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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

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问题探讨

编辑:faxuejiaoyu 
4721 2014/5/8 1:08:00

陈德敏

   

    摘要: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呈现出虚假繁荣的假象,这种假象困扰着法学教育和法学的科学发展。破解这一难题应当将焦点汇聚于“为什么要发展法学教育,为谁发展法学教育,发展什么样的法学教育以及怎样发展法学教育”这些基本问题。在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贯彻以人为本、以法治建设为本、以社会和谐为本的标准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科学发展。基本路向是坚持精英化的法学教育,并在这一理路指引下完成校正法学教育发展的积弊的任务。

    关键词:法学教育  科学发展  发展基点  精英化

 

 

目前,建设和谐社会、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通过法律常规机制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利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并确立一种良法之治;赋予人们广泛的公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维护司法独立,为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提供良好的正当程序保障。可以说,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法学教育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任重道远。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育具有现代法律精神、先进的法治观念,对永恒的正义观念的坚定信仰、独立而健全的法律人格和强烈的职业责任与社会责任感的精英。可以说,法学教育承担着知识传承与人才培育的双重任务。知识的继承与开新以及高度专业化、素质化的法律人才是法治建设的两大支柱。因而,法学教育应秉承科学的、理性的、实用的发展理路,按照法治建设的具体要求高质量完成知识生产和人才培育的任务。惟其如此,法学教育才不会偏离现代教育的应然功能以及法治建设的实现需要。事实上,中国的法学教育在现实承担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历史使命的前提下,不仅没有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培养足够的、专门性的、高质量的法律人才,同时在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学法、守法并运用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上也贡献不足。更为重要的是,在向全社会传播法律文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塑造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高层次的法学研究人员方面同样没有发挥高效用。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虚假繁荣”[1]的迷途中踟蹰不前的现实境遇不禁让人喟惋。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的基本问题,不仅必然,更加必要;并试图通过这些基本问题的分析指出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实质。

所谓法学教育的科学发展,简单的说就是依照法学教育的规律和特性来发展。法学教育的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对其规律的认识和把握需要采取科学的态度。它要解决的是法学教育为什么要发展,为谁发展法学教育,发展什么样的法学教育以及怎样发展法学教育等一系列核心问题。我们只有对这些基本问题做出科学的回答和判断,才能为法学教育设计出科学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发展原则以及发展策略。而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科学的认识法学教育,包括法学教育的性质、核心、起点、衡量标准、基本内容等各个方面。惟其如此,才能在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指导下推动现法学教育的科学发展。

 

一、为什么发展法学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基点及其判准

 

在现代社会,法学教育引导着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向。其一,法学教育为法治建设提供智识支持。法学教育工作者(以其中的法学教授和研究者为主)以更宽阔的学术视野和多学科的知识背景,充分借助现代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工具积极探索法治建设所需的基本理论。其二,法学教育为法治建设提供人才支持。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律职业群体将会在法治建设实践中操作着法律机器,保障社会机制的运作;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他们的工作和努力,而他们的工作和努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良好的法学教育。

科学发展法学教育的核心是为谁发展法学教育,回答的是法学教育应坚持以什么为本。这也是从根本上追问了为什么要发展法学教育。明确了此点就是明确了什么是法学教育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根本动力。因为,它明确了法学教育发展的逻辑起点,决定了教授什么样的法学知识、怎样教授等一系列关键问题。简单的说来,人、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即是我们为什么发展法学教育的根本出发点,也是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所应围绕的核心,对人的发展、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功效大小是判断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效果的最终标尺。

(一)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基点的判断

法学教育科学发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法治建设为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本。以人为本意指法学教育应当根据人的需要作出合理安排,包括人的安全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法学教育所传递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更有效、更充分的实现人的价值,维护人际间秩序的安全、公平、平等、和谐。另外,法学教育对于受教者而言是良好的公平正义道德情操的来源,而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绝大多数的法律受教者内涵此种情操将是衡量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标志。

法学教育发展的以法治建设为本意指法学教育应因循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为实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一法治内涵铺设理论基础。通过法学受教者的批判精神试图发现一些关于法治的新见解,借此阐释有助于增强法治的新原则。同时,法学教育还培养社会主体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这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基础。社会主体的法理念和法信仰是法治的灵魂,提高受教者的法律意识和培植法治的社会氛围是法治建设的关键,而法治主体的法理念是和其所受法律教育是成正比的,而且法治观的形成也影响着主体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此外,法学教育的依法治建设为本还体现在其应为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提供知识和技术手段。因此,法治建设的过程性和系统性要求法学教育全方位、深层次的培育有利于法治建设的人才和知识。

以人为本、以法治建设为本,最终指向的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人的主体性的张扬以及法治的保障。和谐社会是多元化和多样化的社会,知识化、市场化、城市化是其主题。其基本特征首先是社会权益的共同分享。社会的民主权利和财富为全体社会成员共有共享。其次,和谐社会是利益协调、力量平衡以及文化共生的社会。现代社会的多变性和多元化决定了各种社会阶层利益关系的纷繁复杂。任何一个社会机构和组织都不可能全方位地表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协调各方的矛盾。因而,社会发展客观上需要行使各种社会职能、代表社会各阶层利益、反映各种社会价值追求的社会组织共生共存。多元化的组织和权力的并存需要法律制度的普遍确立和法制精神的崇高信仰。再次,和谐社会是活力充分释放的社会。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普遍实现要求每个社会成员能够公平的获得机会、热情的司守其职、合理的享受成果。复次,和谐社会是管理有序的社会。这是更需法治保障的一个方面,也是社会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它他要求社会生活有法可依、社会公众法治观念较强、政府管理公正透明、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最后,和谐社会在生态危机下应是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社会。环境伦理入法、环境观念入心、环境理念入政是保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这些都需要人的主体性作用发挥和法治观念的弘扬。

以人为本、以法治建设为本、以社会和谐为本因循的是一个层层递进,层层为因的逻辑线路——唯有主体意识的高涨和知识的扩展方能为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唯有“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时社会方能和谐发展,唯有法治建设根深蒂固时社会和谐发展才有了“安全阀”。这一切归根结底来源于教育,因为教育使人的主体性在知识的膨胀中得以显扬,进而为法律文化、法律理念、法律意识、法律价值、法律精神、法律方法、法律技术等的接受和传播奠定了主体性前提。因此,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出发点应是以此为核心,进而以高质量、好模式、优理念逐步展开。现代社会的知识性要求必须不断创新,而教育则是创新的前提和场所。

(二)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基点的判断标准

之所以如此确立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逻辑起点,与其说是法学教育的应然使命于此,而毋宁说是出于法学教育的应然使命和实然功效的双重考虑。法学教育的功能效用以对法治建设、社会发展的服务参与程度和贡献度为标准。社会发展需要法学教育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反过来,社会的不断发展为法学教育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如,司法实践活动将根据自身的需求对法学人才的选择作出判断,进而通过就业市场反馈给高校法学教育者,为法学人才输出的标准和路径作出相应的调整提供判准。因此,法学教育的优良程度与科学化水平,除了内在的教学和科研指标外,更为重要的是对社会的参与度和贡献度。目前的法学教育所提供的理论知识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法治发展所需的标准,“既缺乏智识的吸引力,也缺乏实践的操作性”[2],受教者的能力自然不会为社会所认可。因而,科学的发展法学教育,必须实现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的和谐统一。在注重社会发展的同时,要更加突出人的发展,不断调动人的积极性,激发人的创造力,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3]

进言之,检验我们所确立的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点是否科学,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1)这个发展基点必须是法学教育发展最为关心的、最基本的、最普遍的问题;(2)这个发展基点必须与历史相衔接,适应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规律;(3)这个发展基点必须蕴含法学教育发展这个命题中一切矛盾的萌芽。人、法治建设、社会和谐是法学教育发展所要服务的最根本问题,法学教育为这些命题提供的不仅是智识,更重要的是提供了源源的创造力。另外,检视法学教育的现状,我们会发现其积弊仍然是培养什么样的、怎么培养人,传授什么样的知识、怎样传授以及如何在社会发展中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问题。这是法学教育持续关注的核心。法学教育的一切问题和矛盾都源于此,法学教育若能更有效的帮助实现人的主体性充分显扬、法治日臻完善、社会持续和谐,这些问题和矛盾也必将终于此。

 

二、发展什么样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目标的基本定位

 

关于法学教育的性质一直以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法学教育的准确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学教育发展的最终走向。一种精英化的法学教育将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因为高度的专业性和职业性以及技术、伦理要求会促动一个阶层的同构;相反,一种大众化、通识化的法学教育无法在受教者之间形成坚定地共同信仰和职业共性。精英化的法学教育将为受教者提供厚重的法律理论、丰富的社会常识和高尚的法律道德,这是法律专业人才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这是法治建设所需知识的重要方面。申言之,在“知识社会”中,知识是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方面必然要确立“作为社会发展的轴心结构和动力站”的宏远目标,必然以对法治的贡献作为法学教育的根本出发点之一,而这个出发点便是确定法学教育之性质的基本标准。正因为法学教育的功能指向于此,我们方才将之定位于一种具有精英化意识和取向的高等教育。这也是在反思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前提下做出的一个基本判断。所谓法学精英教育,是指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卓越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的教育模式。精英化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这是由法治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法律职业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律职业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捍卫公民权利和防止权力腐败的法治任务,这必然要求法学教育的精英化。法律人才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和神圣的职责在客观上要求他们必须具备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高素质。进言之,法学教育要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向社会提供完善的理论支持,用思想启蒙社会,为社会制度的改造和设计服务,塑造社会的价值观和推动法治文化,它就必然是具有人文性、职业性、智识性、道德性的精英化教育。

首先,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只有与法律职业密切结合,才能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才能建立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传统。”[4]职业化的法学教育理应承担起为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的任务。同时,培养一批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法律职业是某种具有资格认定、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一整套规章制度的相对独立的团体,在深厚学识的基础上以娴熟的专业技术,奉行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从事维护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法治在某种程度上是法律职业者之治,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影响着民众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乃至法治精神的形成;法律人的专业知识将为民众提供合理的保护措施,利于社会冲突的消解和权利边界的明晰。这是法学教育应予职业性认定的基础。而通识性的法学教育是一种非专业教育,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相脱离,与受教育者必须面对的社会事实和法律事实相脱离。简单的通识教育有违法律职业教育的特殊性而类似于普法性的基础教育——法律职业人应当有三个规格要求,一是坚定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法律职业伦理;二是完备的法律知识结构;三是娴熟的法律技能——导致了法科毕业生缺乏较强的职业能力,难以在短时间内胜任检察、审判、律师等法律业务。可以说,法学教育的非职业性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影响甚至阻碍着法学教育自身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因而,职业性的法律教育应培养掌握了法学体系并理解了法律精神的职业法律人,如理论型的法学家和实践型的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掌握了比较系统的法学知识和法律技能训练的法律辅助者,如法律助理、司法文秘等;再者就是从事其他行业,但是具有法律职业素养的守法公民,如公司法务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甚至一般的社会公众。这些人群构成了法治发展的主体。随着法治的日臻成熟,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立法者”还有“阐释者”和守法者,法学教育也应从通识性教育发展为职业性教育,更强调实用性和实效性。

其次,法学教育是人文教育。其一,法学教育不仅是法条教育或技术性教育,因为法学和法制都不是自足的发展系统,需要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价值取向、社会观念、文化背景和知识传统。在这个意义上,法学教育必须精于人文教育。惟其如此,才能提升法学的内在品质,才能促动法学内容的丰富和积淀。法学的品质是其的安身立命的根本。就新兴的环境资源保护法而言,若没有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政治学甚至生态学、环境科学的贡献和支持恐怕难以形成现在的蔚然之势。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通过人文教育提升法学的内在品质,这是法学教育立身于社会、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保证。其二,法学教育的主要功能不仅是知识的传承,对受教者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包括法律职业思维、法律研究思维、法律解释思维等在内的法律思维的养成和正义、公平、秩序等法律价值理念的培育。帮助受教者转变思维并形成身份认同是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促使其形成具有程序性、逻辑性、职业性、规范性等特质的法律思维并透视法律背后的人文精神。这样可以防止法学物化为纯粹的谋生手段以及法律精神的失落;有助于法学和法学教育的互动发展。其三,良好的法律教育要求必须为受教者提供批判精神和对象。我国目前的法学的发展之所以困难重重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人缺乏足够的对法学知识建设的直觉以及学术自信。法学研究对于传统题域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无法超脱于传统内容和思路之外勇敢开拓。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由现今的教育体制和学术评价机制造成的,但是缺乏批判精神和学术自信确是中国法学发展困难重重的内因所在。法学教育提供的批判精神有助于克服这种弊病。

最后,法学教育是道德教育。法学教育的道德性来源于法律职业的公正性。正因为法律职业掌控着现代社会发展的合法路径,法学教育才要在受教者间形成“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5]的坚定信念。社会大众对法律职业及其从业人员具有很高的社会期望,希求通过法律职业者在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的参与和渗透弘扬公平、正义等诸多价值追求,甚至将包含于乡规民约中的区域价值、族群价值普遍化为社会公共价值,藉此解决各种社会病痛。法律职业作为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支撑点和连接点在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调节社会因循公平与正义的轨迹发展,维护正义的、良善的社会制度的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法律职业者应是高度道德化的个体,秉承着维护和救济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可以说,法律职业者道德操守将构成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所以,精英化的法学教育应为受教者提供很高的道德准备。

综上,从法学教育的人文性、道德性和职业性来说,法学教育必须坚持精英化走向。这是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也是回答了“发展什么样的法学教育”这样一个问题。当然,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倾向不能与注重素质教育对立起来,因为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不仅需要法律技巧和理论,同时需要其他的非法学教育中基本知识为辅助。

 

三、怎样发展法学教育:一个可供探索的思路

 

对于法学科学教育发展的缘由、核心和路向的考察为我们具体实施“怎样发展法学教育”提供了前提。我们认为,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思路应当体现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应当考虑法学教育思想或理念与社会对人才和知识需求的适应性;其次是法学教育目标的明晰化、准确化;再次是法学知识传授的误区矫正应有利于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复次是处理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最后是建立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保障机制,以利于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实现。

(一)法学教育理念的重构

法学教育是和政治形势、经济制度密切联系的一项社会工程,因此必须要与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相适应。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需要专门法律人才的保障,同时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变革也需要能适应要求的法律人才。事实表明,目前的法学教育所提供的知识和人才都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知识生产的陈旧化和功利化是法学教育的一大弊病,法学教育的受教者习得的知识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传统的教学理念培养了一批理论基础既不好、实践能力又不强的“半成品”,与法治建设的现实要求相去甚远。所以,社会转型要求中国法学教育理念必须随之转型。科学发展中国法学教育首要任务便是破旧立新,改变原有的教育思想。

具体而言,首先,法学教育在理念上应当从学术型、立法型转向学术与职业兼顾;通过改变授课方式和授课内容使法学教育符合法律职业需要。其次,提升法学教育的门槛,禁止教育机构随意设立法学专业,实行准入制度;对于已经存在的法学教育机构实行定期考核机制和评估机制,对基础差、条件差、效果差的末位尾学校应当限期整改甚至淘汰出局。这有助于实现中国法学教育从规模的扩张向质量的提升转化;最后,从国家到地方到高校要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学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为法学教育设定长远和阶段性目标和评价标准,为适时矫正法学教育发展的理念误区建立事先评价和事后纠正机制。规范法学教育的发展,既要实现综合性发展,也要注重特色院校的行业特色、类型特色、专业设置特色、人才培养特色。如矿业院校应当重点发展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学研究和教育工作。

(二)法学教育目标的明晰

正如我们前面所界定的,法学教育旨在培养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支持的社会精英。精英化的法学教育首先要对受教者进行层次定位,这种层次以基础性的本科生、专业性的硕士生和精通性的博士生为结构。法学教育机构按照这一层次区别的传授法律知识和技能,避免单一化和同一化。其次要培养法学人共同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法律职业伦理、法律知识结构和法律技能。最后,法学教育“产出”的精英应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敏锐的社会洞察力。依据精英化的目标和具体要求为科学发展法学教育设定绩效评价机制。

(三)纠正知识传授的误区

传统的法学教育以理论教授为主。这种知识授教方式缺乏创造性和实践性。如前面我们所谈到的,司法活动中法官的实践技能无法在这种学习中获得。而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人为的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法律技能、法律思维方式以及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掌握法器的人能够运用法律思维来解释法律、填补法律的漏洞、运用法律的原则甚至是社会习惯和乡规民约中的规范。

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矫正之:

1、创新法学课程体系。课程体系是实现法学教育目标的中心环节,课程体系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针对目前的课程安排缺乏对学生职业技巧的系统训练,我们应在坚持法律基本理论教育的前提下加强实践性课程建设。这些课程应该包括辩论、谈判、证据以及审判等各个实践环节。当然,在设置实践课的时候应该注意平衡实践课与专业课的比例以及课程的安排顺序,以利于效果的优化。

2、改革教学内容及方法。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方法的创新。精英化的法律人才需要具备综合性的素质,这要求法学教育不仅要重视专业性的、前沿性的知识的传授,还要注重基础性的、实践性的传授,通过传授给学生整体性的知识拓宽法科学生的知识面。增强法学教育时代感,鼓励学生积极探索新领域和尝试应用新方法。在教学的手段、方法上,引进美国先进的诊所式教学方法、模拟式实践法,同时辅以法律援助、田野调查等手段培养学生的参加实践的积极性,获取第一手研究资料。这样把理论讲解、模拟实践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学生创造性思维与能力的培养,促成学生既掌握从法律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和特有的法律推理技巧,而且还要掌握吸收新知识的能力。

(四)处理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不可小视,它为法学教育质量的检测设置了一项公认的评估标准,这一功能的发挥可以有效的制约法学教育的发展规模,使法学教育整体格局和层次的配置趋于理性化。司法考试的内容按照法律职业要求设定,除了考察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外,更注重考察其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以及是否具备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职业能力。这种考试制度应当被用来作为评价法学教育课程合理性的重要指标。根据其要求优化法学教师的个体知识结构与群体构成,引起法律教授者增强法律实践知识的自觉,引进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资深法官、检察官为法科学生讲授法治实践中所需的技能。但是,尽管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教育的科学发展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我们也要防止负面导向作用的出现。比如,法学教育机构以司法考试通过率为唯一生命,一味的进行专业实践知识的培养而忽视法律价值、职业道德以及法律基本理论的训教。若此,必将使法学教育陷入教而不仁的境地。

(五)建立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保障机制

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之内,法学教育的理念、知识传授方式、课程体系和结构的特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主要体现在教授者、教育管理者以及知识生产方式等几个方面。其一,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政管理的影响,强烈的行政色彩影响着法学教育发展的模式和方向。其二,教授者的知识积累和创造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受教者的知识结构和创造能力。其三,法学教育能否实现知识传授并培养出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法律信仰和人文精神、规则意识的专业人才,取决于所教授的知识的类型、性质、广度和深度。因此,知识系统的规划与沟通对于法学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的不自足性,另一方面是出于法律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针对这几点,我们认为应当在体制上破冰,形成良好的保障机制。

第一,建立公正的教育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机制包括法学教育发展的规划管理、法学教育机构的质量管理,建立严格细致的法学教育质量标准体系。深化法学教育机构的人才体制改革,加强人才的自由流动,多渠道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为法学教育者营造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和民主平等、团结尊重的良好环境。减少对法学教育机构的不合理干预,在体制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自由发展,良性竞争。

第二,架设良好的教授者和受教者互动平台。比如建立专业实验室、案例讨论平台、硕博高层次人才交流活动平台、校际甚至全国性的硕博论坛、专业网络交流平台。通过这些平台的建设加强教授者与受教者之间的沟通,让教授者了解受教者所需,进而根据情况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同时可以是受教者以多种途径获取法学知识和技能,为将来的职业道路做更好的铺垫。

第三,法学教育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及所处地域的实际需求选择产学研一体化的发展道路,在法学教育中贯彻“人才培养、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三位一体的模式,充分发掘法学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潜力。鼓励和扶持法学教育机构围绕“法学核心课程”和“优势课程”配置教育资源,努力做好精品课程和优势学科的建设。围绕应用性法学研究做好人力资源配置和学科优先发展工作,于区域实际结合,更多、更直接为地方法治建设服务。

第四,疏通学校与社会、与法律实务界之间的阻碍,通过法律培训、法律咨询、法律讲座、合作研究等合作模式,建立应用性成果转化平台,实现与地方司法机关、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无缝对接”。与此同时,应当将法学教育的发展与现代信息化技术结合起来,合理有效的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法学教育,及时了解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走向,吸收其他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的先进经验,实现全国法学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加快中国法学教育的信息化、网络化、整体化和高效化。

 

 

* 陈德敏,重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

[1] 这种“虚假繁荣”表现为法学院系不断增加以及法科学生数量的几何级递增。这种虚假繁荣造就的是法学专业学生极低的就业率以及极高的转业率。

[2]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页。

[3] 这里的“人”包括法学施教者与受教者以及其他法学研究人员。

[4] 贺卫方:“认真地对待法律教育”,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5] 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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