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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学教育六十年:回顾与反思

编辑:faxuejiaoyu 
4894 2014/5/8 1:02:00

霍宪丹 王健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除旧布新、曲折发展、恢复重建和改革发展各个阶段。本文回顾了法学教育前后两个三十年的历史演变,并基于现代法治理念,对法学教育的属性、定位、职能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做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新时期我国法学教育的任务、改革方向和发展目标,特殊是阐述了建立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以及实现“两大共同体”双值交集和协调发展的具体建议和工作思路。

关键词:法学教育;新中国;历史发展;回顾反思

 

 

新中国成立至今已经走过了整整一个花甲之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可谓发生了沧海桑田的变化。[1]这个变化如此之大,反差如此鲜明,过程如此复杂,内容如此丰富,足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现代中国发展的独特的视角。本文回顾新中国法律教育六十年的发展历程,并以最近三十年的发展为背景反思中国的法学教育,注重历史与现实的衔接,事实与问题兼顾,回顾与反思的结合。

一、新中国前三十年法学教育之回顾

(一)现代法律教育的建立与除旧布新

中国现代的法学教育,[2]萌发于19世纪末而正式创办于20世纪初废除科举、大办法政教育之际。在此之前,中国一直以经律兼习和官学私学并立的方式培养服务于皇权专制制度下的法律人才。经历一个由盛到衰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但最终没有发展出一套培养法律职业人的正规机制。在欧美法系的强势影响之下,政府开始实行新政和“预备立宪”,推动了全国各地法政学堂的建立。全国各地法政专门学堂蜂起,1912年全国设有法政学堂64所,法科(以速成为主)毕业生约4000人。法政教育的发展与政治改良、法律变革兼程并进,培养出来的人才大多是既有中国传统旧学基础、又具有西学法律知识,同时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人先后成为司法系统的骨干力量,顺应了立宪修律和由封建专制向共和制转变的时代需要。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渐次推展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进入民国后,法政教育得到整顿和规范,法政学堂逐年减少,至1926年,全国公立和私立法政学校已剩25所(国立2所,公立16所,私立7所。到了1930年代,随着“六法”体系的基本构造完成和大学学制的定型与拓展,中国确立了大陆法系的教育模式。1949年国民政府留下的227所高校中,有53所设有法律院系。以培养司法官量多质优而著称的私立朝阳大学、注重英美法和比较法教学的东吴法学院(世人称为“南东吴,北朝阳”),以及公办的北京大学、中央大学、武汉大学、山西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浙江大学、湖南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等的法学院都成为当时法律教育的重心。在北京大学、东吴法学院等机构还开展了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民国期间国内外法科毕业生总计近3万人。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有计划地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无论从精神层面,还是在体系结构和管理运行机制方面都进行了必要的重新调整。这是一个除旧布新的过程,一方面,它在某种意义上继承了清末以来的法学教育遗产;同时又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框架,成为支撑和发展今天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基础。

1、法学教育精神层面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学教育精神层面的变化主要基于这样一个背景:一是废除和批判“旧法”;二是确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和法律观。所谓“旧法”,就是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代表的“伪法统”。对国民党包括立法、司法在内的整个法律制度全部废除是中国共产党1949年初提出的。1949年初中共拒绝了国民党的和谈条件,并在提出和谈的八项条件中明确提出要“废除伪宪法”和“废除伪法统”(第二、三项)。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又进一步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这是一份对新中国政法工作影响深远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政治文献。“指示”要求,新民主主义的人民司法机关要“经常…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从此受到严厉批判。取而代之的,是符合新时代需要的思想观念,这就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的国家观和法律观。“指示”要求,新政权下的司法机关要“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这种国家观和法律观的一项基本点,按照“指示”,就是把法律定义为“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

批判旧法和确立新的国家观、法律观的目的,就是为了教育和改造司法工作干部,“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们重新学起,把自己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人民司法干部”。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法律教育领域里的各方面工作所遵循的根本指导思想。新中国的法律教育建立在这样一种背景基础上。

在此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不论是在课堂上、在教研室里,还是编写教科书,从事法学研究,批判欧美日本的法律和法学成为一项重要任务。这种做法的极端表现,最终走向了取消法学研究和教学,因为已经没有必要再去研究那些已经被判刑的法学理论和知识。事实上,在后来的政治运动中,那些在教学和研究当中认为“无罪推定”有合理性的等等,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法律教学内容当中,凡涉及欧美国家的,都是以被批判的错误理论、知识的面目出现的。即便是翻译出版那些作品,也都是出于“揭露其反动本质”或者“肃清其流毒影响”的需要。

总之,新中国所需要的政法教育工作,是要具有为工农大众服务和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的新法律观;人民司法干部和法学家必须能够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观点批判和肃清旧法观点。

为了满足变化的需要,实现上述目标呢,针对不同情况而采取了各种具体措施:

其一,是1950-1952年间在高校中全面开展思想改造运动——这场运动最初源于北大校长马寅初于1950年在北大教师中首先发起的马列主义学习运动,教育部迅速把这种方式推广到全国,在全国开展以“改造思想、改革高等教育为目的的学习运动”,方式是把教师集中起来听报告、读文件、联系本人和学校状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9月29日,周恩来在京津高等学校教师学习报行会上作《关子知识分子改造问题》的报告,号召教师们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使自己成为文化战线的革命战士之后。11月30日,中共中央进一步发出《关于在学校中进行思想改造和组织清理工作的指示》。至1952年秋,学习运动结束,全国91%的高校教师、80%的大学生、75%的中学教师参加了这场学习运动。

思想改造运动的方式不仅是集中学习和讨论,而且还通过组织教师直接亲身参加为建设新生政权服务的社会实践活动——按照教育部的要求,1951年9月,北大、清华两校政法系学生800多人和教师,去西北、中南、西南参加为期半年的土改工作,开展土改政策学习宣传,或去上述地区参观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如北京组织了大学教授土改参观团)。

其二,集中组织旧法人员政治学习——新法学研究院。新法学研究院是在1949年7月成立的新法学研究会和1950年4月成立的司法干部轮训班合并于1951年4月初正式成立的。新法学研究会1950年1月开学,1951年1月第一期学院结业。沈钧儒、谢觉哉、李达分任正副院长。最初成立新法学研究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团结改造社会上失业的旧高级司法人员,给以出路”。后来因为新政府各方面都需要大批干部参加工作,于是该院的宗旨又转变为“以训练人民司法干部为主”。由于这个性质的改变,该院遂改由中央司法部领导,成为以改造旧司法人员为专业的训练机构。

这里借助一名学员的个人学习总结,可以使我们看到在新法学研究院里改造旧法人员的大致情形。有个在山东省高等法院当法官20多年的学员叫李法先,在题为《我作了反动派的忠臣爪牙》的学习汇报中这样评价自己:自己是个颇得周围好评的好法官,忠于业务,独善其身,一直“自高自是”,所以解放后听到有人说过去在法院服务的人也是反动派,他就“很气愤”,他就带着这种心理来到研究院的。自听了董必武副总理和罗青、艾思奇的报告,学习了社会发展史,知道了劳动的伟大和阶级斗争,更明白了旧法是统治被压迫人民保护少数人财产的工具,法院是反动政府机构之一部分,感觉到自己在那种法院当司法官,“忠心耿耿的干了多年,也就正是忠心耿耿的帮助他们统治和压迫了人民多年,我实在不对了,我实在是人民的罪人。通过学习,知道过去的思想和作风都错了,知道要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跟着劳动群众走,要忠于群众,生活于群众之中。

2、移植前苏联法学教育模式

为了培养新型的接受正规法学教育的法律工作者,又以前苏联为模式,创建新型的法律教育。前苏联社会主义法律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它对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要进行伟大的国家建设,我们面前的工作是很艰苦的,我们的经验是不够的。因此要认真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我们不仅要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理论,而且要学习苏联的先进科学技术。我们要在全国掀起学习苏联的高潮,来建设我们的国家。”[3]在法律方面学习前苏联,主要是指对前苏联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学习,包括前苏联学者对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关于法律论述的阐释、前苏联学者创立的法学理论和前苏联的法律制度。

当时学习前苏联法学教育主要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的:(1)聘请前苏联法学专家来中国的法律教育机构担任顾问和讲学,传授前苏联的法律教育的内容和方法;(2)派遣留学生去前苏联的大学考察、进修或学习法律。据统计,赴前苏联学习法律的留学生有80多人,[4]主要是莫斯科大学、喀山大学、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等高校的法律系,学习的专业包括了法学的主要部门。(3)翻译大量有关前苏联的法律、法典、法学著作和法学教材、教学大纲。1952-1956年间,共翻译前苏联法学教材及著作165种。(4)法律教育管理制度以前苏联为模式,如仿照前苏联的学制;建立教学研究组(室);改革考试制度等。

法学教育学习前苏联的典型尝试,即是1950年10月在北京创办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5]该校法律系设法学专业,分本科和研究生两个层次,前者学制4年,后者为2-3年。聘请前苏联法学专家担任顾问和教学。教材主要采用前苏联各大学及专科学校的最新课本。此外,还举办多期法学教师进修班。该机构在当时承担了培养政法干部和法学教师、研究人员的历史任务,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教育的主要来源,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学习前苏联法律或法学教育,主要指1950年代的上半期。自50年代后期,随着中苏两国关系的剧变,学习前苏联法律的那种活跃景象也开始沉寂下来。前苏联的某些法律理论,如“全民国家”、“全民法”还受到了“批判”,但前苏联的法律教育模式为后来法学教育的发展长期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3、政法院系的结构性调整

1952-1953年前后,在全国开展司法改革运动的同时,又对当时全国的法律教育机构进行了两次较大规模的院系调整。[6]全面调整法律院系的主要理由是:(1)旧中国的法律教育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经济的上层建筑,它是直接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2)设有政治、法律科系的大学多集中少数大城市,布局很不合理;(3)政治、法律学科设置庞杂重复,在整个教育中所占比重过大;(4)法律教育基本沿袭资本主义国家教育思想;(5)教学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要求。院系调整以发展前苏联模式的单科性、多科性专门学院和文理科综合大学为方向。据此,确定的对政法学院的第一次调整原则是,“政法学院以培养各种政法干部为任务,目前的附设在大学内,不单独设立学院为原则,但每个大行政区在条件具备时得单独设立一所,由中央或大行政区政法委员会直接领导。”第二次的调整原则是,“着重改组旧的庞杂的大学,加强和增加工业学院,并适当设立高等师范学校,对政法财经等各院系原则上适当集中,大力整顿和加强师资培养,为以后发展准备条件。”[7]

在院系调整过程中,除新建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和保留原国民党政府时期留下的武汉大学法律系不变外,1950年,原东北行政学院设立的司法系改为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现吉林大学法学院);在西北大学设司法专修科(1954年改设法律系);将北京大学法律系和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社会学系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将复旦大学、东吴大学、圣约翰大学、厦门大学、南京大学等学校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学系合并,在上海成立华东政法学院;1953年在武汉原中原大学政治系基础上成立了中南政法学院(1958年被撤消并入新建的湖北大学,1982年又恢复);1952-1953年间,在组建西南人民革命大学政法系的基础上,先后将重庆大学法学院(含政治系、法律系)、四川大学政法学院(含政治系、法律系)、重庆财经学院法律系、贵州大学法律系、云南大学法律系合并,在重庆成立了西南政法学院(今西南政法大学)。

1954年教育部组织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全国政法教育会议。会议确定了法律教育发展的总方针和目标;法律教学改革的内容和任务;制订出第一份法律专业课程统一的教学计划;恢复设立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法律系,由此形成了“四院六系”的法律教育机构格局。会议对综合大学法律系和政法学院各自的任务作了分工,即综合大学法律系兼顾培养政法工作人员、法律专门人才和法律科学研究人员;政法学院主要培养法院、检察院和国家机关的政法工作人员。[8]此外,当时还强调法律教育工作要贯彻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原则;学习前苏联先进经验要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重视或加强对国内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学和研究,以期逐步建立起中国的法律科学新体系。至此,经过对旧法律人员的思想改造,全国法律教育机构的结构性调整,到政法教育目标的确立及制度化建设的完成,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教育的格局基本形成。

(二)政法教育在政治运动中消失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全国开始转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但随之而起的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使法学教育陷入了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

“反右”运动开始后,不少法学院的教授、讲师被扣上右派帽子,“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无罪推定”、“有利被告”等问题受到批判,都成为学术上的禁区,不能作为正常的学术讨论的范围。1958年“大跃进”运动,全国高校掀起了教育大革命的高潮,围绕开展教学工作大检查和政法教育大革命,教研组、教师和学生都订立集体和个人的红专规划,在“红专辩论”和“向党交心”的基础上,号召师生“拔白旗”,“乘风破浪,鼓足干劲,向又红又专的目标跃进”。进而推动学习与斗争相结合、教学与生产相结合的“新的学风”。

华东政法学院党委提出了“猛攻保守山,抓紧教学环,支援大生产,奔向红又专”的口号,并在“文武双全,勤工俭学;德才兼备,又红又专”口号动员下,学校大搞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了装订、补鞋、白铁、木工、养兔、理发等17个小组。为了深入社会实际,民法教研组14位教师和市、区、农村、工厂、外县的41个单位建立联系,参加了22次各种座谈会,访问农村干部、司法干部和企业机关干部68人,请实际部门的同志给他们上了10次小课,搜集了内部资料、典型案例、统计、总结、规划等实际材料320件,抄写了法院、农村、里弄有关的大字报444张。学校还开展同学大检查,老教授们还敲锣打鼓地高举“引火烧身”的大字牌进入师生协作代表会议的会场,要求同学们提意见。[9]

武汉大学法律系为了“门门课程插红旗,人人思想插红旗”和“战胜白色法学专家”,采取党委、教师、学生、业务部门四结合的方法,把课程由32门减为11门,并重点备8门课(国家与法的理论、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农业合作社法、司法鉴定),同时抽调124名师生,利用参加武汉市政法工作检查,去基层工作20天,搜集材料写成168篇文章,经过研究以后将其中与法律专业有关的加以汇集,归纳为十个专题:(1)司法机关采取群众路线的办法和犯罪行为作斗争;(2)基层治安的三道防线:爱国公约、调处委员会、治安管理条例;(3)党在街道工作中的领导;(4)群众路线的办案方法;(5)司法工作为生产建设服务;(6)居民经济互助组代替旧式标会的意义;(7)街道民办各项事业;(8)公安、检察、法院协同对敌斗争的经验;(9)五好家庭;(10)群众路线的预防犯罪。计划将这些专题再经过研究、修改、补充,作为教材印发给同学,又可以搬上讲台讲授。从一个专题到几个专题,逐渐发展成为各个课程体系,再进而发展成为法学体系。准备在一、二年内建立起新的课程体系。为了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法律系办了13个工厂和1个农场,以实际行动反驳“理科可以办工厂,法科不能办”的言论。[10]

1958年吉林大学法律系在“大编教材、大办工厂”的教学改革运动中参加了修铁路、修新立城水库的劳动。同时,有的专业教师被认为“白专道路”而被安排参加“大炼钢铁”运动,有的被送到双阳劝农山去采矿,有的留在校内去专修小高炉,并组织刚入学的新生“大编教材”。“这些胡抄乱写的所谓教材根本达不到起码的质量要求,因而无法应用,由此大大地降低了教学质量”。法律系师生放弃教学与科研工作,大量参加劳动课和义务劳动,教学秩序受到了严重冲击,师生也因过分紧张而影响了健康。[11]

1960年代初,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政法教育对此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反思。1963年10月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全国政法教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中央批转的中央政法小组、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等政法教育和调整政法院系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认为,全国高等政法教育近年来有所削弱,培养的学生无论数量和质量都不能满足政法队伍建设的需要,需要加强。为此决定:调整政法院校,稳定招生规模。全国调整为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四所(西南和西北两校的政法以外其他专业都要逐步停办);政法院校的办学定位是培养“又红又专,能够作为党的驯服工具的政法工作者。”[12]北大、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定位为培养法学理论人才,学制五年,其他院系四年;调整补充师资,明确领导关系,各政法学院统一由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双重领导,北大、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由教育部直属,法律系业务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鉴于法律属于党性、阶级性较强的专业,为了从思想上、政治上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纯洁性,法律专业被列为“按绝密专业标准招生”。[13]

这一时期开展的“政法教育改革”主要基于以下信念和认识:政法教育过去一直存在着教学脱离生产、理论脱离实际斗争(阶级斗争、政法战线上的思想斗争和学生的思想斗争)根本性问题。因此必须抓住这个根本开展政法教育大革命,使学习与斗争相结合、教学与生产相结合,这样才能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目的;才能培养出适合国家需要的又红又专的、既掌握法律知识、又学会生产本领和群众工作的政法干部。要使他们目前做到既是好学生、又是好工人,将来做好干部。政法工作是掌握刀把子的,所以招生条件应该严格规定政治条件,主要是吸收工农干部和工农子弟。这样才能使政法教育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

在当时“左”的理论看来,一方面,法律教育被肯定为仅仅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些阶级斗争主要是通过政治运动、政治批判、政治斗争来进行的。政策可以代替法律,而法律或法制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是政治运动的障碍。法律已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那么法律教育也就必然难以正常发展,以至最终丧失了其存在的必要。政法院校被认为实质上具有党校的特点;政法教育的任务就是培养“刀把子”;政法专业被神秘化。法律专业课程有的被合并,有的被取消,政治理论学习基本代替了专业学习。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致使法律教学活动根本无法正常进行。[14]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天下大乱”,提出了“无法无天”、“砸烂公检法”的反动口号。全国政法院系全部立即卷入一场混乱动荡之中。政法教育随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厄运遭到严重破坏。总体上看,在这一期间,除北京大学和吉林大学法律系仍保留行政建制,但实际上处于停顿、瘫痪状态外,全国其他的政法教育机构一律被撤消了。[15]政法院校被部队或其他单位占用;许多教授被戴上“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等各种政治帽子,并成为审查和批判的对象,他们有的被专业,或者被下放从事体力劳动;法律图书和教学资料大量散失。中国的法学教育遭受到了一场空前严重的灾难。

奇迹般留存下来的两个法律系是我们今天了解那个疯狂时代法学教育的唯一窗口。

“文革”开始后,面临解散边缘的北大法律系有马列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国际法、国家与法的历史、民法、刑事审判五个教研室,全部“到农村、工厂、政法机关进行普查和教改探索,总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成果”。1970年“清理阶级队伍”时法律系65名教职员中有60%被立案审查,十多人被定为“敌我”矛盾。但图书资料基本保存下来了,教职员基本没有分散。

1972年平反恢复了一些教师的工作,还开办了北京市政法、公安干部短训班,华北五省市政法干部短训班。此后又举办过多期干部培训班。1973年法律系接收了36名被撤消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师。1974年至1976年间,法律系连续招收了三届150余名来自工农兵的大学生。法律系专门制订的3年制教学计划。在这个特殊的年代,法律专业学生的学习方式是按照“开门办学、结合战斗任务”来组织进行的。哲学课要求结合学习马列的战斗任务到厂矿进行;刑法课以办案为战斗任务到公安部门等等。1974年11月至1975年2月是安排在农村完成的,1975年3月至1975年4月学军,中共党史课结合学军时完成。到了1976年,教学计划中将“学红学农学军”单独安排,政治、文化和专业课也单独安排,课程有形势教育、中共党史、政治经济学、哲学、经典著作选读、逻辑、汉语、体育、国家与法的理论、宪法、刑法、刑事侦查、民法、婚姻法、国际法、中国政治法律史、外国政治法律史、资产阶级政治制度。[16]“文革”后期北大法律系开展的教学活动为新时代的到来保留了火种。

这一期间,吉林大学法律系除留下部分教师外,多数中老年教师被送到伊通、舒兰、柳河等县农村“插队落户”。留下的教师争取说服工、军宣队终于保留了法律系。1971年学校庆祝“七一”党的生日大会的上,法律系以小合唱的形式参加歌咏比赛,表明了法律系的存在。“九一三事件”后,被下放的教师陆续归系。1972年7月法律系同吉林省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联合举办了两期政法干部短训班。学员来自吉林省当时的64个县市,每期大约70名。理论教研组、民事、刑事政策教研组、公安业务教研组的专业教师为学员讲授了一些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和基本知识。1973年起至1976年,法律系相继招收了四届工农兵大学生,学制三年,学生由全国各地选送。七三级一个班35名学生,七四级两个班70名学生,七五、七六两个年级各一个班计100名学生。这批学生均由基层选送,选拔标准侧重于实践经验和个人政治表现,但其中既有高中毕业生,又有初中生,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给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课程设置方面,除政治理论课外,开设了业务课,但它的比重仍然很少。为突出政治和避免业务挂帅之嫌,所有课程均冠以“政治”字样,如民事政策、刑事政策、婚姻政策、国际时事政策等等。教师在教学中力求贯彻“以阶级斗争为纲”精神,并淡化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成分。“文革”后期,在批判“克己复礼”、“反回潮”、“反右倾”政治形势下,法律系广大师生以学工、学农、学军的名义,到怀德县刘房子公社所属的生产队,与农民同住同吃同劳动。又到吉林铁路局配件厂、内蒙古哲理木盟印刷厂去学工,到图们驻军下连队去学军,这些过多的政治活动和劳动严重冲击和影响了法学的专业教育。

二、最近三十年来法学教育之发展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发展:为政法队伍建设服务

1978年至1993年是法学教育恢复重建和起步发展的阶段。粉碎“四人帮”后,面对百废待兴的中国,邓小平带领全党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尤其是反思“文革”十年的深刻教训,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在党的中央全会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17],中国社会自此进入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期。国家面对修改宪法、制定法律、重建政法机关、重组政法队伍的紧迫任务和各种困难,可谓千头万绪,时不我待。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最基本也是最缺乏的是大批合格的法律人才。因此,法学教育成为民主法制建设的关键和前提,迅速恢复和发展法学教育遂成当务之急,法学教育也由此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文革”十年期间,中国几乎没有法科毕业生,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首先提出:“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1979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坚决保证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64号文件中又指出:“过去撤销的政法院校系和政法、公安院校应尽快恢复起来。有条件的文科大学应设置法律系或法律专业。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各类政法院校和司法、公安干警学校,举办多种形式的训练班,培养各种专门人才,轮训现有的司法、公安干部。”1979年刚恢复成立的司法部遵照邓小平和中共中央的一系列指示(司法部已于1959年被撤销),[18]采取五大举措复兴法学教育,培训政法干部:

1、恢复重建政法院校、法律系

邓小平1977年自告奋勇抓科技、教育工作时,亲自批准重建西南政法学院(同年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和湖北财经学院的法律系恢复高考),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恢复招生,北京、华东、西北政法学院也相继复办[19]。198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和司法部向中央上报“关于恢复中南政法学院的请示报告”。同年10月司法部党组上报“关于迅速筹建中国政法大学,恢复公安学院和迁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请示报告”。1983年经中央批准决定在北京政法学院基础上建立中国政法大学,邓小平题写了校牌。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5日,司法部、教育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文革”后首次全国高等法学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指主管部门各不相同的单位通过全日制或业余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等形式举办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和研究生等层次的法学教育)发展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方针、发展设想和有关措施,对大力培养法学师资,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等提出了要求。随后,司法部又向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加速培养法律人才的报告》。

2、大规模组织开展司法干部培训工作

针对政法干部严重不足和专业水平低下的状况,为了贯彻落实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民主、健全法制的方针,刚刚重建的司法部一手抓法学教育的恢复、重建和发展,一手抓政法干部培训工作[20]。如组织培训各省(区、市)政法领导干部和对外开放29个城市的政法“五长”、军队转业干部、重新归队和新上岗的法、检、司在职干部,以及中央二十多个部委系统委托的全国企事业法律顾问等等。为了加快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坚持邓小平提出的“两条腿走路”的方针,1980年,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加强和建立地方政法干部学校的请示报告;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积极办好法律函授教育通知”;1983年,司法部在烟台召开函授工作会议并制定“关于发展和加强法律函授教育的若干问题”的文件;1984年,“二院一部”又发出“关于认真组织司法干部参加电大法律专业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1984年6月,司法部又向中央政法委会报送了“关于加强司法干部培训工作的汇报提纲”[21]

3、组织制订法学教育发展规划,加强行业指导

据1983年人才预测工作统计数据,全国法、检、司三家干部队伍(含律师、公证、司法助理员)大专以上的约占8%,其中法律专业的不足3%。为了适应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的急需,先后组织制定部属政法院校和法学教育的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对地方法学教育的布局发展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法、检、司三家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4、组织编写法学教材

为解决教材奇缺的问题,1980年7月,司法部在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上专题研究了法学教材建设问题,并在会后正式成立了由司法部、教育部领导的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全国300多位最出色的法学专家,在很短的时间里编写出版了“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30种,参考资料选编10种;“简明法学教材”15种,近200万字。解决了当时高校、干训和中等法学教育的迫切需要,为恢复法学教学提供了重要保障。

5、组织培训全国法律专业教师

由于建国以来学习苏联和实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直到1979年国家才制定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目标。复办时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师资和教材奇缺。因此,恢复重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如归队政策、输血政策、毕业生优先补充等)在从数量上加快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同时,组织举办“全国法律专业师资进修班”。据初步统计,1980年到1990年,司法部共举办近二十期各类的专业师资培训班,共培训各类法学教育机构的法学教师八九千人。作者90年代到过全国很多法学教育机构,都能见到当年参加过师资培训的教师,他们已成为各学科的教学业务骨干。直到1990年代后,有了一批批硕士、博士毕业生充实进法律院校后,这种大规模的师资培训才告结束。

经过上述努力,到1983年底已在南京、武汉、复旦、中山、南开、郑州和苏州等31所综合大学批准设立了法律专业。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初步形成三种办学渠道:一是司法部按大区设置的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二是48所国家教委和地方教委所属的综合大学法律系(法学院)。三是财经、商贸、师范、民族、理工等其他科类高校中设置的法学类专业。这个时期,5所政法院校和12所综合大学法律系承担着全国法科学生总数的一半以上,办学层次以本科和研究生为主,拥有全国30%以上的法学专业师资。其他法学专业的办学规模和效益还比较低。1985年邓小平指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没有大批法律院校怎么行呢?所以要大力扩大、发展法律院校[22]

经过这一阶段恢复重建和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初步形成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构成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格局,培养和培训了大批法律人才和政法干部。但是,尽管这一时期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形成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发展的第一次高峰。但从整体上看,由于法学教育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毁灭性破坏,多年来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最薄弱的一环,加上恢复较晚,起点低,基础差,在整个高等教育中仍属于短线,带有明显的补偿欠账的色彩,还远不能满足政法队伍建设和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

(四)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为法制建设服务

1993年至1999年是法学教育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推动进一步发展的阶段。自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中国进入了又一轮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的新高潮。这期间,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相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奋斗目标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写入宪法。法学教育在政治、经济两大力量推动下开始了改革发展的新阶段。《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2)、1993年同时发布的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1995)以及1998年教育部制订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教育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极大影响着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和法学专业的教学制度原有模式。市场经济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对法律专门人才寄予了很高的期待。中国领导人明确提出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需要30万律师、30万注册会计师和30万税务人员。这一切不仅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内在动力。法学教育也由此进入了新一轮的发展高峰: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开始从“小政法”向“大政法”的转变;法学教育的服务领域从政法部门向立法和行政执法、行政监督部门延伸。

1、提出了改革发展的目标要求

1995年11月23日,国务院领导听取司法部关于当前法学教育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汇报后明确指出: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必须要有一大批法律人才。法律人才是高层次人才,不仅立法、执法,而且所有用法的部门都需要法律人才。从宏观角度对法学教育适当采取倾斜政策,法学教育不仅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应该培养“官”,即从事政府管理的公务员[23]。根据上述要求,司法部于1996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24],提出了“九五”期内和今后十五年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要求以改革为动力,调整层次和机构,扩大办学规模,使法学教育的结构更加合理,质量效益明显提高,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矛盾。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一是在发展战略上,要把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中去,纳入到实施“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中去。二是在发展途径上,要坚持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进一步完善高教、成教、职教统筹规划,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确保教育质量和办学校效益较大提高。三是在办学模式上,要积极扩大社会参与,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相协调、互相促进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四是在层次结构上,要以专科为起点,本科为重心,积极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大力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五是在服务面向上,要坚持法制建设深入到哪里,法学教育就服务到哪里的大服务思想。不仅为政法队伍建设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大批急需的法律人才。六是在学科建设上,要积极促进法学教育和其他教育之间的交流、沟通和衔接,促进法律学科和其他学科之间的互相渗透、互相交叉和互相融合,逐步建立起以法科为主、多种相关学科并存的综合性、宽口径的学科体系和专业结构。七是在教育教学改革上,要以培养具有现代素质和法律意识,面向世界、跨世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人才为导向,更新教育思想,调整教育目标和政策、改革教育方式和培养模式,使法律人才的培养能基本满足我国90年代以及面向21世纪法制建设的急需。

2、创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制度

1995年4月第13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议批准在中国创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 M)教育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等8所院校为首批试点单位。1998年,依托试点单位面向政法部门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25]。JM教育是以法律职业为背景的硕士研究生层次的法律专业教育,也是在现有法学教育资源基础上必然选择,符合法律学科的性质、特点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其基本定位是:JM教育的任务是培养高层次应用类法律人才,JM教育是高层次的法律专业教育,JM教育是高级阶级的法律职业教育。从JM教育的创立和实施看,具有四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在管理体制上,实现了教育主管部门和法律行业部门的有机结合。二是在培养和使用上,实现了政法队伍建设与法学教育发展的有机联系。三是在培养方式上,实现了高校教师与实际部门的双导师制。四是在培养模式上,努力实现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统一与衔接。可以说,创建JM教育制度,不仅是为了满足政法部门和社会其他部门对高层次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急需。同时,也是对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反思,是对法学教育自身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两大法系法律人才培养的成功经验和制度设计的有益借鉴。可以说,JM教育制度的建立,开辟了我国高层次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不仅是法学教育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26]

3、组建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教育行业组织

成立于1997年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27],主要任务是配合教育部高教司的工作,承担了对法学学科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和咨询等任务。全面推进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参加教育部“面向21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和“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研究与教改实践[28]

(五)法学教育的全面发展:为建设法治国家服务

1999年至今是法学教育全面推进、迅猛发展的阶段。一方面,中国在正式加入WTO,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深入发展市场经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发展愿景。以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为标志,不仅法律职业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而且全社会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急剧增加;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尤其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在体制调整、高校合并、校园扩张和高教大扩招的推动下[29],进入了新一轮的发展高峰[30]。总的来说,中国的法学教育,尤其是就办学规模和学科专业而言,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学教育大国,已形成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的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层级结构;基本教育、特色教育与拓展教育有机结合的内容结构;普通高校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统一的学科教育;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互动的协调机制。有人总结认为,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与法学教育的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已然形成三足鼎立之势[31]

1、基本形成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

回顾三十年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历程,令人惊叹:一是这三十年是中国法学教育的办学规模空前发展的时期。据作者统计,1978年全国仅设有1院5系(即西南政法学院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郑州大学、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当年共招收普通高等教育法律专业本科学生729人(1977年全国仅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和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招收223人);而10年之后的1988年已有5院74系招生8412人;20年后的1998年,全国共设有214个法律院系(专业),当年招收普通高等教育法律专业29028人;到30年后的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中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已有607个,在校生近40万人。这从一个侧面见证了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二是从总体布局看,50年代形成的以“五院四系”为主导的办学格式,到今天发展成为“五校八院”。加上教育部直属的其他综合大学的法学院,共同构成普通高等法学教育的第一阵营仍然发挥着国家队主渠道的作用[32]。三是从学科地位看,法学在人文社会科学各门学科中仍然是一个热门。法学家在应对社会热点和重大发展问题上的作用日益显现。此外,2007年,全国法学类专业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共招生6.96万人,在校21.32万人,毕业3.46万人。此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和律师专业的本专科现有在考人数约有36万人左右。

2、基本形成门类齐全、结构完善和比较完整的学科专业体系

在这一阶段,提出了法学专业设置和课程结构调整的改革意见,继1993年调整为5个法学本科专业、4个普通专科专业及 6个专业方向后,又进行了新的改革,决定从1999年开始只按一个法学专业招生,同时决定全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14门核心课程[33]。据1993年统计,当年全国培养的法学硕士不足600人,而到了2006年,全国138所高校法学类专业研究生招生1.68万人、在校4.47万人、毕业1.26万人,分别占全国的4.22% 、4.05%、4.92%[34](此数不含政治学、社会学和民族学。法学为一个大门类,之下又分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和民族学等四个一级学科和27个二级学科[35]。如加上后三个学科,全国共有407所高校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获得法学硕士一级学科授予权的单位共106个。2007年:全国已有80所高校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36]。全国共有法学博士授予单位35个,其中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予单位12个。全国设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9个。2006年全国普通本专科和高职高专中法学专任教师为4.7万人,高校法学研究人员18,325人,共有法学类研究机构134个,共出版法学类著作2,265部、译著112部、整理古籍9部,发表译文96篇论文20,502篇。[37]

3、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

1999年6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作出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此后国家又制定了“人才强国”战略,先后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划[38]。教育部也先后制定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了“211工程”、“985工程”等建设项目[39]。与此同时,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与调整。之后,针对高校大扩招引发的一系列矛盾,教育部2001年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2003年又启动并实施了“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其目的在于把高等教育发展的战略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其内容包括评选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启动“国家精品课程的建设项目”、开展高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实施万种教材建设计划等九项措施。

2006年12月,依托中国法学会成立了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该会吸收了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和政法实务部门的人员参加,并与教育部法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形成相互合作、一体运行的机制,共同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如引导法学界开展转变和变革法学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的讨论,努力实现从知识传授的教学观转向能力培养的教学观,从教育终身的观念转向终身教育的观念,从专业对口培养的观念转向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的观念,由单一的知识传授转向全面素质教育的观念,由学生是客体的观念转向学生是主体的观念,由偏重共性的教育观转向兼顾共性和个性、因材施教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的转变,从而为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了舆论准备。

4、统一司法考试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后的《法官法》、《检察官》和《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化建设开始走向法治化的轨道。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既是现代法治的一般要求,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既是法律职业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二十多年来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建立和实施标志着法律职业自此走到了法治建设的前台,并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改革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40]。鉴于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学科教育、法律职业素养教育、法律职业培训和法律继续教育的根本目的和宗旨都是为了培养造就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高素质法律职业共同体,因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与完善,对于法学学科教育而言,它不仅将发挥出桥梁作用、导向作用、规范作用和检验作用[41],而且对那些达不到法律人才培养规格的法学院提出了挑战。同时,它不仅提高并统一了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而且也将促进法律职业的发展和完善。最终寻求和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相互适应、相互协调和共同发展[42]。2002年到2007年已连续举行了六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全国有138万多人参加考试,19万多人通过。其中2007年全国有26万多人参加考试,5.8万多人通过,通过率为22.39%,比2006年增长7个百分点[43],2008年报名人数达到37万人,为历年最高。实践证明,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为国家选拔了大批合格法律人才,不仅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了人才保障,而且也有力地推动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职业化建设。为了适应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建设的需要,司法部已提出进一步改革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总体思路、努力目标和工作措施。

5、政法院校开展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

自2007年秋季开始,五所政法大学和公安院校将采取特殊的招录办法和培养体制从退役士兵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中定向录取、定向培养、毕业时定向输送到中西部县级以下政法部门,首批试点院校25所,招生人数5160人[44]

6、走向世界的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界在改革发展的同时,在办学方式上也实现了从关门办学向开门办学的转变,积极组织开展和推动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一是先后召开中欧、中美、中澳、中非、中日等一系列双边或多边的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暨法学教育研讨会。二是2005年国内第一个以招收外国法律职业人为主体、学制一年的中国法律硕士学位课程,在清华法学院正式开班。2007年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宣告成立,设立教授委员会,在师资人才管理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并以新的教育理念推进管理、学术和教学方法、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改革。三是自83年开始由教育部、司法部牵头与美国福特基金会、富布赖特基金合作开展CLEEC交流合作项目之后,93年成立了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中方有8所学校参加,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前后共派出210人。其后在2006年12月召开“中美法学教育研讨会”,会上宣布由中国教育部法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与美国法学院协会共同成立“中美法律教育联合委员会”。四是2007年11月欧盟与中国政府合作筹建中欧法学院,2008年9月,教育部批准由中国政法大学和德国汉堡大学共同牵头建立中欧法学院。五是自2000年9月开始,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为了加强法律实践教学,北京大学等七所高校率先在法学院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经过七年实践,目前已有40多所高校设立了法律诊所课程。作为大三学生的一门选修课,已培训7000多名学生,承办案件近4000起,收到良好效果。学生在参加法律实践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同时,通过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素养。此外,加上各法学院校自行组织的各类出访考察和接待来访等双边交流等活动等等,使中国法学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进入全面发展的阶段并以新的形象走向世界。[45]

 

三、法学教育的反思

(六)法学教育的属性、定位与问题

1、法学教育的基本属性

由法律职业特殊性所决定,法学教育具有教育性与法律性相统一的双重属性,既有教育属性,又有法律职业属性,是二者的有机统一;法学教育制度既是一种法律后备人才培养制度,又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的终身化的教育保障制度;既要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服务,又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律人才、提供智力支持和社会服务。与此相适应的是,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体制)同样也具有二元结构: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一项教育工作,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法工作;法学教育制度既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又是我国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律职业制度的重要构成;应用类法律人才的培养决不仅指普通高校中法学专业学历教育,它还包括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统一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制度。因此,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的法治发达国家中,法学教育都离不开法律职业部门的宏观管理和行业指导[46]

2、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

经过三十年的迅速发展,我们经历了80年代法律人才稀缺到时下的法律人才饱和的跨越,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已经形成庞大的办学规模和比较完善的学科专业体系,但各界对当下的中国法学教育处于什么状况,下一步向何处去的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中国法学教育已经走下神坛[47],而有的指出中国法学教育处在一个新的十字路口上[48]。同时,尽管开展过多次论证但大家对于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仍存困惑:到底是应秉持精英教育的品位,还是应走大众教育的路线?法学教育是应坚持以通识教育为主,还是应以职业化为标向?法学教育是以人文素质教育为主,还是以专业教育为主?要求法律人必须具备高素质是否意味着法学教育必须更改教育目标,甚至取消本科教育[49]?三十年的发展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些问题。作者认为,把法学教育还原到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中去,那么法学教育(法律人才的培养)既是人文素质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也是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统一[50]。在恢复法学教育三十周年的今天,如果我们还不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属性,将会贻误法学教育,也会危及到法治建设。法学作为职业知识体系,法学教育则应该主要作为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主要作为通说型教育[51]

3、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法学教育在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高等教育大众化引发的变化不仅仅在于办学规模的扩张,而且在办学模式、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方面都有重大变化。如在创办一流大学、综合大学、研究型大学的过程中,由于准入不严,监管不力,有些学校脱离自身定位,一哄而上,盲目追求“高、大、全”,几乎都要开设法律、管理和计算机专业。这种盲目发展导致的趋同现象,一方面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因同质化而缺少办学特色,学科专业水平也得不到保证,其结果之一是法科83%的就业率低于全国高校87%的平均水平[52]。在大扩招引发的教师队伍分化重组的背景下,不少近年新设立的法学院同样也存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方向不明的问题。二是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难以适应法律职业日益精英化的需求。三是在数量与质量的矛盾日益突出[53],一方面是600多所普通高等法学院(校)每年近十万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另一方面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能处理国际纠纷和跨国法律事务的高素质人才仍然奇缺。四是有的院校未能处理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引发出一些新的矛盾[54]。以上现象实际上折射出法学教育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如果运用系统的方法进一步分析深层次的结构性、体制性问题可知:一是法学教育内在的教育属性和法律职业属性长期处于分离状态;二是在局整关系上往往以局部代替整体。

(七)法学教育的基本共识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三十年的实践和探索,形成以下共识:

1法律人才是法治建设的第一资源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治也是“法律的治理”和“规则的治理”,而法律之治和规则之治都要靠人来完成,法律人才是法治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就此而言,法治也可以说是法律人之治。中国职业法律人肩负着政治使命、社会使命和道德使命。因此,法治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培养一支合格的法律队伍。不仅培养法律人,还要培养法治人,当然,法治的最终成熟还有赖于法治公民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是一场“对人的塑造与培育的事业[55]。从社会功能和价值追求上看,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人才培养是一种重要的法治活动。法学教育与法治建设之间具有历史的内在的逻辑关联,正所谓“法治兴则法学兴,则国兴;法治废,则法学教育废,则国废。”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了这一规律,法治应当成为检验中国法学教育成败得失的惟一标准[56]

2、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

不仅要认可法学在学科体系中是与政治学、社会学、文学、历史学、物理学、心理学等一样的学科意义上的专业,而且更要确认法学是一种职业意义上的专业。法学教育所具有的深刻的法律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强的突出特点。法学的主流与基础是规范法学。法学的基础特点是职业知识体系而不是通说,是一种技术理性而非自然理性。法学是关于规范的学科,是最具世俗性的社会科学或人文科学。法学依赖于立法、司法和法治化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要跟着法治走[57]。在大多数国家中,法学教育的都要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和学术类法律人才,但毫无例外地是以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为主的。

3、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从一个社会人转变为法律人、法治人的过程是由不同阶段的教育培训制度共同构成的,也是贯穿于法律人职业生涯始终的。基于系统的观念和逻辑的推论,培养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决不是某一个点、某一个环节、某一项制度、某一个阶段就可以完成的。通过观察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和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它们都经历了由点到面、由阶段到过程、由部分到整体的转换,而决定这一转换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职业的需求,其更深刻的内在动力是社会历史条件和时代发展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的分工越来越细,但同时其相互联系又更加密切,形成一个整体。而整体就是一个系统,是整体就不能不研究整体中的结构、制度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关系。

4、法学教育必须坚持 “以本为本”的原则

这是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必须以法律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办学主体和基础。这是由法律本科教育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作用所决定的。这:一是因为法律本科教育的内涵,覆盖了法学学科和各二级学科及主要课程的基本内容,可以说法律专业最基本的知识体系都是在本科阶段传授的。二是因为法律本科教育在法学教育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承上启下,承担着为社会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重任。不论是以往举办过的专科教育,还是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和法学硕士教育都离不开这个基石。前者是其简化或浓缩,后者是在其基础上的深化和发展。如果说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那么,法律本科教育就是法律人才培养制度的基石。基于法律的社会地位和学科特点,从世界各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和共同要求看,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应当建立在人文素质教育和科学教育的基础上,并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生活阅历。三是因为法学是公民社会的学问,还需要以比较成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为基础。同时,它又属于青春成长期的教育,对人的一生具有重大影响和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四是因为从国际惯例看,本科教育历来被视为第一学历,法律本科教育质量的高低决定一个学校、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法学教育的质量。可以说,没有高水平的法律本科教育,就没有高水平法学研究生教育和高水平的法学研究工作,自然,也就没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作者一贯认为,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同样要坚持“以本为本”的原则,这是一种更高层面的“本”。是因为举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两大前提在于:一是高素质的非法律本科生源,二是高质量的法律本科教育。因此,说到底,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也取决于法律本科的教育质量。

5、在学科专业体系建设上必须坚持“以法为主”的原则

面向21世纪,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是社会发展的两个车轮,离开任何一个都将失去平衡。与客观世界的多样性和统一性原理相适应的是科技发展也日益展现出整体化、系统化趋势。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解决未来社会的各种重大问题,涉及科学、技术、社会、法律等领域,绝非是某一个学科、某一个领域所能承担的任务。必须依据自然科学(主要包括三个层级:基础理论、技术科学和应用技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以及边缘科学、交叉科学等多学科、跨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并采用综合方法与多种手段。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在探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时,都在积极促进文理渗透、学科交叉,大力实施理工文即STS(科学、技术、社会)的相互渗透、综合集成、有机整合的改革措施,不断优化学科体系的生态结构。适应这一趋势,独立设置的高等政法院校要积极促进法学教育与其他科类教育之间的交流、沟通和合作,促进法科与其他相关相邻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交叉和相互融合,逐步建立起以法科为主并与多种相关相邻学科(专业)并存的综合性、互补性和宽口径的学科体系和专业结构。综合大学法学院要通过有效的机制保障,切实有效地发挥其多学科、综合化的优势,积极促进校内多学科资源共享和校外及社会的交流、合作,逐步形成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学科生态环境。

6、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坚持“以法为本”的一元化培养目标

这主要指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一元化的,即法学专业培养的是法律人才,而不是财经人才、管理人才或其他什么人才。尽管法学本科教育的办学任务具有二元性,即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但在教学内容上必须坚持以法律职业知识和职能素养为主,而不是动不动就用法哲学、法文化学、法人类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这些非主流的法学知识来教育学生。总的说来,尽管法学本科教育具有一元化的培养目标和二元化的培养任务,但其毕业生的适用范围(毕业去向)则是多元化的,法科毕业生具有广泛的社会适应性,这正好与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相一致。[58]

(八)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

1、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基本资质

在现代社会中,律师与医师、教师、建筑师、会计师等类职业一样,都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它们不仅有一整套职业标识、职业要求和职业规则,而且对准备进入这些职业的人员有一整套严格规范的教育培训制度、统一的准入考试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那些获得大学文凭的人员仅仅是具备了进入这一职业的基本条件。现代社会中高度的专业分工与更加广泛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促使具有类似条件的律师、教师和医师等职业先后走上分工专业化、岗位专门化、队伍职业化和培养一体化的发展道路,并逐步形成一整套职业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相匹配的一整套特殊的人才培养模式。

作为一个职业法律人、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必须符合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就大学阶段的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而言,一方面,它和其他科类的教育一样,是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专业素质教育和身体素质教育等四个方面的统一。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学科教育,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决定的。这种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就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和“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是应当掌握法律职业知识体系。二是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三是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还必须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这一点已成为各国的普遍要求。综上所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法律职业知识的共同体,还应当是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即三大共同体的统一。

2、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人的基本资质

教育资源和法学教育活动是围绕实现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而展开的。而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又是由法律职业对从业人员的时代需求所决定,具体而言,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总体上看,一个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主要是由其所处的时代发展需要和法律职业的发展阶段、发展规律和内在规定决定的。中国目前正处于建立法治向深化法治转换的阶段,从法律职业的内在规定性看,正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人基本资质,决定了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培养要求。这种职业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职业对象的特殊性。二是法律执业活动的特殊性。三是法律职业发展道路的特殊性。四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殊性。

3、法律职业引导法学教育

纵观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一方面,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传统和特征。从法律职业的形成过程来看,正是法学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因此,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法律职业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当二者形成双值交集良性互动关系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得益彰,健康发展,而当二者脱节时,就将导致结构失范和发展失衡。通过对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发展道路以及互动关系的观察和分析,不难发现,获得大学本科文凭仅仅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尽管大学学历教育是从事这类职业的重要条件,但就人才培养的完整模式和全部过程而言,也仅仅是一个起点和重要基础,绝非终点和全部内涵。

法律职业队伍是在长期的民主法制建设中逐步成长起来的法治力量,要真正实现从一个社会人到法律人、从法律人到法治人的转变。决不是仅仅由一次性的学校教育就能够完成的。恰恰相反,它是一个动态、联系、开放的人才培养模式,贯穿于法律人职业生涯,就教育培训的主体而言,也可称之为“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这也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规律。但由于以往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长期处于脱节状态,其结果一方面,接受法律教育并非进入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另一方面,始终未能建立起一整套相互补充、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的教育培训制度。多年来,尽管人们在实践中已经不断从感性上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但严格说来,尚未自觉从制度建设上,从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上,从人才培养模式的整体构架上来考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养成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必须把从一个社会人到法律人员,以及保持作为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资格所涉及的法学专业教育制度、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继续教育制度视为一个整体和统一的过程,即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体。这就是说,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是一个具有凝聚性的结构,其各个部分在功能上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但同时又是一个动态、开放的自组织系统。只有这样,它培养的法律人才能够满足法律职业对其从业者在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上的整体要求。

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具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系统性和全程性,各个环节之间不能中断或错位。如不能用学科教育代替职业教育,或将职业技能训练任意前置到学科教育中去。二是统一性和整体性,各个环节不可或缺或分离。从国际发展趋势看,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普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一体化、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一体化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一体化的走向已愈来愈明显。三是逻辑性和生态性,各环节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彼此间形成一个完整的生物链系统。四是双重属性和二元结构。

(九)从法学教育到法律人才培养

就一个国家而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教育的变革发展应当是一种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关系,教育的使命及时代任务主要取决于时代发展的阶段和时代的主题。法学教育也不例外,随着工业化任务的完成,在经历了创立国家和建设国家的历史发展阶段之后,国家将逐步进入后工业化时代或第二次现代化的历史发展进程,并向管理型社会转变。这一阶段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的运行与发展,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个时代需要大批法治精英。因此,除法律职业外,大量优秀法律人才必将进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并成为时代发展的标志。可以说时代主题决定了时代的基本要求,也决定了这个时代对主干人才的需要。而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取决于法学教育的正确定位和不断创新。

1、法学教育的时代任务

从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民主法治建设状况来看,法学教育承担的时代任务,一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应用类法律人才和适量的学术类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同时,还要培养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二是适应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需要,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三是适应各行各业全面纳入法治的发展轨道的需要,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四是在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五是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和参加法治理论研究和法学研究、决策咨询、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法律援助活动等。

2、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

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具有政治性、实践性、社会性强的突出特点。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加上政法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关系到政法队伍的建设,关系到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关系到人民政权的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为了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必须从大局出发,按照人才培养系统关于分工专业化、岗位专门化、队伍职业化、培养一体化的要求,在总体上把握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未来改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3、优化法学教育的布局结构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必须从大局出发,按照系统的要求,在总体上把握未来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发展:一是面向新时期,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要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好人才资源的准备,培养大批社会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提供高水平的智力支持和优质服务;二是面向新时期,法学教育要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走高起点、高层次、高质量、高效益,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三是法学教育本着与经济、社会、民主、法治以及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控制规模,优化结构,提高层次的方针,淘汰一批不符合办学条件,不适应发展需要和培养质量不高的学科专业点,集中力量办好“国家队”,引导举办者把注意力和热情投入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去;四是法学教育布局结构的调整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全国性院校与区域性院校和地方性院校的合理布局;另一层面是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与独立设置的政法院校、以及财经、民族、师范、理工和农医等其他科类院校设立的法律院系之间的合理布局和分工。由于各地区发展和需求的不平衡,必须实施非均衡发展的方针,集中有限的教育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合理的布局结构和互补性的分工结构;五是法学教育合理的类型结构是法律职业结构和法律人才结构合理构成的重要保证。合理的法学教育类型结构应该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主要培养法官、律师、检察官,最低层次是法律本科教育,此外还有少数法律院校及研究所培养学术类法律人才(教师、研究人员),最低层次应当是法学硕士生研究生教育。另一类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主要是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这类人才必须接受高中后两年制(最低层次为大专)的法律职业教育,才能从事法律辅助类职业;六是随着法律在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的提高以及法律技术化、信息化、国际化,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将重点上移。在新世纪,高等法学教育要坚持“以本为本”和“以生为本”的原则,以本科教育为基础和起点,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稳步扩大JM教育办学规模,试行本硕连读的一体化培养模式,把通识教育、法科知识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有机整合起来,使其最终成为培养高层次应用类法律人才的主渠道。压缩和严控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办学规模和招生对象,逐步形成本科、硕士、博士教育之间合理的层次结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要以专科为起点,逐步形成专科与本科相衔接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七是随着科学和技术(包括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交叉综合和跨学科专业问题的增多,不仅学科专业的设置,包括法学院校的设置都应当符合“学科生态”的要求。政法院校应当建立起以法科为主并与多种相关学科(专业)并存的综合性、互补性和宽口径的学科体系和专业结构,综合大学法学院要进一步发挥其多学科、综合化的优势,积极促进校内多学科资源共享和校外与社会的交流、合作。

4、努力实现“两大共同体”的双值交集和协调发展

法律职业的基本特点和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殊性,即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要遵循高等教育的一般规律和要求,而且还应当遵循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特殊要求。这在根本上决定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之间的基本关系。

一般说来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也反映了社会发展与教育的一般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双方既互相适应、互相促进,又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但从根本上讲,是法律职业决定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构建与发展,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培养规格,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和基本制度。这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才共同体之间存在一种辩证关系。从当前的发展看,要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形成新的培养模式。通过司法考试既是一种特定的职业荣誉标志,也是一种人才使用部门的行业准入选择机制,因此,要紧紧抓住司法考试这个关键环节,认真总结七年来司法考试的得失,进一步完善考试制度和方法,进一步改革招生分配制度和方法,进一步打通学科教育、职业素养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制度隔断,率先在五所政法大学构建起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相结合的一体化的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的桥梁作用、检验作用、规范作用、选择作用和导向作用,进一步推进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三位一体,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二是形成新的协调机制。鉴于政法队伍的建设关系到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人民政权的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必须从大局出发,根据法学教育双重属性要求,在教育部门和法律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形成合理的协调机制:一方面,司法考试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不仅要包括法学家和法律家,还应包括教育家,不仅包括法律职业部门和司法考试主管部门,还应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另一方面,对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不能仅有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当包括司法考试的主管部门并吸收其他法律职业部门参加或参与。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行政部门与司法考试主管部门及法律职业部门之间的双向参与,良性互动。三是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在进一步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准入办法和准入条件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和健全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准入办法,实现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法律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指导与法学院校协会的自律管理的相互协调、相结合,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来说,是否举办法学院系,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而法学院系办得怎么样,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如何,则应由法律职业部门和有关的法律用人部门进行评估,以保障合格的法学院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四是形成法律职业教育培训的共同体。通过跨部门、跨地区的布局结构调整,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内的法律教育培训资源,由普通高等法律院校与法律部门的培训机构共同建立起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的共同体。如由五所政法大学与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共同组建国家司法学院(逐步形成中央和省两级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共同体),通过与学科教育制度的衔接,开展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职业技能培训,最终构建一体化的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才培训共同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时,还要统一建立起由法律学科教育学历文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法律继续教育注册证书所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证书体系。五是形成不断适应发展需要的法律继续教育制度。法律职业部门与法学教育部门要依托社会资源,通过规范化的制度安排,共同建立起法律从业人员的终身化继续教育制度,切实保障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目标的实现[59]。应当肯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时已经明确提出:要由学历教育为主向岗位培训为主转变,从应急性、临时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转变,从普及性、知识性培训向职业化、精英化培训转变的“三个”历史性、战略性转变的要求;提出为增强培训效力,还要逐步形成培训、考试、任用三位一体的教育培训机制[60]

四、结 语

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法学教育在民主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的重要战略地位。在新的历史时期,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等项新任务、新目标,不仅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也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和内在发展动力。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学教育已经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也不可逆转。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发展市场经济、推进民主政治和建设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做好人才资源准备的双重历史使命。可以说,没有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和大批高素质、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建设法治国家就是一句空话。

 

* 霍宪丹,法学教授,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自学高考指导委员会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健,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研究生教育院院长。

[1]在现代中国的语境里,常常不很严格地同时使用“法学教育”和“法律教育”这两个词。其含义上的差异最多只在于,前者多少倾向于人才培养的学术分科意义;后者则更注重人才培养的实务性或职业分工。

[2]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3]1953年2月7日毛泽东在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1953年2月8日。

[4]李逢江,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概况,载《中国法律年鉴1988年》,第99页。另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律人》2004年第4期还刊登了“1950年代法学留苏学生名单”。但这个名单并不完全。

[5]中国人民大学是根据1949年12月16日政务院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设立的,旨在“接受苏联先进的建设经验,并聘请苏联教授,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新国家的各种建设干部。”《关于中国人民大学实施计划的决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49年12月16日。

[6]高等学校的院系调整工作从1950年开始,1952年全面展开,1953年基本完成,1954年收尾。1955、1956年前后又作了一定范围的调整。1953年前的调整属于高校院系的结构性调整,改革旧教育不合理的院系设置的弊病居多;1955、1956年的调整则以偏重于调整沿海与内地建设的关系等战略性考虑居多。参见余立主编:《中国高等教育史》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5及以下页。

[7]蔡诚主编:《中国司法行政大辞典》,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89页。

[8]《中国教育大事典1949-1990》,第1204页。

[9]华东政法学院教学改革工作初步总结,《法学》1958年第4期。

[10]武汉大学法律系编《政法教学工作的新道路》,1958年。

[11]吉林大学法学院编《法苑芳华1948-2008》,2008年印。

[12]《西南政法学院1958年修订教学计划》等有关资料。

[13]《中央政法小组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等政法教育和调整政法院系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3]462号),转引自《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2》,第268页。又:《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一般专业按绝密、机密专业政治审查标准录取新生的通知》,1963年7月11日。

[14]陈守一,新中国法学三十年一回顾,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第2页。

[15]根据197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高等学校调整方案》,共撤消全国105所高等学校,政法教育机构即由此被撤消。

[16]以上资料引自 李贵连等编《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52-256页。

[17]霍宪丹:加强民主健全法制没有知识没有人才不行——学习邓小平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发展法学教育的论述,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3期第4页。

[18]这些指示包括:“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担负着组织、宣传、教育和后勤等项重要任务”,“要着重抓好培训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律师等干部和办好政法院校这两项基本建设,使司法行政工作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等。

[19]“文革”期间,除西南政法学院教职员工全部迁移到重庆市西山劳改农场,其他四所政法学院的人员全部被解散了。形象地比喻是,北京政法学院被“五马分尸”(校园被北京歌舞剧团等五个文化单位占用),西南政法学院是“楚汉相争”(因校址争议与毗邻的四川外国语学院发生的冲突),华东政法学院是“八国联军”(校园被各色各样的单位或居民散户所占用)。

[20]彭真同志要求司法部承担起政法部门的组织、教育、宣传和后勤保障的职责。

[21]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1978~1998)》,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53页。

[22]彭真:《论新中国政法工作》,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3月版,第386页;胡建华:郑天翔抓法院队伍建设记事,载《人民法院报》, 2008年8月16日第2版。

[23]李岚清:“九五”期间采取倾斜政策加快法学教育发展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载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1978~1998)》,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95页。

[24]霍宪丹:抓住历史机遇培养法律人才,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这次会议上,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建新出席开幕式,作了《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快法学教育发展》的讲话,司法部肖扬部长在大会的主题报告是“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奠定基石》,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

[25]1998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批准,在北京成立了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参见《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9页。

[26]霍宪丹:JM教育:依法治国的人才库—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探索与改革,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7期。目前已设立专业学位18种,工商管理(MBA)、建筑、法律是最早设立的三个。

[27]高等学校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基于教育部高教司的职责范围而确立的。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其设立目的是为加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由教育部聘请有关专家而组成的,其主要任务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第一届法指委于1997年1月在北京奥林匹克中心成立,教育部高教司和司法部法学教育司主管领导到会讲话,曾宪义教授先后担任第一、第二届法指委主任委员,张文显教授2007年担任第三届法指委主任委员。在此之前的1986年为了解决法律人才培养主动适应政法队伍建设需要的问题,教育部高教司和司法部法学教育司曾协商,拟共同牵头成立有政法各部门参加的政法教育协调指导小组。

[28]李龙主编:《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未来》,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版。

[29]如1999年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作出了扩大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重大决策,到2002年,我国高等教育的入学率从1998年的9.8%增长到15%,进入了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这比1999年教育部制定的《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到2010年实现高等教育毛入学率15%的目标整整提前了8年),这一时期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时代的“高等教育精英化”到市场经济时代“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历史性转型。2007年准入学率已达到22%,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达1800万,规模堪称世界第一。与之相对照的是从1978年到2006,中国的经济总量从3645亿元增长到210871亿元,增长了近58倍,GDP年均增长9.8%。2006年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超过了2000美元达到2010美元。参见国家统计局编:《大发展大跨越—从十六大到十七大》,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16页。

[30]参见张文显:《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与发展》,载《中国法律》, 2007年第2期第9~10页。张文显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三次发展潮。第一次发生在70年代末,第二次是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出现的,第三次是在2000年1月高校大规模扩招之后出现的。

[31]张文显:中国法学教育的若干问题,载全国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编:《中国法学教育通讯》(内部刊物),2007年12月,第55~64页;徐显明教授认为从世界范围看可概括为美国的稳定型、欧洲的修补型、中国的变革型和日本的过渡型等类型,载《中国法学教育通讯》2007年12月。

[32]主要根据综合评价指标的排名。目前的五校是指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而八院则指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和厦门大学的法学院。徐显明教授认为:法学教育已走向多元,中国现有的600多所法学院(校)可分为学术型法学院、实用型法学院、结合型法学院、特色型法学院和普通型法学院。见《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3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年9月版第3~13页。

[33]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2001年又增加了人权法和环境法。

[34]在校研究生人数排名前十位的有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清华大学。分别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均自动获得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法学学科博士点授予权(其中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一级学科2007年被评为首批国家重点一级学科)。

[35]王健: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概览,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37页。

[36]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的统计,自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共招收近5万人,已授学位18102人,在校生近3万人。

[37]以上数字参见徐显明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页。

[38]分别见光明日报2006年3月30日第3版和2007年10月15日第2版。

[39]唐景莉:用质量工程引导带动本科教改—访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载《中国教育报》,2007年3月1日第2版。

[40]陈瑞华认为:在此之前,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产生的途径并不统一,法院、检察院甚至经常通过“社会招干”的方式接受来自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所谓“初任法官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考试”,又局限于在法院、检察院内部进行,不仅对候选人没有教育、学历和法律培训等方面的统一要求,而且考试也常常流于形式。相反,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那些申请律师资格的人大都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这不仅导致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法律素养产生了越来越大的距离,而且在法律理念、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也难以形成共识。载《中国司法》, 2008年第3期第17页《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了吗(下)》。

[41]霍宪丹:《司法考试与法律人才培养》,载孙谦、郑成良主编:《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58~61页。

[42]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由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成立的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将可望与教育部法指委、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一道,共同支持和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与改革。

[43]吴爱英(司法部长):《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载《中国司法》杂志, 2008年第2期第7页。

[44]孙春英:《中西部首次大规模招录基层政法干警由来》,载《法制日报》2008年7月24日第8版。

[45]蒋安杰:《中欧法学教育的新纪元》,载《法制日报》2008年10月26日周末版;甄贞:《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现状与未来》,载《中国法律》,2006年第4期第38~39页;甄贞:“《现行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王晨光:《为法学教育打破樊篱提供动力》,载《法制日报》周末版法学院专刊《法律诊所在中国》,2007年8月19日第13版;申卫星:《时代发展呼唤“临床法学”——兼谈中国法学教育的三大转变》,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3期第124页。

[46]如方流芳教授在《中国法学教育之追问》一文中指出:法学教育固有属性要求它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建立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联系应当是制度建设的出发点。载《法律与发展的中国经验 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Ⅰ)》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5月10日第343页。

[47]有人认为,30年前,法学教育界的传奇“西南现象”已基本再无复制的可能。参见孙继斌、杜晓:中国法学教育走下神坛,《法制日报》 2008年4月13日第3版。

[48]徐显明:《在强化专业学科建设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研讨会闭幕式上的讲话》,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3期第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

[49]相关讨论可参见江平:《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与际遇》,载《法制日报》2007年11月25日第13版;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法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45页;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之追问》见前引33;李先波:《法学教育的悖论及改革》,载《法制日报》2007年10月28日第13版;符启林:《重塑法学教育的精英使命》,载《法制日报》2007年9月2日第13版;葛洪义:《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向》,载《法制日报》2007年5月13日第13版;谭世贵:《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重塑》,载《法制日报》2007年3月18日第13版;徐显明:《搭建社会的正义之梯》,《法制日报》2007年5月17日第13版法科教育三十年叙事;另外,还可参见《检察日报》2008年3月18日第7版:《从专业到职业:法学教育亟待转型》。

[50]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80页。

[51]孙笑侠:《法学的本相——兼论法科教育》,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第431页。

[52]李雪林:《只有研究型大学才能成世界一流?》,《文汇报》,上海:2008年1月31日第5版;许纪霖:《高校的大办文科运动》,载《新闻周刊》2004年6月28日第65页;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认为造成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低的主要原因是法学教育规模超出社会需求。而麦可思公司总裁王伯庆指出除供大于求外,第二个原因是法律职业的门槛提高了。而法律人才网经理胡清平认为从客观环境看,造成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四大原因一是高校扩招和教育产业化的负面影响,二是法律学位教育与法律实践需求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三是法律专业技能继续教育和培训匮乏,国内大的律所和外国律所很少招聘毕业生,四是法律低端服务市场不规范,恶性竞争严重,国内中小法律服务机构不能提供更多就业机关。深层次原因是教育与实践脱节。载《法制日报》2008年4月13日周末版第2、3版。

[53]张文显:《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载《中国法律》2007年210号第9页。

[54]参见孙国祥:《生存危机:矛盾中的当今中国本科法学教育》,载徐卫东、里赞主编《问题与进路: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38~42页;李先波:《法学教育的悖论及改革》,载《法制日报》周末2007年10月28日第13版;李庆指出:“法学教育规模空前扩张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直接影响中国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其最直观的表现是法学院系越办越多,法科毕业生就业却越来越难,而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中国广大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严缺在编人员,有的贫困县至今没有一个律师,参见《法制日报》2007年10月21日第13版《法学教育的困境、反思和突围》。

[55]石文龙:《法治是一场对人的塑造与培育的事业》,载《法制日报》2006年10月19日第9版;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版。

[56]梁文永:《法治是检验法学教育的惟一标准》,载《法制日报》2008年3月2日第11版。

[57]孙笑侠:《法学的本相——兼论法科教育转型》,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第421~428页。

[58]与此相适应的是法律人才的类型也具有二元结构,即分为应用类法律人才和学术类法律人才。从层次结构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分三个层次,即法律本科、硕士和博士。

[59]对此,张文显教授提出:要积极探索法学教育本科后的教育。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主要学的是知识,是基础性的、素质性的东西,本科后要进入法律实务部门,怎样加强职业教育的环节,这涉及怎样和法律实务部门结合起来做的问题。怀效锋教授指出: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弥补法律教育链条上的这一缺失,是中国法律教育工作当前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他认为初任法官培训的重点有二:一是确定现代司法理念,主要包括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独立审判、司法中立、司法权威、司法统一、司法效率、保障和维护人权等理念的确立;二是增强法官司法能力,主要包括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调解能力的培养。以上参见《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8日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专刊B2版。

[60]参见陈冰:历史和战略性的转变——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综述,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2月26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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