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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国青: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外交学院法学专业的尝试

编辑:faxuejiaoyu 
8577 2014/5/7 23:46:00

 要:本文阐述了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和现实需要,在此基础上结合外交学院法学专业的实际,探讨了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和培养模式,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全球化 国际型法律人才 外语类院校 培养模式
 
一、全球化与中国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意义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和科学技术及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国家之间的关系和交往日益增多。世界各国、不同地区和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出现了一种逐步整合并以地球作为一个整体而延伸的过程(stretching process)。[1]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全球化或全球化进程。全球化是一个全方位或多维度的延伸现象或过程,它以经济全球化为核心,同时影响政治、军事、文化和法律制度等其他上层建筑领域。例如,近年来国内外学者也越来越多地认识到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以及法律本身的全球化问题。所谓法律全球化是指在国际社会法律制度向着同一化方向发展或延伸的趋势,它包括国内法的全球化和国际法的全球化两个层面。国内法的全球化体现在与各国经济的相互密切联系一样,各国法律的相互联系也日益加强,各国法律互相借鉴、互相移植、互相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不同法系的界限越来越不清晰、不确定;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出现一种趋同现象。国际法的全球化主要体现在国际上统一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国际法的发展与强化,国际社会的法治建设在加快,其作用越来越显著,从而使国家法律的作用范围在实际上受到一定限制。以我个人比较熟悉的国际法领域为例,这种全球化影响尤为明显。
一般而言,国际法是一种建立在主权国家同意原则基础之上并调整其相互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形成有赖于主权国家的参与制定或认可,否则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国际法的实施有赖于主权国家的接受或同意,否则有关国际司法机制就没有管辖权。例如,即使在国际联盟和联合国体制下建立的常设国际法院和联合国国际法院这样的国际性法院,它们的管辖权都是完全取决于有关国家的同意和接受。冷战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法,在许多领域开始发生一些明显变化。从国际法的性质与效力来看,国际法似乎都出现了某种程度的转型。如果说冷战期间和之前的国际法主要表现为一种各方消极不作为的“共处”的国际法,而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法则表现为一种要求各方积极作为的“合作”的国际法。 当代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扩大了,国际法的主体增多了,原来一些属于各主权国家管辖的“私事”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纳入到国际法统一调整或处理的范围。相应地,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所享有的行动自由或选择范围开始缩小或受到限制,国际法的效力得到了延伸和加强。
例如,在国际法的形成特别是在条约的制定过程中,传统国际法是充分尊重缔约国的自由决定权的,国家在缔结或加入某项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时,一般都有提具保留的权利。有些公约还将某些事项专门制定为“任择议定书”或规定为“任择条款”,赋予主权国家自由“选入”或“选出”的权利。但在当代条约法的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一种“一揽子交易”的缔约方式,即对于某项国际条约或协定,缔约国通过谈判协商之后达成的最终条约文本或所有条款,缔约国必须全部接受而不允许提具保留,否则就不能成为其当事方。 如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生效的两个最重要的多边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都属于这种“一揽子协议”。
在法律领域,世界贸易组织一般被视为法律全球化或国际法全球化的最典型例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一个庞大的多边协定体系,涵盖包括《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内的几十个有关协定、宣言和决定等法律文件。各当事方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必须接受所有这些法律文件,即不可能只参加有关货物贸易协定,而不参加服务贸易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不可能只参加其中有关实体内容的协定,而不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种“一揽子协议”会带来什么后果呢?那就是相关领域的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效力的加强。如仅从国际法实施或国际司法制度的角度而言,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比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其他一些国际法实施机制都更为有效。在联合国的体制下,国际法院成立60多年来,联合国192个会员国中只有60多个国家声明接受其任意强制管辖权,法院总共只受理了100来个案件;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14年以来,已有150多个当事方,它们都必须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争端解决机构已受理400来起案件。
法律的全球化和国际社会法治建设的发展对中国会带来什么后果呢?从本次会议和本文的主题而言,那就是对中国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呼唤。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对外交往日益增多,但随之而来的就是有关国际性或涉外法律事务越来越多。例如,加入WTO标志着中国全面进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外商前来投资,中国的企业也在“走出去”,产生很多涉外的法律关系,这不但扩大了对国际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并对法律人才设定了更高的规格和标准。这涉及到整个法律职业。例如,在司法系统,我们需要培养出一批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及相关国际公约,娴熟掌握涉外案件审判技能,具有健全的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和心理素质,知识结构合理、政策水平较高和精通外语的专家型法官。[2]但同时我们还需要一支更大的具有同样水平的律师队伍。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但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已经是第四大被告当事方,仅次于美国、加拿大和印度,而且这个名次还有可能攀升。这当然不是什么好事情。在许多情况下,我国现在到WTO去起诉或应诉都只能聘请外国律师做代理,或在决定起诉或应诉之前请他们进行论证或评估,不但要对外付出大量的代理费或相关费用,而且还存在其他一些方面(如信息资料保密等)的隐忧。国内能胜任WTO案件代理律师的国际型法律人才很少,可以说是微乎其微。从法学教育的角度看,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教育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成就,现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有600多所(包括独立学院),在校本科生有70万左右。与世界上法学教育发达的国家相比,我们在数量上已经后来居上,这应该说是一个可喜的局面。但是,我们在培养人才的质量和培养模式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特别是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型法律人才的缺口较大。如单纯就法学院的数量而言,我们已经是美国的一倍多(美国目前只有不到300所法学院),但美国法学院的起点高,他们是典型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所以他们的法学本科毕业生也称“法律博士”或“法博士”。加上作为美国人母语的英语本身就是一种国际通用语言或“世界语”,这些“法博士”基本上也可以成为一种国际型法律人才。相比而言,我们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只能算法学专业的通识教育,培养的只是“通才”而不是“专才”,更不是复合型人才。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又还远没有赶上别人。因此,作为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当务之急,应该是在人才培养的质量上下工夫,培养更多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而在全球化背景下,特别是要重点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国际型法律人才。这对于推进中国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法治化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中国法学教育一项责无旁贷的重要使命。近几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和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也一直关注着这一问题和目标并开始组织课题研究和采取一些相应措施。
 
二、何谓国际型法律人才?
 
国际型法律人才泛指所有从事具有国际因素法律工作的人才,既包括在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国际组织或机构等从事国际或涉外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者,也包括在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从事国际法、比较法和外国法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人才。当然,由于法律教育基本上是一种职业教育以及从我们讨论问题的背景而言,本文所论及的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指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国内学者对国际型法律人才还有多种不同的表述,如国际化法律人才、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国际性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等。但这些称谓有的不太准确,有的界定的范围太窄,而大多都可以涵盖在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定义之中。
例如,“国际化法律人才”的提法严格地讲就不太妥当。这个概念如果用英语表达,就是“internationalized lawyer”或“internationalized legal talents”,但实际上英文中没有这种说法,而现实世界仍然是以国家为中心的,也不可能有这种被国际化的法律人才。从法律上看,即使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法官或WTO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成员,他(她)们也都只是一些具有各自国家国籍的国际公务人员(international civil servants)或国际职员(international functionaries),而不是所谓“国际化”公务员或职员(internationalized civil servants or functionaries)。国际组织或机构在任命或招聘这些国际公务人员时首先往往会考虑到其国籍背景(如地域分配原则或是否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时甚至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而不是将他(她)们“国际化”。反过来,这些国际公务员在各国际组织或机构任职时一般也不会以一个“国际化”公务员自许。
关于“国际一流法律人才”,英文中也没有这种表述。如果硬译过去,可能是“a first-class international legal talented person”。有人将其定义为“从国际范围看或在国际平台上品类最优、等级最高的法律人才”。但这里的“最高”和“最优”到什么程度,似乎无法确定。如果比例很小,其所界定的范围过窄,则不可能属于我们本科教学所讨论的内容,也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如果“一流”的比例较大,泛指有能力的国际法律专才,这似乎又与 “人才”的一般意义相重复。因为汉语中的人才,一般就是指有能力的专才。而在英语中,“first-class”(一流)与(有能力)“talented”同时使用在意义上也有重复。
至于“国际性”或“国际法律人才”与“涉外法律人才”,则可以归属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两个不同层面。前者主要指在国际上从事与国际法有关事务的专门人才(包括出任国际性法院和法庭的法官和仲裁员、政府及各部门的国际法专家、法律代表、顾问或诉讼代理人等),其所适用的主要是无论是作为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或惯例的国际法;后者主要指在一国境内从事具有涉外因素法律事务的专门人才(如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受理涉外案件的律师等),其所适用的主要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但二者的界限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国内学者更多的是将涉外法律人才赋予更广泛的含义,从而将其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律人才互换使用。
英语中一个现有的类似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表述是“international lawyer”。在不同的场合,“international lawyer”可以指称国际法专家、学者和专门从事国际法和涉外法律事务的律师。前者如“International lawyer Professor Gabriel Moens to head Law School at Adelaide University”(国际法专家莫恩斯教授将出任阿德雷德大学法学院院长);后者如“International Lawyers”(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Lawyer《国际律师》杂志。这相当于我们前面所定义的国际型法律人才泛指所有从事具有国际因素法律工作的人才。
 
三、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与外交学院的培养尝试
 
    (一)外交学院法学专业概况
外交学院是外交部所属的培养外交外事复合型人才的文科外语院校。外交学院1955年建院,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最早开设国际法课程并招收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的高等院校之一。早在1964年就成立了隶属于外交部的国际法研究所,后由于文革的原因该所随学院停办。1980年外交学院复校后,即设立国际法教研室,后又恢复成立隶属于外交学院的国际法研究所,继续招收国际法专业研究生。1995年经外交部批准,报国家教委备案,我院成立了国际法学系,从1996年开始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3]目前,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与国际法系同时并存,承担培养法学专业学士学位本科生和国际法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科研任务。国际法系每年招收本科生 40名左右,研究生40名左右,现已有10届本科生毕业生。目前在校本科生约160人,研究生约100人。
外交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制四年,实行学分制。本专业着重培养具有扎实的国际法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能胜任国家机关和涉外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公、检、司、法系统等与法律相关工作的国际法专业人才。本专业重视对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在打下坚实的思想理论与外语基础的同时,也和其他法学院系一样系统学习各门法学专业课程。外交学院是国内最早开始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的高等院校之一。
(二)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与外交学院法学专业的培养尝试
国际型法律人才是一种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一般而言,复合型人才必须比单学科人才具备更多方面的知识和素养,应该同时具备或掌握两个以上学科的专业知识,除自己的本专业外,其他相关学科基本上也能达到作为自己本学科或本专业的水平。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语言素养。 国际型法律人才是为了适应全球化需要,着眼于国际性或涉外法律事务的高级法律从业人员,因而必须具备扎实的外语基本功和专业外语能力。也就是说,中国国际型法律人才首先应该在外语和法律两个领域具备跨学科的素养。其外语水平也应达到外语专业毕业生的水平。除了听、说、读、写、译等语言基本功必须扎实掌握之外,还要能够在实践工作中熟练运用法律外语。从现实的情况看,国际型法律人才所要掌握的外语主要是英语。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定的两种工作语言是英语和法语,提供同声传译,但在某些场合,法国人自己都直接讲英语。[4]在整个全球化进程中,英语的全球化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实际上成为了一种国际共同语言或某种意义上的“世界语”,并作为其他各领域全球化的载体或工具。
基于这一目标,外交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英语课程设置基本上和英语专业的学生相同,也是小班上课,开设有精读、泛读、听力、口语、英语政论、专题讨论、口译和外教授课等课程,只是没有写作和笔译的必修课要求,但本系又开设了专业英语和双语教学的课程,后者包括国际组织法、美国合同法、国际法名著选读等。英语授课的总课时和学分和英语专业也基本相同。外交学院对专业课的双语教学实行鼓励政策。此外,我们还有一些短期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选派学生短期出国交流的项目。通过一系列的强化训练,外交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英语水平普遍都比较高(有的甚至考取了英语专业的研究生或联合国译员,有的直接到外交部翻译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打下了复合型人才的基础。
2、专业素养。外语素养作为非英语国家的国际型法律人才固然很重要,但它一般只是一种工具或载体。国际型法律人才的专业素养是指法律专业知识的素养,这是其根本素养。国际型法律人才的专业素养主要体现在信仰法律,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等几个方面。这里的法律泛指本国法,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以及其他法系主要国家的外国法。国际型法律人才尤其要精通和掌握更多的国际法和外国法律知识。
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外交学院法学专业根据《全国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开设了其所建议的所有16门法学必修课程。非核心专业课程的设置主要结合外交学院特色,在课时允许的情况下,重点开设了一些与国际法有关专业选修课,包括国际组织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欧盟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法、国际法名著选读、美国合同法等。但受课时的限制,我们其他专业选修课开设的不多。
在扎实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基础上,国际型法律人才还应当具有卓越的法律实践能力,例如:良好的沟通与表达能力、巧妙的谈判与辩论技巧、法律文书写作与制作、分析处理运用信息的能力等。一般涉外案件,都是几百上千页的书面材料。一个WTO的案件,准备的各种书面材料都有大几千页甚至上万页。为了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我们积极开展诊所教学,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模拟法庭活动等。近年来,外交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的各种模拟法庭等活动包括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贸仲杯”模拟仲裁庭比赛、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组织的模拟法庭比赛、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的国际刑事法院模拟竞赛、“北外杯”知识产权法模拟法庭竞赛、哈佛大学模拟联合国(自费)、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会议的志愿服务工作等,并都取得了较好成绩。由于我们学生人数不多,整体参与这些活动的程度较高,使相当一部分学生得到了有效锻炼。
3、人文与国际视野的素养。除了外语和专业素养外,国际型法律人才还应具有深厚的人文修养和宽广的知识背景。人文素养是一般法律人才都应该具备的素养。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植根于生活之中的,与社会方方面面都有密切联系。一位优秀的国际法律人才不可能仅仅具备法律知识,还要能够洞明世事和人情。因此,国际型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必然是开放性的,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条和诉讼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5]此外,国际型法律人才尤其应该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善于从整个世界和国际社会的角度思考问题,对整个世界局势和国际关系形势都有宏观了解和把握,要能够“胸怀祖国,放眼全球”。钱其琛副总理曾为外交学院提出“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社会、面向实际”的办学方针,其中突出体现了这方面的素养。在课程设置上,我们也根据外交学院的特点和优势,要求学生重点选修一些有关外交学、交流学、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世界经济和其他人文素质修养等跨专业选修课程。本科阶段学生跨专业选修课的学分不得少于12学分。当然,国际型法律人才还需要具备其他一些法律以外的专业知识素养,如专利律师必须具有科技教育的背景,版权律师必须具有计算机和软件知识,处理建筑工程、医疗、环保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具备建筑学、医学、化学、生物学知识等。由于外交学院规模和学科专业的限制,学生在校内选修不到相关跨专业课程。
4、政治和思想道德素养。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和认可的,都体现了国家的政治和利益。法律从来就是与政治密切相联系的,因此国际型法律人才同时也需要具备良好的政治和思想道德(包括职业道德)素质。
外交学院有十六字校训,这是周恩来总理给中国外交人员提出的基本素质要求,即“站稳立场、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严守纪律”。其中,“站稳立场、掌握政策、严守纪律”是对师生政治素质的基本要求。国务委员唐家璇在担任外交部长期间数次出席我院开学典礼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曾提到:“一个高素质的外交人才,必须靠得住,有本事,人品好。所谓‘靠得住’,就是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正确的理想信念和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牢记祖国利益高于一切,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遵守严格的纪律,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所谓“人品好”, 就是要为人正派,勤奋刻苦,大度宽容,团结协作,谦虚务实,清正廉洁,具有优良的个人品质和道德情操。[6]这是对中国外交外事人员政治和思想道德素质的具体要求,我想也同样适用于已经或即将从事涉外工作的各级各类人才,当然也包括国际型法律人才。
正是基于对政治和思想道德素质重要性的认识,我院着重加强对学生这方面素质的培养。除了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积极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念,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也将政治和思想道德素质的高低作为评价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标准。我们在一年一度的评选优秀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等活动中,都将“政治立场坚定,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作为首要评选标准,同时,在选拔出国交流学生和参与国际会议志愿服务者时,学院也将上述要求列于首位。
(三)成绩与问题
多年来,报考外交学院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的学生素质一直都很高。学生进校后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就业形势基本良好。毕业生的主要就业方向是有关国家及地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涉外法律部门。有一半左右本科毕业生选择了出国留学或继续深造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其中不乏一些很优秀的法律人才。如现任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李适时、外交部条法司司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段洁龙、副司长关键等,都是1980年外交学院恢复招生以后培养出来的研究生,现已成为国内和国际上杰出的国际型法律人才。1996年外交学院开始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后毕业的学生也渐露头角。如1996级本科生汪琳和吴腾飞于2007年都考取了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部的专家类国际公务员。汪琳已于同年正式受聘到职,是目前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部40多名职员中唯一一位中国籍法律专家。吴腾飞则和另一名在美国考取的中国籍公民保留在联合国秘书处人才库待聘。其他如张璐(2000级)、穆周卿(2001级)现在外交部翻译室工作,经常出任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国际会议的翻译。
但是,外交学院法学专业在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方面还远不是一个典型的成功范例。作为一个外语类院校,我们的有些尝试性做法对其他院校不一定适用(如小班上课),而且自身的培养模式和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外语占课时较多,相应挤掉了一部分专业课的时间,学生的专业素养与其他优秀兄弟院系的学生相比可能有差距。又由于外交学院规模很小和学科设置有限,学生在本校无法选修到更多跨专业课程。近年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学生从事与本专业没有太多关系的工作,或直接利用外语优势寻找工作和就业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利弊得失也都需要我们去思考。客观地说,由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高标准,本科4年的教育也是很难培养出符合目前全球化背景下要求的国际型法律人才的。今后的改革重点还是应该在打好基础这方面多做一些工作。在研究生阶段,我们在考虑是否可以和其他兄弟法学院校开展“联姻式”合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互相“推免”或交换一部分优秀研究生。这样可以互相取长补短,避免在学缘上的近亲繁殖,从而培养出更多高素质国际型法律人才。总之,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并没有一个固定模式,需要大家共同探讨和努力,以适应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际型法律人才的现实需求。
 
 


* 江国青,外交学院、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外交学院联合国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本文得益于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辅导员老师和在读博士研究生刘雅、硕士研究生万力、沈琳和刘懿德等同学的协助和课堂讨论,特致谢意。文章中的观点仅属于作者个人的观点。
[1] See Philippe Sands, “Turtles and Tortur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Glob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Edited by Paul Schill Berman, 2005, pp.537-538.
[2] 苏世芬,“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青海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第204页。
[3]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沿用了建校之初使用的国际法教研室和国际法研究所的名称,本科阶段实际上仍是法学专业,但在课程设置上多开设了一些国际法相关课程,侧重培养复合型国际法律人才。
[4] 如1999年笔者参加过联合国在国际法院举行的一次会议,会议上法国代表只用法语说了两句开场白的话,然后即用英语做正式发言。
[5] 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法学研究》, 2003,(4)。
[6] 唐家璇,“把外交学院办成有外交特色的一流大学”,《外交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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