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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身健:美国法学教育的反思

编辑:faxuejiaoyu 
16122 2014/5/9 1:29:00

    为给国内法学教育改革尽绵薄之力,我牵头翻译了美国著名法学教育专著《最佳法学实践教学》。该书作者Roy Stuckey在中文版序中指出,本书所涉及的最佳实践教学原则适用于任何国家的法学教育背景。这些核心原则为:第一,法学教育机构以及法学教师应当明晰学生应当学习什么;第二,法学教师应当尽可能选择能够做到既有效率且有成效的教学方法以实现其教育目标;第三,法学教育机构以及法学教师应当评估自身教学效果。 

    尽管业内均认为美国法学教育质量很高,但是,美国法学教育界却认为美国法学教育存在不少问题,有加以反思、提升的必要。例如,尽管绝大部分法学教师受过很好的教育,是很聪明的一帮人,多数毕业于名牌法学院,在做教师之前大多曾在著名律师事务所执业,但他们未必精于教学。他们对法学教育目标缺少清楚的了解,学校课程设置杂乱无章,教师过于依赖有限的几种教学方法,甚至连这几种方法都有名无实。造成上述缺陷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学教师和中小学教师不同,他们既没有受过教学技能培训也没有教学经验,缺乏对教育理论的理解,同时,他们的法律执业经验其实也很有限。这对美国法学教育质量产生了不良影响。美国大多数法学院甚至没有让学生做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准备,虽然多数应试者在毕业之后参加过商业性的律师资格考试补习班,但第一次参加考试者常有四分之一的人不能顺利通过考试。业内认为,美国法学院并不是旨在使学生做好职业准备而组织、运作的。其实,著名法律职业者的成功主要归因于从法学院毕业之后接受的培训、指导以及经验。 

     Stuckey向法学教师提供的一个建议是使用多种教学方法,减少对所谓“苏格拉底对话式教学法以及案例教学法”的依赖。美国法学教师一直把苏格拉底对话式教学法当做主要教学方法。然而,一般而言,法学教师并不擅长这种教学法,而且该教学法虽可达到特定教学目的,但对于达到其他教学目标既无效率也无效益。更为严重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不当适用苏格拉底对话式教学法,那么它会造成对法科生情感及心理的伤害。 

    还有另外一个问题是美国法学院全盘依赖判例汇编作为教材。判例汇编在美国法学教育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在美国法学文献中,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意见占据独特地位。法官解读并适用法律原则,而上诉法院的判决意见揭示了法官在作出判决时的推理过程。因此,法科生知晓如何阅读、解释法院判例是至关重要的。假如做不到这一点,那么法科生没有足够能力给委托人提供法律建议或者预测法律争议的结果。因此,美国法科生多多阅读法院的判例意见尤为重要,最有效地向学生提供判例的方法是把法院判例改编后大量编入判例汇编之中。 

    然而,就苏格拉底对话式教学法而言,阅读上诉法院判例获益并不多。例如,法科生在学习法律原则时借助于阅读上诉法院判例并无效率。更糟糕的是,多数判例汇编涵盖来自全美的判例,学生学习的法律原则将来在其执业的区域可能根本就不适用。判例汇编还有一个缺陷,即它是从将法律适用于特定历史事实的法官之立场加以编纂的。这和律师所面对的现实法律问题并不一致。大部分的律师的核心作用在于帮助委托人避免引发或者解决法律问题。律师这一工作的艰巨性在于学会处理证据、确定与问题有关的事实及法律、帮助委托人制定并执行行动计划。这一切需要截然不同的分析及实施技巧,这些是阅读法官判决所无法培养出来的。 

    美国法学教师总体上是很聪明、很有想法的一群人。多数想做出色的法学教师,他们希望学生成为出色的律师。问题在于,法学教师们对学习理论或者教学方法要么不了解,要么没接受训练,他们沿袭前辈教师或者效仿同侪。今天美国法学教育的缺点难以改变,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条件沿袭传统教学方法的结果。 

    最近,美国有几项研究指出了法学教育的缺陷,越来越多的法学教师认识到,需要更好了解教学以及学生学习的规律。做一个优秀法学教师并不容易,变革人们因循守旧的态度以及传统更不容易。但是,人们意识到了这一点,法学教育变革正悄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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