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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有泽 张瑞:浅析民族院校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

编辑:faxuejiaoyu 
16260 2014/5/7 23:39:00

 :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多样化和有争议的,是通识教育、精英教育、职业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与通识通才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本文从毕业生职业信息反馈与社会职业需求的实践调查,以及对法学教育的理论研究中得出结论,来确定民族院校法学院比较科学、务实的目标。
关键词:法学教育改革;民族院校
 
 
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综合性的素质教育本科教育应如何定位的问题,直接影响和指挥着本科教育的发展方向、人才培养质量与特色。追究其本质问题就是关于培养目标的内涵的理解及在此理解上的对其构成要素的细化。本文就此展开了研究和调查,在理论才基础上提出实务性观点。
 
一、法学人才培养目标
 
1、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概念和重要性
按照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应当多样化,现阶段我国本科法学教育按相同目标、相同的模式培养学生相同的能力,使学生身上的许多能力得不到确认和开发,抹杀了学生在许多方面的创造性,不利于学生创造性精神的培养。勤华教授认为:无论是从美国的经验,还是从我国的现实要求看,法学教育理念,都应当从原来那种兼求“通才”和“专才”教育的模式,转向以“专才”教育为立足点、以追求“完满人格”为理想的教育模式。但是要在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现状看来,以追求“完美人格”的素质教育仍是一种法学本科教育追求,并没有形成这样的教育体系和教育典范。
法学界就本科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展开过激烈的讨论,焦点关键是定位问题。一种观点主张法学本科教育,强调通才的培养模式,为学生的基本定位是通过素质教育打下扎实的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法学专业的理论基础,再结合学生自己的兴趣、能力,在毕业后适应不同的发展目标要求。另一种观点主张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是职业教育,强调职业人才的培养,即通过四年的培养,让学生养成职业的法律思维、掌握法律职业的各种能力和知识,从而顺利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并进入法律职业队伍。两种观点在法学教育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各有一批法学家和法学院支持,从而形成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不同模式。[1]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指出着眼于国家现代化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更加注重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2、民族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
    民族院校除了一般高等院校的特点与特征外,还有自身的特殊性:
(1)民族特色。在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学生对本民族的语言和民族习俗都有较好的了解,加上对国家民委规定课程如《民族文化概论》、《中国民族理论》、《民族经济》等课程的学习,学生在民族问题研究上更有优势,这是学生民族性的体现。民族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要为以后民族地区的发展贡献力量,站在发展的高度,本着教育为人,助人成功的理念。西北部地区法学人才匮乏, 针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法律对于特殊语言的需求正在加强。我们关注法律服务对特殊行业、特殊人群的法律服务需求,但在少数民族地区那些小语种的民族地区在发展的道路上对法律、法制的需求呼声越来越强。无论是对于对少数民族习惯还是习惯立法都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
(2)学生基础各异。民族院校按照国家政策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大局,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以适当照顾,但这却是制约民族院校法学发展的一大因素。善于应用多民族的优势,一样可以在法学教育上有所突破。对一部分学生可以采取“法学+强势学科”的双学位模式,培养高级复合型人才。对边疆少数民族,对民族风俗、民族文化、民族语言有先天优势的学生,笔者建议通过开设民族学生小班的特殊方式来发展。
(3)心理发展条件与其他类法学本科生的差别。在我们对少数民族本科法律类学生的调查报告中有一项是——本科毕业后的就业地选择,在200分任意调查中有115份选择在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法律、行政类工作,所占比例高达57.5%,这一数字说明少数民族学生自己对民族地区工作的喜好与热爱,我们可以顺势培养专业的民族法律学生,这也适应了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和党和国家服务民族的号召。
(4)民族院校本身的制约。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发展较迟,理论革新慢,基础设施差,相对于综合大学或专业政法大学来讲,办学历史较短,办学条件不足,信息手段落后,教学中重知识传授,轻能力训练,重视法学理论教学,轻视法学与思维科学、经济科学、政治科学、行为科学等相关学科的融合,学生职业能力欠缺,抽象思维能力有待提高。因此需努力拓宽教学领域,多方面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广泛职业技能。
(5)就业压力相对较小。一是各民族地区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和实施民族地区法律时,少数民族学生有了更多的进入公、检、法的机会。二是国家司法考试坚持和完善对中西部、基层和民族自治地方放宽政策,使民族学生有更多的就业机会。为满足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欠发达地区制定了相应的照顾、倾斜政策: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低通过分数以及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等。如司法考试的地区分数线西部地区相对全国较低。
3、现行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研究
早在民国时期一些法学家们就对法学教育的目的做了十分精辟的论断,丘汉平在《法律教育与现代化》一书中开篇即指出:“法律教育的目的,浅而言之,不外四端,其一,训练立法及司法人才;其二,培养法律教师;其三,训练守法的精神;其四,扶植法治。”燕树堂在《法律教育之目的》一文中也谈到:“法律教育于训练所得专门知识外,尚需有别种的东西,以为调剂。”也就是“法律头脑”,包括社会常识,剖辨的能力,远大的理想,历史的眼光四个方面。孙晓楼认为,法律教育之目的“是在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
   (1)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研究
就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来说,“大众教育”可为通识做法,截止到 2005年底的最新统计数字表明 ,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 559所 ,而在 2001年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成立时 ,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仅 292所 。(经与教育部核实 ,这一数字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校。)[2]甚至还有很多不具备法学办学资格学校打着“大众教育”的口号开办法学教育盈利。中国的法学教育正经历着“小而全 ”、“大而全 ”式的扩张性发展 ,法学教育之花遍地开放的“假繁荣”景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指出:高层次的法律教育通过系统的课程安排,通过对法律知识传统的深入领悟,通过对各部门法的各种概念的精确理解,通过对司法程序的技术与理念的严格掌握,以及通过教师们的言传身教,从而使进入法律院校的一代一代年轻人不断地由不懂法律为何物的外行变成合格的法律人。我们的“大众教育”模式却无法完成法律人才的专业化教育要求,法律本科人才在本科教育后不知道诉状怎么写、不知道取证目录是何物的情况大有存在。如在四川大学网站上笔者就看到法学院将教育目标定位“本专业培养具有法学基本理论素养和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能在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从事法律工作及法学教育”。
大众教育的普遍存在并不排斥其他教育模式的泊来,其中就有观点认为,对于法学硕士的教育应该以培养专业研究人才的“精英模式”。他们认为法学的研习可以说是狭义上的法学教育,必然要求精深,是精英教育。这些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的法律人不仅仅处理法律上的纠纷与案件,也可以参与到更广泛的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之中,从而将法治的逻辑应用到社会的每一个环节,最终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统一。现在在各类法学院校教学中法学本科分类培养模式也是比较广泛的做法。法学本科分类培养模式将法学大众教育与专业教育结合,也使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多样化,法学课程体系化、平衡化,同时满足了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差异性和自主性特征,因而采用此教育模式较多。但是我们的这种教育模式效果怎么样呢?那就要看我们培养的学生的就业情况和就业评价。
法学教育是针对于高等院校的大学生而言的,普法教育则应是面向全体民众的,在教育内容、教授方式、教育目的上是截然不同的。另外,法学教育也可分为法学普及和法学研习两种,法学的普及在所有大学所有专业中都有涉及,对此种法学教育并不提出较高的要求,通过将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课程设置于相关系科之中使法学的机理逐渐渗透到学生的意识里,并将这种意识向社会推广。[3]辅相曾在《论大学素质教育》(载《高等教育研究》1995年第3期)一文中将素质教育概括为,“是旨在使每个人都形成相对完善的整体素质的教育,或者说是以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利用遗传与环境的积极影响,调动学生认识与实践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学生生理与心理、智力与非智力、认识与意向等因素全面而和谐地发展,促进人类文化向学生个体心理品质的内化,进而形成学生的学术功底和为人品质,使学生获得做事和做人的良好素质,构成个体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他将素质教育价值取向定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既要有健全的人格又要有完整的知识。从教育学的角度看,健全的人格就是在个体先天的遗传因素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教育实践活动,使个人人格中隐含着的德、智、体、美等因素按一定的方向得到比较全面、和谐的发展,使人格中的各种成分能够和谐、协调和统一。完整的知识可以通过教育有目的的筛选,将最基本、最主要、最有价值的人类关于人、社会、自然的综合知识传授给受教育者,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共同作用,将有限的知识转变为一个具有无限潜力的完整、全面、合理的知识结构网。合理的知识结构网可以不断提升受教育者的能力和充分发挥受教育者的潜能,从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学习不断地获取新的有用的知识,使人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关系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素质教育可以帮助学生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网,进而形成适应未来世界的理解模式和探索模式,更好地做人和更好地做事。
(2)国际法学人才培养目标
明确法学学生的培养定位和目标决定着法学学生的培养模式和培养方向。当今世界法律文化十分发达的西方国家,无不针对法学学生确立了明确的定位和培养目标。各国的法律教育在处理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上大体可归结为两种模式:一是把法律教育明确地划分为学术教育和职业训练两个阶段,分别由两类不同的机构进行,学术教育在大学的法律院系进行,职业训练在法律职业训练机构进行,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采用这种模式。二是学术教育和职业训练都由大学组织,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已经取得了其他学科的学位,接受过其他学科的学术教育,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主要是进行法律职业教育,美国即是这种模式的典型。[4]在美国,其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化教育,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法学学生在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各法学院着重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使他们“具有像律师那样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根据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教育体系,他们将法学学生定位在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一体,但偏重职业教育。比如,英国的法学教育一般分为学术、职业训练和实习三个阶段。澳大利亚一般采取双学位的方式培养法科学生, 高中毕业生可以直接进入,并要求法科学生具备宽厚的知识基础,在学期间,学生一方面要接受法律基础理论、司法伦理的教育,另一方面更加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但大部分澳大利亚法学院都规定没有取得法学院学习其他本科学位的学生必须在学习法律的同时,学习另外一门可获得本科学位的学科。这种双学位制法律教育一般为5年,其中全日制法律课程学习通常占 3年,法学双学位组合通常是商学+法学、人文学+法学、科学+法学、经济学+法学等。日本的做法是大学法律教育侧重于通才教育,专才教育由司法研修所的职业培训进行。英国和欧陆国家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起点较高,对其素质要求更高,法律人才培养的起点是本科,即法学院面向高中毕业生招收法律本科生;北美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的起点是研究生,即报考者须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位。这样,法律人才在法律学习前就对社会、人文等知识有较为全面的了解,着重培养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二、对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研究
 
1、法学人才培养与法律职业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法学教育应当是法律职业的基础,按照各国一般的做法,要从事法律职业,不管是做私人执业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都必须首先取得律师资格,就必须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受过基本的法学训练。这在前面我们有所了解和探讨。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大学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历来是极为普遍的情况,这是由于我国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和决定的。法学专业学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又不一定是法律专业毕业,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不仅影响了政法机关的人员结构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也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就业困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深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形势的发展使现有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成为必然。[5]法制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完善与推广还是需要专业的法律学生来实现。
(2)法学教学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目前,多数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基本上包括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16门主干课程为体系的法律教育课程体系。课程的设置以传授系统、科学的知识为目的,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而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和定位的目标,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使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坐而论道的玄学,造成学生知过于行,以致于出现培养的学生不会起草诉状、不会办案等反常现象。一线教师必然有这样的感觉,那些对民法、刑法等一点兴趣都没有的学生却在刑事侦查学、证据学等一类试验课程上一改厌学习惯,变得积极、主动,我们可以看到兴趣、自己动手对教学的影响。我们何不用些试验课程提高学生的参与,把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用教-学-用配合的诊所式教育替代“填鸭式”,当然还有许多其他教学方法值得我们大胆的去尝试。大学向学生传授法律的原理、知识和方法,培养学生的法学理论基础,法律学科属于理论素质、思维能力和洞察力。另一方面应用学科,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应用性的突出特点。法律学科的性质决定了法律教育首先而且主要是培养应用型人才,不至于让我们的法律人才成为“滞销品”,能够走出校门就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3)法律人格与法律职业脱节。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人信仰法律的重大作用在于它的宣示效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胡超宏表示:“我们的国民普遍没有尊重规则的意识,这种状况必须由法律人带头改变,否则,法律人就会丧失存在的价值了。”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宁愿按照判决接受死亡,也不逃避求生而我们现在的司法队伍中不乏用金钱、权力办事的法律人。法律人不守法、不守规则,归根结底,在于法律人内心并不真正信仰法律,当法律人自己对法律的那份崇尚、敬仰、敬畏都变成了纸上的东西时,那么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法治都是虚伪与掩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法律人信仰法律,就是法律人往往以法律为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各种事物的是非曲直,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法律。而不会如同政治人、经济人一样,首先选择政治或金钱交易途径去解决问题。[6]这就提示我们应当将法律伦理教育作为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来对待,除了增加法律伦理课程外,还可以在课程教育外加公益法律服务,这是外国法律人成为律师、法官的必备过程。公益法律服务使学生在实践中意识到法律应该是追求公正的,法律也应该保障弱者的权利,从而潜移默化地形成公正、有同情心的品格。
2、法学人才培养与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以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为测试重点的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是我国在法律国际化层面上作出的有益尝试。“一是为法律职业提供了统一的准入标准。由于法律职业的行业特殊性,必须有统一的入口,才能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顺利形成,进而培养出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二是使法律活动更具职业化特色,也使法律职业人员能够逐渐趋于专家化。没有经过职业训练的人员,将无法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而被拒于职业入口之外。这样能使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一致性、整和性不断加强。三是使法律职业成为一个更令全社会关注和重视的职业,同时带动了法律的学习和普及,为法治事业的顺利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整体推动作用,有可能使司法改革顺利进入‘快车道’,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非常有利。”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目的都是要培养和造就适应我国法治进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实现我国法律工作者的专业化和精英化,要求他们不光要具备较为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构架和崇尚法律的人文精神,还要具备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北京和上海举行的司法考试研讨会上,许多学者已经明确指出:法学教育永远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两者应当互相促进,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7]
3、法学人才培养与科学发展
法学教育还要考虑到学生个人兴趣和能力,面对理论性较强的法学教育我们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一是,科学设置课程,这需要处理好必修课与选修课之间的关系。在按照教育部安排的大体框架基础上做个性化的大胆改变,必修课的设置应当能够建构起法学体系结构的基本框架,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树立学生法治理想和信念;选修课的设置则需要涵盖面广泛,尤其在本科教育阶段,通才教育的模式要求关注学生对法学之外其他知识的不同需求,保证对人文、对社会的全面深刻了解,保证设置的课程能为学生提供充分的选择。二是,更新教学方法。对于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如诉讼法,引入案例式教学方法,采用模拟法庭、模拟各种现场方式进行教学,通过这些模拟让学生参与到其中,使其通过亲身感受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把握。对于那些理论性较强的法律学科和某些法律学科中的纯理论部分来说,“灵活启发式”的法律教育则应当得到重视,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都值得尝试。发挥学生的主体能动性,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使法学教育成为一种真正的双向互动教育模式,实现最佳教学效果。
 
三、民族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
 
素质教育、通识教育、职业教育是互相融合的,不能割裂开来。笔者认为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应是体现素质教育观念的民族化的职业教育。从全方位培养人才的角度出发,在法学教育中必须贯彻素质教育观念,体现素质教育内涵,培养有民族特色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培养具有深厚法律专业知识的民族化法律人才,为日后所从事的法律职业奠定基础,也即为,法学教育必须为民族特色法律职业服务。这也是本次毕业生职业信息反馈与社会职业需求调查的目的与价值所在。法律职业的发展和实际需求是法学教育得以发展的内驱动力,只有适应各类法律职业实际需求的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学生,才更能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教育部宣布从2005年起把招生指标适度与就业挂钩,就业要作为高校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的核心指标。“招生、教学、就业”再也不是孤立的三个环节,而是一个联动的整体。法律院校对学生进行课程设置、就业目标培养、教育创新等方面的改革,使学生在校教育的知识结构能够和社会需求尽量匹配,提高课程的质量和竞争力,发展自己的优势科目。
实现上述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目的和任务笔者在实践上提出如下方式:
(1)建设优势学科和法学结合的“2+2”模式,即在2年的其他优势学科学习后,对那些有法律爱好的学生可以选择双学位再选修法律专业。
(2)发展小班全少数民族学生法律教学,选择一批有意愿在民族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学生,采用民族语言和汉语双语教学,也可与少数民族地方政府建立人才培养-输送合作,拓宽人才就业与创业。
(3)初步改革法律教育模式,统筹教学体系,完善课程选择,勇于创新教学方法,申请福特基金等支持,将教-学-用为一体,并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律人格。
 
National institutions of law professionals connotation of the training objectives and elements
[Abstract] China's Education Law aims to foster diversity and controversial, is a general education, elite education, vocational education or vocational education with general education of all-round education model. In this paper, feedback from graduates of vocational and social needs of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of investigation, law education and research in the theory concluded that our national institutions to determine the Law School more scientific and practical.
[Key words] : law 、education、reform、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 虎有泽,博士,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瑞,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
[1] 胡延松,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及实现,《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22卷,第6 期。
[2] 俞雄武.激情与理性: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反思,《.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5卷,第2期。
[3] 孙琳,《我国法学本科分类培养模式问题研究》(指导教师:邢星副教授),首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1~22页。
[4] 胡延松,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及实现,《乐山师范学院学报第》2007年22卷,第6 期。
[5] 毕文娟,法学知识形态语境中的我国法学教育,《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9期。
[6] 刘卉,仅有法律专业技能是不够的 法学教育应该如何培养法律人的品格,《检察日报》2007年3月30日第5版。
[7] 何勤华、陈灵海,统一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教育,《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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