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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美国法学教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编辑:faxuejiaoyu 
18103 2014/5/29 16:10:00

内容提要: 法学教育在美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世界上最好的法学院和最先进的法学教育方法都产生在美国。美国在自身的法学教育改革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学教育的理念、方法、观念、模式等, 为其他国家的法律教育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其法学教育的历史、法学教育的定位、教学方法、课程设置、研究生培养等方面, 都值得我们借鉴。

 

一、美国法学教育概述

 

诚如埃德蒙·伯克所说:“在这个世界上, 恐怕没有一个国家使法律成为一门如此普通的学科。这种职业本身人数众多, 又握有实权, 在大多数殖民地居领导地位。大多数进入国会的代表都是律师。”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像美国这样让法律和律师在自己国家的建立和发展当中发生了如此巨大的作用, 美国的建立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律斗争的结果, 正如托克维尔指出, 在美国并非只有法院才有法学家精神, 这种精神早已远远扩展到法院以外, “在美国, 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 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 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大部分公务人员都是或曾经是法学家, 所以他们把自己固有的习惯和思想方法都应用到公务活动中去。陪审制度更把这一切推广到一切阶级。”在美国, 法科是设立大学必备的学科之一, 法学院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在美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世界上最好的法学院和最先进的法学教育方法都产生在美国。

 

(一) 美国法学教育的历史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 英国法和法学教育对美国的法律的发展有着十分深刻的影响, 但是美国的法学教育在与美国法律职业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十分鲜明的特色。美国法律教育的历史大体可分三个阶段 : 第一阶段是殖民地时期(1607-1776), 这一时期主要是留学英国和在本地法律事务所进行简单的学徒式训练, 其目的就是为了培养大量的律师。但也有相当的一部分人是经过自学获得律师知识的。第二阶段是初创时期( 1776 年至19世纪中期), 这一时期主要是在教学条件较为优越并且完全放弃了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上, 仿照布莱克斯通讲授法律的教学方法创办法律学校。利奇菲尔德法学院是最早的专门设立法学教育的学校之一, 是美式法律教育的开端, 并且从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法学教育的基调, 对美国后代的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三阶段是到了南北战争时期, 法律教育进入了创造性的发展时期, 并大体确立了今天美国法律教育制度的主要基础。到19 世纪中叶, 全美已发展了大约15 所法学院, 但法学教育仍走的是职业培训的路子。到了20世纪初, 法学院已然成为大学的热门和主要学院, 在法律教育中也占据了统治地位。1933 年时, 法学院的数目达180多所。如今美国共有300多所法学院。法学院教育已经成为进入法律职业的惟一途径。

 

(二) 美国法学教育的性质

 

从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史我们不难看出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征。美国法律职业的从业人数多为律师,且法官、教授等多为律师出身, 因此, 职业性特征必然带来美国法学教育以律师为培养目标的特点。在美国, 根据1991年的统计, 320人中就有一名律师。197854 , 当时的美国总统卡特在洛杉矶纪念美国律协成立一百周年午餐会上说:“我们的律师高度密集, 每五百名美国人中就有一名律师, 比英国多三倍, 比西德多四倍, 比日本多二十一倍。”可见, 美国律师无论从相对数量还是绝对数量上, 都居世界首位。美国人民的日常生活与法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不可避免地与法律发生关系, 或者更确切的说是与律师发生着关系, 律师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在美国, 律师职业是个相当重要的和充满前途的行业, 不仅历任的总统中一半以上都是律师出身, 国家司法机构的法官和检察官等也都必须要从优秀律师中挑选,法律教师和法律研究人员等也要求持有律师执照, 许多法学院老师同时也是律师, 一部分国家立法机构的议员和政府机构的官员也是来源于律师。

 

美国的法律职业一般包括私人开业律师、政府部门法律官员、公司法律顾问、法官、法学教师等。在美国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相当严格。尽管各州具体规定的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不完全相同, 但都要求申请律师资格的人必须是美国法学院毕业, 具有法学学士学位。如果是非法学专业的其他专业毕业生, 则必须进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才能申请律师资格。因此, 美国的法学院以JD教育为主, 是以培养律师为目标的, 紧密围绕如何将学生培养成合格的律师而组织教学, 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三) 美国法学教育的层次

 

美国把初级法学教育定位于研究生层次, 被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美国的法学院只招收已在大学学完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文学等专业, 得文学学士学位, 或学习数学等自然科学、获得理学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

 

美国法律教育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法律博士J. D ( Juris Doctor)、法学硕士LL. M (M aster of Law)、法学研究博士S. J. D( Doctor of the Science of Law )

 

J. D (Juris Doctor), 法律博士, 相当于我国的法学学士学位。J. D教育全日制为三年, 在职兼读需4年。第一年为基础课程学习, 第二年学生所修的课程是有关工商业活动所引起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三年则大部分为选修课。三年修满80个学分后由ABA 授予学位即可参加律师考试。美国90% 以上的法律专业的学生读的都是J. DLL.M 分为GeneralSpecialized 两种, 分别培养法学教育与研究型人才, LL. M 要求申请人具备法学学位, 学制为一年, 修满20个左右的学分, 毕业后可参加加州和纽约州的律师资格考试。S. J. D申请该学位需完成LL. MS.J. D的修业时间一般没有年限要求。法律博士J. D 是美国职业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学历。在美国, 获得法学院的J. D学位不能马上从事律师职业, 还必需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形式, 考题包括多项选择题和论述题, 其主旨是测试律师所应具备的各种技能。上世纪80 年代后期, 美国一些州开始在传统律师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操作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相当难, 考试及格率很低。

 

(四) 法学院课程设置

 

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充分反映了其职业性特点。美国的法学院课程设置十分灵活, 法学院开设的课程一般约100, 分为一年级课程和高年级课程, 前者为必修课, 后者为选修课。各法学院的必修课程基本相同, 以耶鲁大学为例:必修课为宪法、合同法、诉讼法、刑法、侵权法、法律写作、律师职业道德; 选修课为行政法、银行法、破产法、反垄断法、税法、商业组织、通信法、刑事诉讼法、环境法等上百门课程, 学生还可参加社区法律服务、法律讲座、法律讨论研究课、伦理学、心理学等课程。必修课24学分, 选修课66学分, 并且耶鲁法学院的学位要求里明确规定: 每个学生在三年的学习中, 必须完成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所有课程。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如下:必修课为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刑法、财产法、侵权法、律师写作、律师职业道德, 选修课为宪法、公司法、税法、联邦诉讼、国际法、律师、谈判、法律辩论的哲学分析、会计、公司、税收、行政法等数课程。另外, 除上述课程外, 法学院还为高年级学生开设讨论研究课, 如法律史、金融、伦理、心理、证据处理等, 必修课24学分, 选修课52学分。

 

(五) 教学方法

 

美国在教学方法上也只是简单的讲授, 与中国现今的法学院照本宣科的教学方法类似, 教师在课堂上讲解教科书中的重点内容, 让学生记下来, 然后考试。后来,“布莱克斯通教学法”出现, 教师们将政治学、伦理学和管理学等理论融入法律中分析法律的原则。由于美国法律教育的职业性, 教学更加重视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 传统的教学方式在这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了改革, 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通过实际的判例分析讨论来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 整个的教学都是建立在提高综合职业能力的目标上。“学生首先必须阅读若干判例, 在课堂上做报告, 提出所意识到的问题, 并论述该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利害关系等等。教授则以学生事先已预习教材, 了解法律问题之所在为前提, 在课堂上倾听学生的报告并随时提问, 力图使学生能够在类似判例中发现类似问题之间的关联、并根据能够意识到有必要对以往的解决方法加以修正。”“授课重心置于该法律是否发生实际作用、以何种方式、在什么范围内发生作用、以及产生该法律的社会现实是什么等方面。”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 经受实践考验的案例教学法已经广泛为美国法学院所信服和普遍使用。案例教学法做到了不仅仅是要学生了解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法律理念或法律原则, 更是让学生去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 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极大地调动了学生自己的探索精神。

 

20世纪初耶鲁大学的Frank教授将法律诊所的理想变为了现实, 成立了类似法律诊所的组织, 让学生在该组织中进行法律实践, 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20世纪70年代左右的民权运动推动了法律诊所的振兴, 成为美国法学教育成功经验的典范, 并逐步在欧洲和亚洲地区传播开来。“法律诊所教育”(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又称“临床法学教育” ( Clinical Program ), 是指借用医科教育中学生在诊所中进行必要实习的教育模式, 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 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 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 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 使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学会怎样培养法律人的执业道德, 从而为将来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人才打下基础。在这种方法中,学生扮演律师角色, 帮助现实中遇到法律问题的人, 而教师的职责是帮助学生从这种经历中获得实践经验, 体会律师和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 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准。这对于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有提问式教学法、指导式教学法、合作式教学法、模拟训练教学法。这种方法能弥补法学院理论教育与实践间的差距, 使对学生所学的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融会贯通, 综合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素质。

 

(六) 法学教育评估

 

美国的法学教育评估开始于19世纪中叶, 形成于上世纪中叶。1878 , 律师自愿组成了全国性律师机构——美国律师协会(ABA ), 美国律师协会非常重视法学院的教学质量, 每过一段时间都要对各法学院的师资力量、学生质量、图书资料、教学设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成功通过其评估的法学院, 即可列为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 它的“认可”在美国的法律界具有很高的“含金量”。1900, 32个法学院作为创始会员在纽约州成立了美国法学院协会( AALS) , 也对各地法学院进行类似的评估和认可。这两个行业机构控制着法律职业的道德和专业训练的最低标准, 是有效组织、协调和促进法律教育的两个重要机构。目前, 美国绝大多数的法学院都是获得了ABA许可的, 凡未经认可的学校, 其办学的能力普遍得不到社会的承认。19世纪70年代前, 美国的法学院要分别接受美国律师协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的评估, 1969年开始, 美国律师协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商议进行了联合评估, 由美国律师协会主办, 美国法学院协助,7年进行一次。缺少其中一家或这两家许可的法学院在生源竞争方面都处于严重的劣势。

 

美国的法学教育评估经验和方法均十分先进, 有着非常完备的评估准则、方案。其评估始终离不开对法学院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能力的肯定, 对其财力、人力、物力等进行严格的考察。详细考察学校的教学方案、教学设施、课程设置、教师水平、教学研究能力、图书馆及其他基础设施等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学校由美国法学院协会宣布为试用会员, 有必要时由代表团开除或暂停会员资格, 不服结论的法学院可以上诉。

 

二、美国的法学教育对我们的启示

 

我国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晚, 与美国相比存在着显著的差别。首先, 在法学教育的层次方面, 我国法学教育的层次十分复杂。法学院并非培养法学人才的唯一场所,各种职业学校、司法学校也介入到法学教育中来, 造成法学教育质量的参差不齐, 同时带来了法律职业的不同进入渠道, 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其次, 我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单一、死板, 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的灵活性不足。我国法学教育的课程由司法部统一了14门主干课程, 法学院校之间的课程设置基本没什么区别, 毫无特色可言。再次, 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相对陈旧、落后。我国传统法学教学以讲授法为主, 以教师的讲授为课堂教学中心, 讲解法律原理、概念, 分析法律状态、规范, 这种方法可以丰富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 但同时它忽视了学生的主动性, 抹杀了学生个性, 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我国的案例教学法使用的范围有限,缺乏创新。近些年来, 法学院校普遍开展了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实践活动, 但实施的范围也是十分有限的。最后,我国法学教育评估的方法与美国也存在着很大差异。在我国, 法学教育评估依靠国家行政力量来进行, 由政府的教育主管部分来进行, 评估的各项指标也较之美国要少,我国也可以尝试将政府和民间机构结合起来进行评估。针对我国法学教育的上述缺陷, 我们可以从对美国法学教育的研究中得到如下启示:

 

(一)      明确法学教育的层次, 使法学院的正规法学教育成为进入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

 

美国的法学教育定位在研究生层次, 进入法学院的学生必须现完成其他的大学本科教育。欧洲早期的法学教育也是采取的这一模式。将法学教育定位为研究生层次的好处在于, 法律是十分复杂的社会关系的缩影, 包含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有了其他学科的基础, 法学院的学生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就会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此外, 学生的心智也相应地要成熟一些, 生活阅历更为丰富, 易于理解法律现象, 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 相反, 其本质乃是为人类生活本身。”我国要将法学教育定位在研究生层次就目前来说是很难实现的。但是我们至少可以做到的是取缔那些不正规的、带有投机性质的法学教育机构, 提高法学教育的层次, 将法学教育提高到大学本科教育的层次上来, 这一点无疑是可以做到的。国家要严格控制法学教育的办学条件和资格,只允许具有条件的正规本科院校开办法学专业, 严格限制并逐渐取缔专科、高职、司法学校等办学形式。

 

(二)      法学教育要为法律职业服务

 

法律职业是独立的、有组织的和专业的。西方国家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有了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群体。法律职业者主要从事直接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工作, 一般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等。西方各国在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上进行了较早的实践。法律职业共同体拥有共同的职业信仰、职业标准, 具备高超的职业技能。这一群体在国家的法律事务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 我国自建国以来, 不太重视法律职业的专业化, 未形成专门的、统一的法律职业者培养制度。法学教育并非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阶段, 影响了我国司法执法的水平, 对法制的发展也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法律职业化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学教育必须实现法律职业化的要求。法学教育必须要致力于培养有正义精神、有理性思维和专业技能的法律职业者。法学理论界或者说法学教育界必须要与法律实务界建立起相互沟通的平台, 法学教育为法律实务提供智力支持, 同时法律实务要引起法学教授和法学家的密切重视, 共同来为国家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三)      法学院课程设置要减少必修课的数量, 增加选修课的数量, 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计涉及面广, 专业性强, 体系设计科学, 既重视学生的基础知识教育又重视对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的培养。而我国法学院课程设计偏重于理论教学, 忽视了对学生实际的职业技能的培养。

 

(四)      法学教育方法要革新

 

我国的法律教育注重正规化的理论教育和法律知识的系统培养和传授, 对法律进行详尽的注释成为法律教育的一大特色。但是我们往往忽视了法律人才的职业技术培训, 因此,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方法及其成功的经验。我们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理论教育与加强对职业技能的培养结合起来。在实际教学过程当中我们要更多地应用案例教学法, 强化老师与学生的交流, 老师要更多地作为引导者, 帮助学生提高收集资料、筛选资料、分析资料和应用资料的能力, 同时建立法律诊所为学生实际应用法律知识提供平台, 通过实践推动理论的发展。此外, 对学生的课外实习也应当更多地进行引导并提供方便, 重视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的结合。

 

(五)      强化法学教育评估的专业性和多样性

 

我国法学教育的行政色彩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治体制决定的。在评估的组织领导方面, 明确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我国5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6第六章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工委,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 并确定有关具体机构负责教育评估的日常工作。”按此规定, 我国法学教育评估受国家教委评估领导小组和司法部教育评估领导小组领导, 在各法学院校又建立有教育评估领导小组。行政性质的评估的组成人员, 多半是非专业人士, 往往只重视对硬件设施和数字统计的考察, 无法对法学院具体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培养目标等作出专业化的评价, 无法将社会和实践的要求体现到评估项目当中来, 造成法学院的办学要求与市场和社会需求的严重脱节。我们强调教育要面向社会, 面向市场, 高校应当更具开放性, 更加市场化和社会化, 法学教育评估可以为我们的教学活动是否达到这一目标提供导向和建议。因此,法学教育评估更应当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由政府和民间团体参加法学教育评估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中指出“……鼓励学术机构, 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这为我国法学教育评估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 我国律师协会的发展也使得专业性法学教育评估成为可能。我们可以尝试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邀请民间团体加入法学教育评估的行列, 并慢慢放宽标准, 鼓励民间团体尤其是律师协会积极地加入到法学教育评估的行列中来, 最终将法学教育评估作为律师协会的重要职能予以规定。

 

三、结语

 

古人云:“尺有所长, 寸有所短”,美国的法学教育的确有其独特性和先进性, 但它是美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它离不开美国的本土文化, 它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我国的法学教育虽然有缺陷和不足, 但在特定的时期为我国的人才培养和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世界各国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有其特殊性、本土性, 但总的趋势是法学教育要适应法律人才的培养需求, 致力于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定位, 美国很明显是以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为主, 而我国由于法学教育的起步较晚, 法学教育的层次参差不齐, 教育领域的诸多痼疾的存在导致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并不明确。因此, 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因时因地制宜, 对于美国的法学教育我们要学会扬长避短、去粗取精, 我们应当在吸收和借鉴美国等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准确定位, 找到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体现时代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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