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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编辑:faxuejiaoyu 
16139 2014/5/9 1:23:00

摘要: 澳大利亚有多层次的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其鲜明特点是灵活性。这种灵活性表现在学位设置、学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教师选拔、考核方式等方面。澳大利亚这种灵活性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制度对中国的启示是:中国的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以学生为本”,设计体系比较完备、层次较多、灵活多样的学习模式以适应社会对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各种不同需要。

关键词: 澳大利亚  法学研究生   灵活性  启示

    作者简介:王彬,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上海,200240

     澳大利亚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模式沿袭英国、美国等国的做法,但是与这些国家相比,澳大利亚在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又具有自身的特点。本文选取澳大利亚四所大学的法学院进行考察,同时结合笔者在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攻读法律硕士的切身体会,介绍澳大利亚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以资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借鉴。这四所大学是墨尔本大学(The University of Melbourne)、蒙纳士大学(Monash University)、昆士兰科技大学(Queensland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西澳大学(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这四所大学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又各具特色。 

一、  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概况 

    法学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高层次学科理论研究和法律职业实践人才为目标,根据不同层次和类别的学位,又有各自具体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与中国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相同,澳大利亚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中也设有法学硕士与博士学位。但是,各层次研究生培养模式与中国法学院的做法却有很大不同。

   (一)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

    通过对上述四所大学的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教育情况的考察,我们发现:澳大利亚法学院研究生教育大致有以下类型:研究生文凭课程(Graduate Diploma)和研究生证书课程(Graduate Certificates)、课程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 by Coursework)、研究型法学硕士( Master of Laws by Research)、小论文加课程法学硕士 Master of Laws by Coursework and Minor Thesis)、单个课程学习 Single Unite Enrolments)等等。有些法学院针对法学毕业生和非法学毕业生提供两种不同的研究生课程项目,例如蒙纳士大学。

1.  研究生文凭课程和研究生证书课程

这类课程适用面很广,其课程是面向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其目的是补充和扩大学生在某一专门领域的法律知识。学生将学习法律及相关领域的知识,获得高级研究及写作技巧。典型的研究生文凭课程的结构为:学生将从相应专业学位所要求的研究生课程中选读四门课程。学生修读该课程的期限为:全职学习六至九个月,兼职学习最长两年。

各学校法学院大都根据学生学习要求及本学院师资情况开设研究生文凭课程。这类课程涉及的专业领域很广泛,能适应不同专业学生的要求。例如:墨尔本大学法学院2007年开设下列法学研究生文凭课程:亚洲法律、银行和金融法、通讯法、建筑法、公司和证券法、争端解决、电子商务法、能源资源法、政府法、健康及医疗法、人权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税法、伊斯兰法律研究、劳动关系法、体育法、税法、跨国法律制度。蒙那士大学法学院2007年开设的研究生文凭课程有:法律、银行和金融法、商法、数字经济法、人权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比较法、特别法庭程序法、雇佣法和管理研究等等。

有些法学院同时开设研究生文凭课程和研究生证书课程。在这些法学院中,研究生证书课程类似于其他学院的研究生文凭课程,而研究生文凭的课程的要求高于研究生证书课程的要求。例如,在昆士兰科技大学,研究生证书课程要求学生选读四门课程,要求全职攻读的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完成,兼职的学生在两个学期内完成。研究生文凭的课程要求学生选读8门课程,要求全职攻读的学生在两个学期内完成,兼职的学生在四个学期内完成。

2.  课程法学硕士

课程法学硕士研究生项目,旨在通过一定数目的课程向学生系统提供某一专门领域最重要的或者最新的高级法律知识与技能。[1]各个大学法学院对该类硕士的学习要求是完成8门课程的学习。这些课程,少数课程是必修的,例如昆士兰科技大学要求所有专业的课程法学硕士都必须选修高级法律研究课程。学生选课的方式为两种:一种是学生选定一个专业方向(例如商法、国际法),然后从特定专业开设的课程中选课;另一种是没有专业的,即一般的课程法学硕士,学生可以从学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中任选8门课程。

3.  研究型法学硕士

研究型法学硕士实行论文学分制,学生需要提交一篇对所研究领域做出实质性贡献的5万字左右的论文。该课程的目的是训练学生从事高级和原创法律研究的能力。例如昆士兰科技大学要求研究型法学硕士完成一篇5-6万字的论文,该论文应对所研究领域有实质性贡献并充分理解所研究领域的知识。

4.  小论文加课程法学硕士

这种类型的课程要求学生完成一篇小论文同时完成一定课程的学习。例如蒙纳士大学法学硕士课程要求学生在三种学习方式种选择一种:(1)修完8门课程;(2)完成关于任何法律主题的12000-15000字的论文,同时修完6门课程;(3)完成25000-30000字的论文,同时修完4门课程。学生如果选择第二种或者第三种学习方式,就是小论文加课程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

5.  单个课程学习

对于那些想扩展某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同时又不希望注册攻读某个正式学位的人来说,在继续教育的基础上注册某个单个研究生课程的学习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所有为研究生开设的课程都可以选择。注册单个课程学习的学生可以选择参加考试或者不参加考试。那些不想参加考试的学生可以注册为旁听生。

(二)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

在澳大利亚,博士研究生项目分为哲学博士(The Doctor of PhilosophyPHD),法律科学博士(The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SJD)和法学博士(The Doctor of LawsLL.D)。

1.  哲学博士

哲学博士侧重跨学科的研究法学问题。哲学博士的学生要求提交10万字左右的学位论文。

2.  法律科学博士

法律科学博士要求从法学角度研究法学问题。法律科学博士的学习要求是完成一篇论文和一定数量的研究生课程。例如昆士兰科技大学要求法律科学博士的学生完成一篇50000-60000字的学位论文,同时完成两门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学生必须选修或者曾经选修过高级法律研究这门课程。

3.  法学博士

这种法学博士与其说是一种学位,不如说是一种称号。因为它只授予两种人。第一,那些对整个法学或法学某个领域作出了非常突出贡献的学者。通常,这些学者,在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大学对其所提交的已出版和未出版著作连同申请表审核合格后,即被授予法学博士学位。第二,国际上著名的政治家。有些大学授予国际上的著名活动家名誉法学博士。例如,墨尔本大学曾先后授予爱尔兰一位总统和一名马来西亚总理名誉法学博士学位。[1] 

二、  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特点 

通过以上对四所澳大利亚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状况的分析与比较,结合笔者在昆士兰科技大学攻读法律硕士的体会,笔者觉得,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具有鲜明的特点,这种特点概括起来,就是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在学习时间、课程内容、学位设置等方面,给社会各界法学教育需求者以较大的选择余地,社会需求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特长等进行选择。[2]这种灵活性贯穿于澳大利亚法学研究教育的各个环节。

从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来看,在研究生学位的设置方面,澳大利亚法学教育体现了灵活性。既有侧重研究型的研究生学位,也有侧重课程学习型的研究生学位,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学位。学位的设置也考虑了学习者的不同层次的需求,除了类似于中国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位,还有各种研究生文凭和证书课程,还有单个课程的学习。学位设置方面灵活性的另一个重要体现是各层次的研究生项目之间学分的转换。例如昆士兰科技大学规定,完成研究生文凭课程所要求的四门课程并且平均成绩5.0以上[],在申请攻读课程法律硕士时,可以转化48个学分[],即只需再修完48个学分(4门研究生课程即可)。更为重要的是,上述各类的研究生学习项目可以根据注册研究生的学习进展进行评估分流。如经大学有关机构审核批准,成绩优秀的课程硕士研究生,可以转升为课程加小论文硕士或者直至法律科学博士项目的研究生;反之,成绩不合格的法律科学博士或者哲学博士研究生,可以降为课程加小论文硕士或者课程硕士研究生。[1]甚至,研究生课程的学分可以在不同的法学院之间转换。

澳大利亚的研究生学制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之分。在学习期限上,考虑到非全日制学生在职攻读,为他们规定了更长、更灵活的学习期限。法律硕士研究生,无论是课程型还是研究型的,全日制的学习期限是1年,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限为2年;全日制的法律科学博士的学习期限是至少1年半,非全日制的法律科学博士的学习期限是3年。除此以外,学生选择学习时间的自由度也很大,如果非全日制学生工作特别忙,也可以选择某个学期不选课程,等到工作轻松一点再选课。笔者在昆士兰科技大学攻读法律硕士的时候,就曾遇到一些在职攻读学位的学生,一个学期就选读一门或者两门课程。

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灵活性还体现在课程的设置上。无论哪个层次的研究生教育,法学院都会提供大量的课程供学生选择。必修课程在整个教学安排中所占比例不大。例如昆士兰科技大学规定,一般的法律硕士学生(没有指定专业的)可以在所有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中任选8门课程来学习;指定专业的法律硕士学生必须在指定专业范围内的课程中选择,如商法专业的课程法律硕士就必须从学院指定的36门课程中选择8门课程;环境法专业的课程法律硕士必须从指定的16门课程中选择8门课程。

在教学形式方面,为了满足各类研究生(特别是在职研究生的特殊需要),澳大利亚法学院提供形式非常灵活的研究生课程。课程教学形式一般是两种:常规课和集中强化课。常规课通常为一学期或一学年,每周一次两至两个半小时的课程。集中强化课一般为期1周,每天6-7个小时授课。强化课有不少优点:第一,便于社会活动频繁的著名学者或教授为研究生开课;第二,有利于经济、高效地聘请海内外一流法学家来法学院讲学;第三,为海内外研究生(特别是在职研究生)的学习提供便利;第四,这种课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内容还可以到海外去学习与讲授,例如,有些法学院的日本法、中国法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被安排到日本和中国去上。[1] 笔者在昆士兰科技大学读书的时候,担保法课程就是由来自剑桥大学访问的著名学者集中授课的。另外,授课的地点也很灵活,并不局限于法学院的教室,有些实务课程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院授课。

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的身份也多种多样,并不局限于法学院有高级职称的教授。选拔标准重在有关人士所具备的专门知识,而不大注重各该人士的职称。只要他是某一领域的专家,他就可被聘请或选拔为研究生开设相关课程。因此,研究生课程主讲者中,法官、律师、政府官员、经理、证券或股票经纪人、讲师、工程师等都不乏其人。[1]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也很灵活。澳大利亚研究生课程考核基本方式为:课程出勤(30%);课程论文(70%)。课程主讲人一般在课程开始2-3周内将课程论文的题目告诉学生,学生也可选择自己喜欢的题目,但必须得到主讲人的认可。在整个课程学习过程,除了课程教学以外,学生要在主讲人的指导下完成8000字左右的课程论文,并按时交给主讲人。

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制度的灵活性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各种教育制度的设计充分考虑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紧密结合社会的实际,使法学研究生教育不脱离学生的实际需求,从而培养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学人才。

灵活性并不意味“放羊”式不负责任的教学。澳大利亚法学院从不同层面实施了多项措施保证和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从而实现灵活性与高质量的结合。在研究生教育教育管理方面,各法学院对研究生研究与指导、管理、导师守则、工作规则等均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法学员研究与研究生教育顾问委员会中,法官、律师、政府官员、银行家等均占有一席之地。在研究生课程评估方面,每门课程结束时,研究生都得对所学课程作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课程内容、上课教师、时间安排、考核方式等方面。[1]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澳大利亚实行双博士生导师制,其中至少一位是具有博士学位的本校老师。在校博士生每月至少与导师沟通1次,听取导师对学习进展和建议,通过法学院向大学研究生委员会每学期提交1次研究报告,导师不满意进度报告的,不可以进行下一学期的学习。全职博士生最迟在第二学期参加法学院举办的论文大纲答辩,答辩不通过者,有一次补答辩的机会,仍然不通过者,取消其博士生资格,最迟在第6学期进行论文答辩,答辩不通过这,有一次补答辩机会,仍然不通过者,取消其博士生资格。答辩通过者,提交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必须对所研究领域有实质贡献、组织有序,毕业论文由三名评审人根据国际标准进行评审,至少两名评审人来自校外,导师不可以是评审人。[3] 

三、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之启示 

与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不同,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制度的设计并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需求,制度的设计基础主要是“要你学”而不是“我要学”,因而缺乏灵活性。

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这种灵活性的缺乏表现在很多方面。在研究生学位设置方面比较单一,没有考虑到社会对多层次法律教育的需求;在课程方面,选修课数量不足,大多数是必修课;主讲教师构成比较单一,主要是法学院的教师;在教学方式上,无论是法学硕士研究生还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上基本是以讲师讲解为主,偏重于系统讲授基本原理,缺少师生之间的互动。这种模式固然有利于研究生形成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但影响了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在培养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难以收到理想效果,尤其是偏离了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4]

另外,在学制上,我国法学研究生的学习期限设定没有考虑到在职人员的攻读学位的特殊性,只是规定法学硕士研究生一般的学习期限是三年;法律硕士研究生一般的学习期限是两年。这样将全日制学生与非全日制学生的学习期限等同。非全日制学生既要工作,又要学习,甚至还要照顾家庭,学习精力无法与全日制学生相比,学习的要求又是一样的,这样造成的结果是:要么学得很累,很辛苦;要么教育单位主动降低对非全职学生的学习要求。在澳大利亚,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学习期限基本上是全日制学生的两倍,因此,在职学习的学生有更加充裕的时间来完成学业。

针对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中问题,我们可以从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制度中得到有益的启示,以资借鉴。中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制度的设计也可增加一些灵活性,充分考虑学生的需求,从学生的角度来设计研究生教育制度,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例如,在课程设置方面,增加选修课的比重;在学制方面,采用更加灵活的学分制;在任课教师的选择方面,可以选拔资深的律师、法官、国家公务员、企业管理者等来任教等等。中国的教育主管者只有“以学生为本”,设计体系比较完备、层次较多、灵活多样的学习模式,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各种不同需要。



[]澳大利亚研究生成绩评分采用7分制. 7分:优异(High Distinction);6分:优良(Distinction);5分:良好(Credit);4分:通过(Pass);3分:低分通过(Low Pass);2分:不及格(Fail);1分:低分不及格(Low Fail)。

[]昆士兰科技大学规定,一门研究生课程是12个学分;获得法律课程硕士学位须完成96个学分(8门课程)。

 



                       [参考文献]

 

[1]余敏友. 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简论[J]. 法学评论, 1997, (1):71.

[2]赵泉. 澳大利亚法学教育之借鉴[J]. 理论学刊,1999, (11):128.

[3]刘国福. 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质量控制[J]. 太平洋学报, 2006, (7):32.

[4]戴莹. 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方式之比较[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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