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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

法学教育如何为法官队伍“奠基”

编辑:faxuejiaoyu 
16178 2014/5/8 10:21:00

何荣功

    法官队伍建设,须从源头上下功夫。大学法学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开端,对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我国大学法学教育需重视对法律信仰的培养和职业角色的培养。

  社会治理的日益精致化和法治的发展,形成了法律职业的分殊化现象。在法律共同体中,不同职业主体,各自的角色和地位不尽相同,其承担的职责和功能也有差别。其中,“法院被认为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被视为法律帝国的王侯”。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是践行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适用水平,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法治水准。

  我国素来重视法官队伍建设与培养,只是由于法律职业分殊化和国家机构职能划分等多方因素的限制,法官队伍建设主要是在法院系统内部开展的。这种做法具有针对性强、组织效率高等优点,但也并不否定法官队伍建设与培养应坚持多元途径的做法。

  常言道:“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法官队伍建设,亦须从源头上下功夫。大学法学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开端,对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大学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项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专门教育活动。它素来是国家培养和储备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特别是随着司法制度改革和国家对法官素质要求的日益提高,事实上大学专业化法学教育已成为法官任职资质的必备条件。法学教育对于法律职业发展的重要性日渐凸显。

  目前,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具有多层次性,人才培养目标也并非是围绕未来法官展开的,但这并不妨碍大学法学教育对法官队伍建设的基础意义。一方面,大学法学教育对法律共同体“共性知识”的传授,是未来(包括法官在内)任何职业群体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经历”。另一方面,面对法律职业分殊化特点,大学法学教育若能够与时俱进,适时回应,并对传统法学教育和教学方法进行及时改革创新,对提高包括法官在内的整个法律职业群体的素养,也将大有裨益。

  所以,从眼前看,大学法学教育对于法官(包括检察官、律师等)培养的意义和贡献虽然呈现的是“储备性”特点,但却是未来法律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群体)队伍建设的“源头”、“活水”。在法官素质培养方面,是一个具有战略性地位的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大学法学教育若能重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对于提升法官(包括检察官和律师等)队伍素质,将是大有益处的。

  第一,重视对法律信仰的培养。当今的社会,是一个信仰多元化的社会。但作为法律人,无论身处法律共同体何种地位与角色,都应当信仰法律。因为只有信仰法律,才会由衷地热爱、珍视自己的职业和法律角色,才会尊重自己的法律角色并以相同的尊重对待他人,处理社会纠纷,才可能慎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以法治的方式对待他人权利。法谚道:“走向正义之路的关键在于实现两个重要目标:有着公正的法律和适用法律的公正。”法官不仅是法律的适用者,也是社会纠纷的仲裁者和最终解决者,身居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所以,在法律共同体中,法官信仰、忠实于法律,具有最为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官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即便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在适用和执行法律过程中,存在瑕疵,出现偏离法律的行为,只要法官能够坚守法律的底线,整个国家和社会就不会迷失正义的方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官才被称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和“守护神”。从信仰的形成机制看,人在青少年时期,信仰最容易形成,最可能持久,当然也最具变化性。大学法学教育,必须立足于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要重点着眼于培养和塑造具有真正法律信仰的法律人,而不是仅仅聚力于对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重视对法律职业群体法律信仰的培养,从眼前看,是个法学教育问题,从长期看,则是个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的战略问题。而在该问题上,人民法院及法官队伍建设毫无疑问将是直接受益者。

  第二,重视职业角色的培养。直至今日,在我国,法律职业多是被作为一个整体被认识的,其实,法律职业内部还存在“具体职业”的分工。对同一法律条文,不同职业者由于各自立场的不同,理解的方向和方法往往存在差异。比如,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公诉机关多是站在被害人立场上,侧重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而辩护人则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立场上,维护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更多注意的是协调平衡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不同职业主体所承担法律职责和功能的不同,为大学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课题。根据笔者的观察和教学体会,该问题在我国当前大学法学教育中,并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大学课程设置和相关课程的讲授,在涉及该问题上,大有完善的必要性与空间。具体到人民法院的工作性质和任务而言,法院和法官履行的是宪法赋予的国家审判权,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者”和正义的“校正者”,身居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大学法学教育若能够真正强调和贯彻该观念,对于维护法院和法官权威地位,保证法律适用的公平与正义,避免人民法院和法律适用的行政化取向,具有深远意义。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1/id/11454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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