多次参与组织全日制法律硕士入学联考的评卷工作,深感这种考试既对考生不合理,也未测出应当测量的考生水平。笔者认为,既然这种法律硕士品种是从美国的J.D.法学教育借鉴过来的,那么也可以借鉴J.D.入学的LAST考试——不要考法律知识,而要考学习法律所需要的准确阅读并理解复杂文章的能力,组织有关信息并得出合理结论的能力,批判性地推理能力,对他人的推理进行分析和评价的能力。应当为全日制法律硕士的考生设计一种全新的入学考试。
(四)从法科教育与就业之间的关联安排职业考试制度
我国法科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和招生总量不断增长与法科学生就业率的持续下滑形成鲜明对照。据统计,全国设有法科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5年为564所,2006年为606所。[37] 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30年增长了260多倍。2008年,法学博士毕业1700余人,招生2500余人,在校学生8500余人,而1983年,法学博士研究生开始招生时只录取了1人。然而,2007年法学学科毕业生的就业率竟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38] 其实,“法学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并非近年的事,上个世纪末就有显现,尤其是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当年排在187位,2005年则成了‘老末’。”[39] 人们不得不问:我国法科教育是否发展过度?法科毕业生就业特别难,到底是哪里出了毛病?
据2005年的资料,美国人口266755000人,有法官28395人,检察官20830人,律师881454人,司法实务工作者总数936934人,人口与司法实务工作者比例是285:1;英国人口51820000人,有法官3170人,检察官2132人,律师73751人,司法实务工作者总数79053人,人口与司法实务工作者比例是656:1;德国人口81538600人,有法官22134人,检察官5375人,律师85105人,司法实务工作者总数112614人,人口与司法实务工作者比例是724:1;法国人口58027300人,有法官4591人,检察官1367人,律师29397人,司法实务工作者总数为35355人,人口与司法实务工作者比例是1641:1;日本人口126166000人,有法官2113人,检察官1274人,律师29397人,司法实务工作者总数20240人,人口与司法实务工作者比例是6233:1。[40] 按此推算,美国每万人口有1名法官,0.7名检察官,33名律师;英国每万人口有0.6名法官,0.4名检察官,14名律师;德国每万人口有2名法官,0.6名检察官,10名律师;法国每万人口有0.7名法官,0.2名检察官,5名律师;日本每万人口有0.1名法官,0.1名检察官,2名律师。同期资料显示,我国检察机关总人数211230人,去掉工勤人员,为197025人,再去掉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其他干部,为140077人。[41] 在“检察官”的含义上,这个数字与发达国家具有可比性,该数字的统计截止时间紧接2005年1月5日我国13亿人口日,[42] 据此计算,我国在几年前每万人平均已有1名检察官。笔者缺乏我国法官的相应权威资料,但从审判业务的范围和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来看,法官的人数要多于检察官,这意味着每万人至少也有1名法官。又据2008年首次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3万余人。[43] 时隔不到两个月,司法部长给出了更为精确的数据,我国律师总数为14.3万余人。[44] 我国已经达到了每万人口1名律师的比例。综合起来,每万人口约有3至4名司法实务工作者,人口与司法实务工作者的比例约为3000:1。可见,除了德国每万人口平均2名法官之外,我国每万人口的法官和检察官的平均人数已经超过了主要发达国家,其中,超过日本10倍。从经济和法治发展水平来看,我国的法官和检察官的人数已然不少,在整体规模上应当有所控制。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法官和检察官队伍已经饱和,法科学生没有了就业空间。根据前述资料,我国高校2008年的法科在校生总数约60万人,按照1/3的毕业量就是20万人,看似十分严峻。
其实,我国法官和检察官岗位仍有虚位以待,这是因为:第一,我国法官和检察官有着与公务员类似的退休制度,始终存在新老交替。第二,正常的流动和非正常的事件等也会造成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的减员。第三,法官和检察官队伍当中还有相当比例的低学历人员难以晋升到较高位置或已招进司法机关的人员但通不过司法考试而面临提前退出。第四,西北和边远地区由于经济和环境原因导致法官和检察官队伍一定程度的流失。第五,法院和检察院的一些新的岗位有着很强的专业性而需要经过系统的对口教育的人员。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近年来办案量每年以5%至10%的速度递增,而检察官数量却逐年减少。2002年至2004年,全自治区检察人员共减少938人,其中检察官693人,新进323人,出进相抵,全自治区每年平均减少205人。新进人员除少数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外,绝大部分人员因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出任不了检察官职务,具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严重不足。” “从2000年到2004年,陕西省法院能够任命的法官后备人选总共274人,而每年因退休等原因离开法院的法官在200人左右。1999年至2003年,陕西全省有65%的基层法院没有一人考取法官任职资格,这些基层法院在4年内没有合格的法官人选可供任命。陕西全省有相当数量的基层法院缺乏后备法官的合格人选,现有法官年龄偏大,结构不合理,一些基层法院甚至出现了无人可以任命的窘迫局面。”“大、中城市法院、检察院受编制制约毕业生去不了,条件差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又无人愿去。从陕西考进外地经济发达地区各个大学的学生,毕业回省工作的寥寥无几。在本省大学毕业的有60%留在西安,30%去地市级城市,10%到县乡工作,边远贫困地区几乎无人报名。”“2005年下半年,湖北法院系统共有法官9290人,与2000年的10860人相比,减少1570人,占14.5%,2000年到2005年,平均每年减少法官314名。由于法官数量逐年减少,造成的结果是,法官年龄老化,年轻法官断层。自2002年国家统一组织司法考试以来,湖北省法院4年内只有568人通过司法考试,其中还包括已经是法官的91人。全省法院5年来共减少法官1570人,而通过司法考试能够被任命为法官的477人。”[45] 又例如,截至2007年6月底,四川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为12556人,实有10412人,空编达2144人,空编率为17%。该省某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概叹:“一方面是司法机关急需法律专业人才,笔者所在检察院至今没有一名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同级法院也只有5名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另一方面是法律本科毕业生进不了司法机关,使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培养出来的大学人才处于闲置、浪费状态,实在可惜。”[46]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我国法院和检察院在动态中仍有吸纳法科毕业生就业的较大余地,只是要消除目前的障碍。笔者建议:第一,对法院或检察院中不能被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的人员,一律安排其转入其他部门。今后不得招录不符合《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文凭条件和未通过司考的人员,国家也不应安排这类人员进入法院和检察院。第二,实行司法考试有效期制度。可确定为两年,逾期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证书作废。以此促进法科毕业生及时进入需要的法律基层岗位就业。第三,司法考试除了设置一般合格线之外,可以设置西部、边远、贫困地区的较低分数线并制作特别证书,满足该线而不到一般合格线的考生有资格特别证书报考这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并应规定被招录工作一定年限后,可以流动到其他地区。第四,确定西部、边远、贫困县的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名单并提高其人员工资待遇。以此鼓励法科毕业生进入这些地区的司法机关。第五,实行保证就业的定向培养和公费教育计划,要求这类毕业生必须定向就业并服务一定年限。这已经在试点。
相对于法院和检察院,律师队伍有更大的就业空间。由上述资料可见,我国每万人口的律师平均人数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是美国的1/33,英国的1/14,德国的1/10,法国的1/5,日本的1/2。如果达到日本的律师比例,我国的律师队伍至少还要增加15万人。我国已有的近15万律师是经过了改革开放30年才发展起来的,假设另一个15万需要15年,则可年均增长1万人。加上律师队伍的新老交替和淘汰机制,以及正常的人事流动,空缺的岗位可供法科毕业生选择。除此之外,我国的法科毕业生还可到警务执法、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顾问等岗位以及各级人大、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涉法相关岗位就业。就警务执法岗位而言,有统计表明,我国2007年警察与人口之比为1:750,是30多个国家中最低的,而其他大国分别是,澳大利亚1351,法国1258,德国1328,英国1361,美国1350[47]显然,我国发展警力的趋势会增加法科毕业生的就业。
当然,由于法律实务岗位有限和司法考试等岗位门槛的阻拦,总是会有大量的法科毕业生要在与法律直接关系的其他各种岗位上就业,也总是会有许多毕业生处于待岗状态。但是,不能简单地以僧多粥少的现象证明法科人才培养多了。笔者认为,我国法科教育规模这些年扩展过快,负面后果主要是导致了培养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的下降,而从数量本身来看,还不是绝对过剩。发达国家把法律工作与医务工作同等看待,都是解决麻烦、治病救人的事,培养法律工作者与医务工作者都需要特别严格的标准,否则,不合格的人上了审判台与不合格的人上了手术台同样可怕,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发达国家不仅对法科学生的入学和毕业设置了高难度的考核标准,而且对法律岗位的准入也设置了高难度的考核标准,包括职业考试、实习和培训的考核等,通过层层把关优中选优,自然有较高的淘汰率。德国两次国家司法考试中,第一次考试大多包括5到9次各5小时的笔试和一次5小时的口试。笔试几乎都是案例分析。通过第一次考试之后是持续两年的实习期,结束后进行的第二次考试通常由8到12次5小时的笔试和一次5小时的口试组成。笔试中,学生会拿到一个案卷,必须针对此案卷写一份判决或者一份答辩状,以及一封起诉书。德国的司法考试只有两次机会,而最终能通过两次司法考试的考生不到入学总数的50%。[48] 日本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长期控制在3%以内。[49] 在这样严格的筛选之下,德日两国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都能够在实务岗位就业。日本由于司法考试通过率太低,导致法科教育所培养的主要人才“法曹”(法律实务工作者)缺乏,使其不能不进行改革,一方面建立法科大学院,一方面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日本法科教育由德国模式向美国模式靠拢,也呈现出一种以法官为培养目标和以律师为培养目标的人才选拔上的差异性规律——律师总是多于法官,故律师考试要高于法官考试。美国的律师考试由各州主办,通过率均在75%左右。[50] 因此,无论哪个国家,都不是法科学生都能到法律岗位就业,只要在招生与预期进入法律岗位的学生数量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就完全是正常的。我国的司法考试由过去的律师考试变化而来,倾向于德日模式,通过率较低是符合规律的,最近两年做了调整,通过率从10%左右上升到了20%。由于我国司法考试的考生并不都是法科毕业生,而法科毕业生在通过者中占了主流,如果去掉非法科毕业考生,则法科毕业生的通过率还会高些。同时,发达国家法科学生进入法学院的目的就是要当法官、检察官、律师,故必然参加司法考试或者律师考试,而我国法学院培养的学生还着眼于警务执法部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多种公务员或管理岗位,这些岗位只需公务员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考试,因此,会有一批法科学生不参加司法考试。就是说,我国司法考试通过率似乎低于德国和日本的改革预期,但我国有一批法科毕业生既不在通过之列也不在未通过之列,他们的就业无法在司法考试通过率中得到体现。笔者认为,当前的通过率有利于缓解毕业生就业与实务岗位空缺的双重压力,与德日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实质比较关系适当。为了保持司法考试的公信力,与法科教育改革与司法用人改革协调,应当将此通过率稳定一个时期。
由于司法考试对于进入法律实务岗位的重要性,法科学生十分重视该项考试的复习并为此耗费了大量时间,甚至为了司法考试而敷衍学校安排的正课,引起教师的抱怨,也引起学界关于学校课程应否与国家司法考试接轨的争议。[51] 可以肯定的是前述发达国家的做法是大学法科教育并不与司法考试或者律师资格考试挂钩,这从本文引述的外国法学教授的言论和笔者对外国法学教育的直接考察中都能得到证明。那么,为什么同样面对进入法律实务岗位所必须的职业资格考试,外国的法科在校生还是首先顾及学业,而我国的法科在校生却可以选择忽视学业呢?笔者认为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外国的法学院严进严出,学生们自然不敢怠慢学业,而我国则是严进宽出,学生们也就没有太大的学业压力,有时间去顾及其他。学业与司法考试对于学生都重要,我国司法考试的难度足以逼迫学生高度重视,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应当设置严格的标准促使学生认真学习。外国的法科学生通常都是在学业结束之后才着手司法考试或律师考试。笔者接触到的外国法学教授都一致认为,良好的学业功底,对职业考试是有利的,而且,考试只是进入实务岗位的一个门槛,而真正到了岗位上,要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立于不败之地,则有赖于在大学打下的扎实功底。
从加强法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密切关联着眼,笔者还建议:在法律硕士品种不断发展的情况下,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投向法律实务的道路是畅通的,且目前的法学硕士也允许非法学本科背景的人员报考,司法考试应当取消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报考资格。
法学院教育模式比较图
                   美国:非法律本科    J.D.3    律考     律师     法官、检察官
                      
                   德国:高中毕业生    法律本科4年     第一次司考    实习2年
第二次司考     法官、检察官、律师
                                      
                   英国:高中毕业生     法律本科3年        实习和到律师学院培训
律师     法官、检察官
                                                                            
高中毕业生    单学士4年                    法官
法律实务人才       澳大利亚: 非法律本科    二学士3年    实训    律师
 培养过程                     高中毕业生    双学士5年                   检察官
                       
                  
                                                考试并律师培训18个月    律师
法国:高中生   法律本科3年                           法官
                                                考试并司法官培训31个月 
                                                                         检察官
                  
                           高中生    非法律本科
                   新制:                          法科大学院3年
                           高中生 法律本科4年                          法官
                   日本:                          司考   司法研修2年   检察官
                           任何人   司考资格考试                         律师
 
可见,发达国家的法律实务人才培养渠道比较单纯,其过程大致是:读书;考试;培训;上岗。
我国法学院教育模式图
           高中生 法学本科4年
           高中生 法学本科4年 法学硕士2-3年                           法官
          高中生 法学本科4年 法学硕士2-3年 法学博士3-5年
实务人才   高中生 非法学本科4年 法学硕士2-3年                   司考  检察官
培养过程   高中生 非法学本科4年 法学硕士2-3年 法学博士3-5年
           高中生 非法学本科4年 法律硕士3年                           律师
           高中生 非法学本科4年 法律硕士3年 法学博士3-5年
          
此外,我国还有包括自考、函授、远程等各种形式的法学本科、法律大专、高职教育;有法学双学位、第二学位教育;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法学硕士学位、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等多种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教育渠道。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培养过程中,明显缺乏的是职前培训环节;而要成为法官和检察官,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


* 夏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1] 参见晋源:纵览美国的法学教育,《出国与就业》2005年第22期;王振民:从美国法律教育看美国高等教育之结构,《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999年第2期。
[2] 参见(德)汉马可等:德国法学教育的取向、体制与核心方法论——“北航法学沙龙”第四期整理稿,“法学时评网”2008-5-1,16:13:07;施鹏鹏:法国法学地位与市场需求保障高就业率,《法制日报》2008年8月3日;李佳能:英美法学学位简析,http://blog.sina.com.cn/leecanonzxz2009-03-12 20:52:55
[3] 参见:“Degree Types”,http://www.topcriminaljusticecolleges.com/
[4] 参见陈宜:法律职业教育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网。
[5] 参见施鹏鹏:法国法学地位与市场需求保障高就业率,《法制日报》200883
[6] 参见刘毅、张陈果:德国法学教育访谈,《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3期。
[7] 参见张琨、许洪臣:美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学报》2003年第3期。
[8] 参见余敏友: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简论,《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
[9] 参见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论文网”2003年9月26日。
[10] 参见米兰.帕根等:《欧洲警察教育与培训制度》,Nathan节译,oioj’s Blog2008-2-5 17:02:00.
[11] 参见张丽云:美国归来话教育,“警察网”,2005年5月4日;李光文:英美警察教育架构对我国公安教育的启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12] 参见张小兵:试析美国的警察教育训练制度,《公安教育》2007年第12期;张崇脉:《美国马萨诸塞州警察招募与培训初探》,“监狱信息网”,2008.9.22.;李光文:英美警察教育架构对我国公安教育的启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杨学锋:美国警察教育史迹及借鉴,《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1期。
[13] 参见李光文:英美警察教育架构对我国公安教育的启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张淮:论英国警察的教育培训体系对我国警训工作的启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李学阳:浅谈英国警察教育与培训的变革,《公安教育》2007年第9期;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英国警察教育训练考察报告,《公安教育》2006年第5期;朱宏:英国警察教育培训体系及其特点分析,《职业技术》2005年第9期;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赴英国、瑞士警务考察团:英国、瑞士警察教育体制对我校办学的启示,《公安学刊》2005年第4期;李云昭:中英警察教育比较研究,《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14] 参见熊一新:论法国警察教育培训体制的特点,上/下,《公安教育》2002年第10期,第11期;李文光:从法国警察教育训练看我国公安教育走势,《公安教育》2001年第10期。
[15] 参见王兴发、高春兴:日本的警察教育和警察管理体制及其启示,《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16] 参见程胜军、彭知辉:芬兰警察教育的体制和特点,《公安教育》2006年第5期。
[17] 参见: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法律教育网”,2009-1-22.。
[18] 参见:LAST法学院入学考试,“出国在线”,2003-9-28 10:34:00
[19] 参见:美国的法学教育简介,“中国法理网”,2004-1-4.。
[20] 杨继:德国法学高等教育的特点及启示,“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5-12-11。
[21]参见:德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简介,“中国法学会网”,2006-3-31 16:09:00
[22] 参见陈炜恒:日本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制度评析,“北大法律信息网”。
[23] 参见朱建义:德国警察教育训练特点及对我国警察教育训练工作的启示,《公安教育》2008年第1期。
[24] 参见熊一新:论法国警察教育培训体制的特点(上),《公安教育》2002年第10期。
[25] 一些学者已就我国法科教育的缺陷发表了较为系统全面的意见,例如,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武玉功、汤慧琳:我国当代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出路,《当代教育论坛》2007年第6期);徐显明:法学教育的基础矛盾与根本性缺陷,《法学家》2006年第6期;袁明圣: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政策调整,《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等等。
[26] 参见梁慧星:中国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中国法学网”。
[2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63页。
[2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86页。
[29] 参见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几点原则意见,载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编:《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0-11页。
[30] 参见各该院校的网站。
[31] 参见吴情树: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走向,《高教发展与评估》2009年第4期);刘用军:法学教育应培养治国型人才,《大连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罗亚萍: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思考,《广西教育》2009年第5期;高宇:中国高等法学教育30年:回顾与评鉴,《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邢钢:法学教育模式评析及发展思路,《中国高教研究》2009年第3期;朱景文: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分析,《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孙笑侠:法学的本相 兼论法科教育转型,《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霍宪丹: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制度的实践与反思,《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范秀红:重塑我国法学教育价值观的思考,《河北法学》2008年第10期;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朱立恒: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周伟:定位与分流: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反思与重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年第10期),等等。
 
[32] 参见袁文逸:《孟建柱视察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强调改进加强公安教育培训》,“警察网”,2009年2月24日;郝涛:《公安部:警察教育体制改革尚未有明确时间表》,《北京晨报》2008年1月3日。
[33]参见刘怡斌、李璀:《湖南首家专门律师教育培训机构在湖大挂牌成立》,“红网”,2007126刘晓星蓝荣富:《广州律师学院成立设在广州大学办学》,《广州日报》200865
[34] 上述资料均参见各该校网站。
[35] 参见梁慧星:中国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中国法学网”;於海梅:新中国移植苏联法学教育之反思,《伊犁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36] 参见苑远:浅谈当代俄罗斯的法学教育,《俄语学习》2007年第3期。
[37] 参见梁慧星:中国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中国法学网”。
[38] 参见陈雪丽:法学院系数量:30年增100多倍 毕业生就业率最低,《北京晚报》2009年3月9日。
[39] 孙继斌、杜晓: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低于高校平均水平,《法制日报》2008年4月13日。
[40]参见刘侨:法学教育的比较与探索,“网络”,2005-07-07。
[41]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全国检察机关人员统计表(截至2004年12月底),《中国法律年鉴》(2005年卷),
[42] 参见“央视国际”:迎接中国人口的第13亿(上),CCTV.com,20050105 15:04
[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国新闻网,2008年02月28日 18:15。
[44] 参见朱大强:中国目前律师总人数已超过14万人,www.chinashilin.com.cn,2008-04-23 23:09。
[45] 杜萌:司法官流失危机堪忧,“法制网”,20071130
[46] 崔颖:基层检察院人员现状分析 ——略论中国特色检察人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国检察网”,2008-8-1 15:23:00
[47] 参见维基百科:《各国警察数量列表》,“维基百科”网站,2009年5月27日11:31。
[48] 参见(德)汉马可等:德国法学教育的取向、体制与核心方法论——“北航法学沙龙”第四期整理稿,“法学时评网”2008-5-1,16:13:07;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49] 参见张思宇:日本律师的职业教育职业选择,《法制日报》,2007年9月22日。
[50]参见柚田美国的律师资格与律师考试,“天涯网”,2009-2-24 5:20:00。
[51] 参见朱立恒: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是互动还是冲突,《理论月刊》20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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