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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辉:法学人才的不同层次与培养目标和模式的区分对待

编辑:faxuejiaoyu 
16571 2014/5/7 23:33:00

摘 要关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应当基于我国大学分类、学生差异、师资水平差异等认识而有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上的区分对待。同理基于这种区分对待,而有培养模式上的不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心平气和地从事法学教育,也不必担心法学院(系)的荣衰、被兼并或被取消。
关键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区分对待
 
一、关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问题
关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以至于今次的法学教指委、法学教育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主题之一仍是“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改革问题”。那么到底争议差异在何处?为什么会产生这些差异?我们应当对我国大学法学院(系)作如何的认识?如何基于这些认识心平气和地培养学生?下面具列主要观点和差异:
1、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目标:一种观点认为是通识教育,一种观点认为是职业教育。通识教育者认为大学法学教育等同于大学教育,是作为一个大学生应当具备的大学资格,在大学三、四年级时有法学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通识教育的核心是一个大学生所应取得的大学这一层次的地位和资格。职业教育则着重在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法律职业是个特殊的群体,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区别于社会一般人的资格和地位。法律职业在某种意义上和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职业一样,需要系统的职业训练和专业的职业技能。[1]
2、新型模式培养目标:即培养高素质、宽基础、通经济、有专攻、能应变的广泛适应新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学应用型高级人才。这种应用型人才应具备专业知识全面、专业技能精良、综合素质过硬、竞争能力较强等特点。要注重对学生的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创新思维能力和法律社会实践能力。[2]
3、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认为适应全球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既精通法学理论与实务,又懂外语、懂科技、懂WTO规则的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法学教育要反映全球化时代精神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教育理念,突出法律外语人才的特色培养。需要培养涉外型、高层次、复合型、高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反映现代最新教育理念,符合全球性和国际性要求,注重涉外法学实践。[3]
4、创新实践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认为近几年来,关于法学教育的定位一直在通识教育、素质教育、职业教育等概念中兜圈子。优秀法学人才都应当具有比较完整、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理论基础,较强的法律职业思维和实践能力,完善的人文社会素养和职业伦理修养,全球意识、世界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认为在教育目标上,最优秀和最一流的核心标准对所有学院和专业都是相同的,最优秀的本科生和一流的研究生应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4]
5、实务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认为现在的大学法学教育,无论从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还是从专门法学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都不能够很快地适应实务部门的需要。学生毕业到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实务界普遍反映本科生和研究生缺乏实际操作能力,对法律事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因此,应着重培养实务型的法律人才。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法院实务部门的人。[5]
笔者列举的上述法学教育目标的不同观点,系在不同法学院(系)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的见解,应当说有一定的依据、代表性和说服力。但是,我们应当从中选择一个目标还是进行综合后再提炼出目标,还是另作思考?我们是否应当考虑我国法学院(系)的现状而作层次上的区分?笔者认为有二个基本事实或前提我们应当正视:其一、大学的基本层次;其二、法学院(系)的师资。
关于大学的基本层次。我国目前的法学院(系)全国有600多所,除5大政法院校外,几乎每所大学设有法学院(系),综合性大学有、工科性大学有、专科性大学有、985高校有、211高校有、民办高校有。因此、法学教育应当有层次有区别,不能笼统地以一个法学教育目标或试图以自己的法学教育目标作为标准,也不能说空话或大话。笔者认为,至少应有三个层次的划分和区别:一是985高校的法学教育目标;二是211高校法学教育目标;三是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目标。相对应的是本一中的高分学生、本一线学生和本二、本二线以下的学生。我们在这不是搞歧视性的教育,而是立足于这一国情和学生间有差异的现实。笔者始终有一个认识,即不是所有的人适合学法律或从事法律执业工作,也不是所有学法律的人能成为法律人。我们所讲的法律人、法律精英、精英教育、职业能力教育一定是对应一定层次的人。
以江苏为例,在每年四十多万考生中,考上985高校的毕竟是少数人,考上211高校的也就是4万多人,大部分学生上本二或本三学校。在学生高考分数上,差50分就是一个层次,差100分的是另一个层次,差100分以上的又是与第一个层次相去甚远。学生的自学能力、领悟能力、自控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实务能力均有明显差别。
另外,我们也不能完全视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要来调试法学教学目标,不能因就业率低、就业困难而怀疑我们法学教育目标。原因有二:其一,从事法学研究的即为国家输送高质量、高品质、高精尖的研究人才或经国治世人才毕竟少数。到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学人才人数也是有限。其二、目前我们这个社会还没有形成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政治还没有对法学人才开放。但我们不能以目前的社会来对法学教育目标作喊口号式的或大话式的调整确定。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观念的形成以及法律文化的宣传需要的是大量学法律的人。在我们目前的社会,我们不要天真地去设想普通的人会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未来一定是通过学法律的人求得体制的改革、社会的进步、法律观念的普及和法治国家的最终建立。
关于大学师资水平的差异。无论任何社会、无论任何国家,大学有好有差,有重点和非重点。在我国,民办本科差于公立本科,公立本科差于重点公立本科。民办本科师资配备偏少、学历层次偏低、职称偏低是个不争的事实。法学院(系)也存在着学科平台的差异,本科的,硕士的,博士的评估体系制约着一个大学法学院(系)的发展。但笔者认为法学师资水平的差异还不是上述意义上的差异。如上所述,不是所有的人都适合学法律,也不是所有学法律的人都适合从事教师。斯蒂文斯认为合格的法学教师的条件应该是名牌大学的法学院毕业,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和长期的的法学教育经历。[6]笔者深以为然,法学理论的阐释、法律具体的适用、法律思维的不同层次、法律说理和论证、法律的判断和决策能力、对学生众多似是而非问题的回答和解释能力,法言法语的精致和精深等等,均需要我们教师掌握和精通。不能设想一个没有受过名牌大学法学院教育的人,一个没有从事过律师执业或法官职业的人能胜任法学院(系)的教师教育工作。但实事求是地说,我们这么多法学院(系)的老师均符合上述条件吗?
基于上述认识和说明,笔者认为法学教学目标应有区别。具体言之为:第一,985高校的法学院(相信都已成立院而没有系了)以培养经国济世的法学人才为主,通俗一点即是培养法学贵族,这些法学人才是我国的政治精英、法学研究精英和法学教师精英。易言之,以培养高精尖的法学理论研究人才为目标,为国家输送高质量、高品位的治国之才。第二、211高校的法学院(相信大都已成立院了),以培养保障人权的法学人才为主,通俗一点即是培养律师型人才,包括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之所以称为保障人权是因为他们是社会的中层中坚分子,直接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约公权力行使特别是公权侵害私权。这种教育以培养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职业能力突出和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学人才为任务,为国家和社会输送司法、执法、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由于进入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人数仍然有限,因此,中坚力量将大量的以律师身份出现,故在教育上应特别强调素质教育,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责任诚信教育,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为神圣。第三、民办本科(特将211学校以下的学校、以及本二、本三学校的法学院系列入此层次)的法学院(系)以通识教育为目标。即具备法学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他们不需要精深和精致的法学理论,也不需要“像律师那样思考”的法律思维能力。易言之为社会储存好大批法律的宣传人和法律职业的辅助人。他们如星星之火遍布于这个社会,去讲法、说法、宣法,让社会知道法律的重要,让人们知道这个社会将来会走上法治社会。他们也可以辅助人的身份从事具体的,不复杂的,低端的法律事务。
上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区分是平行的、恒定的,不存在交叉或作同时选择。当然,这不影响在211学校以下法学院(系)学习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勤奋和努力获得“保障人权”甚至“经国济世”的水平和能力,不过这基本上已到法学硕士学习的阶段了。
 
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区分对待
明确了上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后,我们对培养模式也就有了清晰的认识和定位。笔者认为对应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三种层次,培养模式亦有三种方法,即案例教学法、实例教学法和讲授教学法。下面分别言之:
案例教学法是让学生通过学习案例来掌握法律原则及其法律体系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所创,是20世纪20年代美国法学院协会著名的会员法学院进行系统性和评判性分析而采用的标准化教学方法。笔者认为在985高校法学院中应直接运用案例教学法。因为法学院的学生有极佳的自学能力,教师不必花大量的时间进行讲授,而是通过给学生布置大量的学术类著作让学生学习掌握。[7]
以笔者教授民法总论为例,民法的基本特点是概念精致、构成要件明确、体系完备和理论深邃。这需要学生阅读大量的民法经典著作。笔者给学生选择一本教科书(如梁慧星《民法总论》),接着布置经典型的著作,主要有梅仲协的《民法要义》、史尚宽的《民法总论》、王泽鉴的《民法总论》、林诚二的《民法总则》、我妻荣的《民法总则》和黄立的《民法总则》。同时布置《台湾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大陆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典法律学习,要求学生阅读法学类核心刊物论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司法解释。传统讲授教学法教师需要讲授的内容均通过学生自学获得和掌握。教师的任务是布置案例、确定争执点、探求解决争议的方案。教师在此时仅仅是指导者,起的是辅助性的作用。当然教师的水平和实务经验十分重要。案例由教师设定,且这些案例应当是经过自己代理或经过法院裁判的真实案例。学生身临其境,他们必须用他们学到的法律概念、构成要件等去适用案例,他们会对案例有许许多多的问题和解决答案。教师的工作,一是解答学生问题特别是在民法层面上作出合理的解释。学生对在哪里,错在哪里;二是要从案例中及学生的回答中引伸出法律基本问题、原理、原则、构成要件和体系。在这里,法律是通过案例来传授的,且就这些法律原理的获取而言又是学生的主动行为。他们头脑里的法律内容具有个性的特色,因为这一切都是他们自己获得的。
实例教学法介于讲授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之间,学生法律意识的获取和掌握需要教师一方面作概念、构成要件和体系的阐述,一方面需要举例说明这些概念、构成要件和体系。它与案例教学法的区别是案例教学法是教师不作阐述而是学生自学和阅读大量经典性的著作,然后通过案例自己归纳推导出法律原理原则,而且案例是真实发生的,有事实和证据,需要说理和论证。实例教学法则是为了进一步说明或解释法律概念、构成要件及体系,且所列举的实例有的取自现实的司法实践(例如判例和案例)、有的出自教师的设想或编制。教师也可根据语境做不断的改变,即教师在学生理解给定的案例后,可以针对案例中的既有原则,用改变案例的某些事实的假设而进行重新评论。这样学生在作出回答的同时,可以多角度地理解案例规则的应用条件,由浅入深地讨论在改变事实条件情况下所引起的新的法律问题,从而使学生明白法律如何发生作用,改变条件将会怎样影响某个法律原则的适用。[8]实例教学法重在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使学生明白什么叫“法律推理”或“像律师一样思考”,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9]实例教学法强调的是法律适用,而不是通过案例获取和掌握法律原则,它是为富有成效地进一步学习法律打下基础以及获得分析技巧和法律职业能力的最好的方法。[10]这种方法也很好地与司法考试结合在一起,有学者认为,在大四进行司法考试会冲淡法学教育的功能和质量,要调整授课的内容和体系,使法学教育围绕司法考试设置和进行.[11]笔者认为在明确了实例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前提、地位和功能后,会发现两者实际上相辅相成,司法考试是水到渠成地评价法学教育成果的当然结果。
讲授教学法是一种基本的教学方法,主要是通过教师的口头语言表达、讲解、讲演等形式系统地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方法。目前一般教师多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讲授教学法注重知识的灌输、理论体系的传授,对211学校以下的学生教育十分适宜,而且笔者认为讲授教学法的适用并不取决于教师的个人喜爱或者其是否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而是受制于大陆法系及其体系下学习的学生。大陆法学是成文法体系,成文法产生历史悠久,理论基础深厚,法律规范体系编制严谨,这在客观上要求采讲授法,以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当然,讲授教学法本身是有缺陷的,枯燥和缺乏例证的风格是这种方法最主要的缺陷之一,这是一种被动的学习方法,既不利于学生学习能动性的发挥,也难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能力。学生使用法言法语的表达能力、法律逻辑上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缺少培训,其法学的实际操作技能自然欠缺。但是如前所述,对受教育的学生来说,一方面本身与211学校特别是985高校的学生在学习能力上存在着差异,另一方面 他们将来的工作并不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更不可能是法学研究的精英人才,而是作为社会基本的法律工作者及社会法制观念的倡导者、宣传者和实践者。对授课的教师而言,受制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也难于有优秀的法律能力。故综合言之,对学生的教育,重在法律知识的灌输而非法律能力的培养和掌握。


* 施建辉,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1] 屈茂辉,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现状与思考,载《问题与出路:中国法学教育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版。
[2] 邓立强,浅谈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3] 金超、张袆江,民办本科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探析,《知识经济》,2009年第3期。
[4] 郝耀武,论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年第5期。
[5] 肖金明,创新、实践:法科学生培养的核心概念,载同上注1。
[6] 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闫亚林、李新成、付欣 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 施建辉,研究生法学教学方法之选择,《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年第6期。
[8] 廖柏明、张丹,法学实践教学创新的探索与研究,《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5期。
[9] 周世中,倪亚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10] 同上注6。
[11] 张文显,中国法学教育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教育通讯》,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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