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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徐汉明:高素质人才是法治中国的保障

编辑:faxuejiaoyu 
18962 2015/1/18 11:51:00

作者:徐汉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创新团队首席专家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武汉)2014-12-08 记者 艾丹

  《决定》摘要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作出了部署。我国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推进法治人才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律师队伍在整个中国司法实践中处于什么位置?该发挥怎样的作用?就相关问题,记者专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徐汉明。

  司法队伍要适应新形势

  记者: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部分司法人员牵涉腐败案件,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正。在您看来,我国法治队伍现在面临哪些问题?

  徐汉明: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35年以来,我们建设了一支以立法、执法、司法为主体的法治专门工作者队伍,为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同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相比,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还存在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理想信念方面,有的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法治道路不够坚定。有的对西方法学思想、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生吞活剥,不善于比较分析,存在盲从信奉的现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一知半解。

  立法方面,有的把握国情了解民意不深,把握规律不准,参与拟定或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拿来主义,照搬照套,或者掺杂地方部门行业利益,既背离立法目标,违背法律创制规律,损害宪法法律权威,又带来执法、司法的不良后果,成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现代化的一大障碍。

  执法司法方面,有的执法行为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有的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有的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失职渎职导致冤假错案发生,有的吃拿卡要、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这些都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从源头上把好法治专门队伍素质关

  记者: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现象,比如,一些司法人员是从非法律部门调入,法律专业知识欠缺,难以让群众信赖,也影响了人们对司法的公信力。在您看来,怎样推进法治人才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徐汉明:这需要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法治专门队伍的素质关。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是提升法治专门队伍法律素养与专业水平的必然之举。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提升法官、检察官智识经验、司法技能、能谋善断、处理复杂司法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才能让老百姓信任。

  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让法治专门队伍吐故纳新、保持活力。要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员额管理制度,形成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的现代司法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执法司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提升司法公信力。

  完善执法司法管理体制至关重要。要加强和改善党对中央司法事权的统一领导。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建立干扰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保护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专门法治工作队伍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门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切实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历史使命感。同时,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公正高效清廉文明执法司法。

  律师是法治建设的晴雨表

  记者:在一些影视剧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句台词:“我的律师会与你联系。”不过在中国民众看来,律师离我们还是比较遥远,除非打官司。您觉得律师队伍在整个司法实践中处于什么位置?该发挥怎样的作用?

  徐汉明:律师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是建设法治中国必不可少的力量。律师不仅最大限度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坚守法律底线,捍卫公平正义。律师与普通人的生活联系越紧密,说明人们的法治观念越强,法律自觉性越高。当人们遇到事,首先想到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运用法治思维思考,这就是法治建设的进步。

  在一些国家,律师是精英职业,不但专业素质强,社会地位也高。律师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明显,被需要的程度越高,侧面也能反映出社会法治建设越健全。在我国,法律服务保障体制机制不完善,公益律师经费保障等条件缺乏,公益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滞后,基层社区、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服务人才奇缺,涉外法律人才量少质弱。此外,律师代理诉讼保障制度不配套不落实,对律师的会见权、调查权、代理申诉权、辩护权、阅卷权、案卷材料摘抄复制权等,有的执法司法机关设置条件不支持、不配合、不提供,这都造成了律师工作的困难。

  当然,也还有少数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背职业操守,缺乏职业信仰与职业责任。要想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律师队伍建设薄弱的情况必须改善,律师协会行业监督惩戒机制缺失的状况必须扭转。

  加快推进律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记者:怎样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发挥其积极作用呢?

  徐汉明:要明确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坚定法治理念、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大力开展以“严格依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维护正义”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

  强化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技能培训,提升综合业务素质。着力打造政治坚定、精通国内与国际法律、严守职业纪律、服务社会精良的高素质法律服务工作队伍。要加快推进律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形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要创新政府购买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法,完善公益律师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以服务基层为重点,破解贫困山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奇缺难题,大力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积极推动法律志愿者队伍建设。还要通畅优秀律师转任法官检察官的通道,同时建立健全对违规违法甚至犯罪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禁止和淘汰机制。

  完善律师诚信职业评价、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规违法职业惩戒制度;实行严重违法犯罪职业终身禁止;全面推行律师从业向宪法和法律宣誓制度,增强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同、法治体系建设认同、法治道路认同。

  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记者:培养和建设“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还需要作出怎样的努力?

  徐汉明: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坚力量,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托与希望。加快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特别是建设好立法、执法、司法专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

  要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培育法治专门人才的高尚职业情操,坚定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信念。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干部和人才跨部门交流,这对于专门法治工作队伍改善结构、增强活力、开阔视野、提升素能十分重要。需要建立健全人大与“一府两院”人才交流机制,打通立法执法司法三支队伍之间的人才交流渠道,推动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从基层选拔优秀法治人才,从其他党政部门选拔优秀人才到法治部门工作。


  此外,还要推动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有培养潜力的人才到其他党政部门任职,到基层艰苦岗位锻炼培养,帮助他们了解社情民意,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以立法执法司法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交流为重点,拓宽视野,选贤任能,使党性观念强、法律素养好、有执法司法丰富经验的干部执掌执法司法权力,带领执法司法队伍恪尽职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守卫者和推动者。

  有必要建设一支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专家和教师队伍。把建设高素质专家教师队伍作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核心,深入实施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互聘“双千计划”。增强法治人才培养多方协作的合力,强化法治人才培养的政策配套;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多样化机制,加快培养政治可靠、素质过硬、业务精通的涉外法治人才;着力增强法治人才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伦理意识。

原文链接:http://news.163.com/14/1208/06/ACU3EJ0L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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