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玉 张龙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间,中国法学教育可谓实现了办学规模和招生人数的历史性跨越。但是法科毕业生就业率日益严峻,现在关于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批评意见日益尖锐,来自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要求改革法学本科教育的呼声也日益强烈。笔者认为,在短期内无法大幅消减大量法律院校的情况下,改善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路径应该是面向实践、加强多元化发展,即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自身的特色,因时、因地制宜的改革与发展法律院系的法学本科教育。
一、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问题归结
(一)我国法学本科招生处境之尴尬
在我们从事法学本科招生时经常遇到学生家长如下的追问与困惑,这些问题令我们百感交集、难以置答:
“理科不好的人学文科,文科不好的人学法律。什么也考不上、学不好数学的才学习法律。我们家孩子学习不好,尤其是数学不好,我觉得只能学法律了。
法律有什么好学的呀,最后办案子还不是得靠关系。
现在法学院教的法律课没什么用,讲得大部分都脱离实际,学生毕业了既没啥真才实学,又没啥实践经验,根本不能直接从事实务工作。
学法律的人将来进公检法多有权啊,多少人求着办事啊,能捞不少钱哪!当律师天天西服革履、吃香喝辣,一年能拿个几十万、上百万,多牛啊!
任何学校都可以办法学院或法律系,您说理工、航天、矿业、石油、化工、军事、农业、林业、畜牧、水产之类这些原先与法律不沾边儿的大学办的法律院系到底教授什么“特别”的法律么?与传统的综合院校或法律院校的法学院比起来有什么特点啊?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近几年在所有专业中排在倒数一二,进入法律院系学习毕业就意味着失业。
我是法院的,我老公是检察院的,我们单位一年就招那么几个人,名校的硕士生、博士生都快挤破头了,本科生要是没有关系根本就没人搭理。况且现在单位都不分房子了,一年到头还有办不完的案子,一个月就三四千块钱,够干啥的?我们就不愿意让自己孩子学法律,还不如学些理工科或会计、金融等实际有用的专业实惠。
现在司法考试这么难,通过率也不高,学了四年法律过不了司法考试,要么找不到专业对口的工作,要么只能做些秘书、助理、行政之类的边缘工作,要么就直接转行做些与法律没啥关系的工作,比如销售什么的。这样还不如不学法律了,浪费时间和金钱。
听说现在法学就业率很低,排在倒数一二,你们的本科毕业生就业的真实情况怎样啊……”
笔者相信以上问题其他的法律院校在本科招生宣讲会上一样会遇到,对这些问题做出回答之前,我们必须认真反思我们当下的法学本科教育了!
(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处境之尴尬
问题一:公共课与专业课争夺时间。现在大学本科教育仍然贯彻了通识教育的要求,这从几乎所有专业都开始外语、政治课(包括马哲、邓论、中国近现代革命史等课程)、思想品德教育与法律基础、军事理论、计算机、体育等课程中完全得到了体现。这些课程不少或者与本专业重合,或者完全与本专业没有直接关联,但其共同点是占有了大量的本科教学时间,使得专业学习的时间更为紧张。
问题二:专业课之间的课时争夺。由于公共课程对课时的分流,专业课程之间又不得不对少得可怜的课时进行另一轮内部争夺。这又包括法学专业基础课之间的课时争夺,比如法理学、法史学与部门法,比如经济法与行政法;专业基础课与选修课之间的课时争夺,比如民法与婚姻法;选修课之间的课时争夺,比如票据法与海商法等。加上一些法律院系教学计划频繁变更,授课教师又面临着每年完成“艰巨”教学量的任务,使得法学教师对本科课时的争夺成为每半年一次的无奈“战斗”。
问题三: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混乱。对于教育部指定的法学十四门主干核心课程,现在国内众多的法律院校除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的课时安排大同小异之外,对于经济法、商法等课程何时开设、开设哪些、怎样进行等内容各家的做法差异较大。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劳动与社会资源保障法等课程是否列为必修课在一些法律院系都成为问题。对于十四门主干核心课程之外的其他课程的开设和讲授各家的做法就更加“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其差异性虽然较大,但也有相通原则:即现有教师讲不了的课程基本不开设,现有教师能讲授的课程就尽量多开。
问题四:法学教师素质良莠不齐。我国的法律院系最近三十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最近十年全国法律院系的数量几乎呈现几何比例的增长。这种增长必然需要大量的法学教师。有些新兴的法律院系由于建立初期招收不到科班出身的法学教师只好由一些政治学、哲学、经济学、甚至纯粹的理工科背景的教师讲授法律课程。还有一些地理位置偏远地区的法律院系由于难以吸引到优秀的法学博士、甚至硕士,只能由一些缺乏教学经验的本科毕业生来充任教师。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学教师素质的良莠不齐是其他诸多问题的诱因。
问题五:教材选用的随意与混乱。国内一流的法律院系和具备一定实力的法律院系往往使用自己院系教师编著的法学教材。其他的法律院系则通常使用国内的通用教材,主要包括北大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的教材和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系列教材,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红皮”与“黄皮”教材。当然,是否选用这些通用教材往往取决于授课教师的个人意愿。不少授课教师倾向于选择由自己、自己导师或其他与自己个人学术观点接近的学者所编著的教材,这必然导致法学本科教材选用随意,甚至出现一个学校法学院系不同班级的同学聆听了差异较大、甚至截然相反之授课观点的混乱情况。可以想见,相应的学科期末考试试题答案也难以令学生信服。
问题六:教学经费、图书资料和实践场地等硬件条件的缺失。与理工科相比,文科通常需要较少的经费与场地等硬件支持,法科似乎也不例外。加之,法科在十多年前的招生火爆使得不少学校对于“法学院”这棵摇钱树更是青睐有加,几乎所有的院校无论其传统如何、现有条件如何,都争先恐后的开始兴办法律院系,原先拥有法律院系的则开始大批量扩招。最终当法学本科毕业生如潮水般涌进就业市场并随即沮丧的加入失业大军时,所有的人都重新发现了一个常识:原来想办好真正的、为社会所认可的法律院系其实是相当费钱、费时、费力的。比如,真正的法律院校必须能够为法学本科生提供符合规格且能够经常性单独适用的模拟法庭来进行演练甚至直接开设法律实践(实务)课程,必须有较长阶段积累的丰富的法学和人文社科类图书资料和电子资料以及相应的阅览室,必须为大二、大三的学生提供至少六周以上的统一集中的全体实习,必须要经常性的邀请真正富有真才实学且善于表达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前来讲座、授课,必须在四年中以小班授课的模式讲授法学基础课程并引导学生进行分析、讲演、讨论和论辩……这些无不对教学硬件提出了现实而紧迫的要求。而这些硬件、软件要求不可能在朝夕之间得以完成。
问题七:教法的陈旧与脱离实际。由于教师素质的良莠不齐、法学本科教育理念的大相径庭、教学硬件的参差不齐,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教法上也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不少法律院校的本科法学教育仍然沿袭着传统“填鸭式”授课模式,机械、教条的讲授脱离实际又缺乏深度、广度的空洞理论。这种授课的典型特点是教师往往以一种不容置疑的口吻讲授法学理论和分析案例,另外不时的使用一些“大词”(比如晦涩的哲学术语)来增强神秘感,以掩饰自己知识和思想的贫乏。不少学生生动的将这种授课模式概括为“上课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后扔笔记,毕业全忘记”,其授课效果之差可想而知。还有另一些教师打着“案例式教学”、“诊所式教学”的幌子对实际案例采取“蜻蜓点水”的方式简要概括、略加分析,既缺乏深入的解析、有效地应对,更难以提出真正富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批判。
(三)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之尴尬
最近三年来教育部公布的本科生就业数据表明,法学与哲学本科毕业生在所有专业中最难就业。“我国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此外,法学大类的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仅为47%,排名倒数第二,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而到了高职高专法律大类,这一比例更是下降到29%。”[1]法学本科毕业生中找到工作的很多人从事了与法学无关或关系较远的工作。四年来苦学的法学专业知识基本上无用武之地。
(四)对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再追问
1、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受到了大陆法系的深刻影响,在法学教育上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把法学专业教育主要集中本科阶段完成。有继续学习和深造意愿者可以另行攻读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再进行二至三年和三至六年的学习。[2]此外,我国还模仿美国的JD和L.L.M制度,以培养交叉型、实用型人才为目标,创设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硕士制度。法律硕士学位一般只对那些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开放,招收后对其进行一年半至两年的法律基础授课,其余的时间进行法学理论授课,三年后结业时要求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理论色彩的法学论文。鉴于国内法学本科教育出现了前述一系列的严重问题,一些学者(比如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等)建议效仿美国的法律教育制度,干脆取消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笔者对此不以为然。在全国法学教育已经普遍转向大众化教育的今天,在缺乏法学实践教育的成熟配套制度的情况下,彻底废除法学本科教育看似以一剂猛药,但其后果恐怕会适得其反,不仅会马上使得一大批仅仅存在法学本专科培养资格的法律院系怨声载道、激烈反对,更会使得原本就缺乏的真正既懂理论、又善实践的法律人才更加大批量的缺乏。其实,现在我国真正的法律人才不是过剩,而是严重匮乏。况且,就算废除了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现有的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培养体制也同样是问题一箩筐,培养出的学子就能符合社会需求、令各方满意吗?当下法学本科教育的问题有着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仅靠废除法学本科教育这种扬汤止沸的做法是难以解决根本问题的。笔者也赞同对那些粗制滥造的法律院系逐渐加以清理,但当务之急恐怕是改革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体制,而不是立即将其全部废除。
2、法学本科教育到底要培养怎样的毕业生
在1999年法学招生扩招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实行精英教育。但是近十年的大规模扩招和现在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大量失业,迫使法学教育者必须审慎的思考法学本科教育到底应当是以何种教育为主: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通识教育还是专才教育,司法考试预科培训还是目标模糊的“全面培养”,是以社会、市场的真实需要为导向的教育还是以政府预定的既定目标为导向的教育?除了各种非此即彼的极端主张外,一种貌似合理但却最缺失责任心的回答却颇有市场——适当兼顾,但是究竟应当如何“适当”,则往往语焉不详。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的法学教育工作者必须给出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富有针对性的回答与应对,再也不能搪塞了之。
笔者在与实务机构和部门的接触中多次听到各种抱怨,法律专业学生在试用期的诸多问题让用人单位觉得这些毕业生难堪大任:首先是本身所学的法律专业功底不够扎实。已被录用或正处于实习期的学生包括一些名牌大学的毕业生,都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很多法律专业上的问题也是似懂非懂,特怕较真儿。其次是实际工作经验有所欠缺。绝大部分人没有实际处理法律问题的经验,不能为用人单位解决实际的紧要问题。再次,法律以外的知识储备不够。比如公司、银行等单位里的法律问题大都与金融、税收、劳动管理、人事管理等经济领域有关,很多法科学生的经济知识之匮乏往往令人吃惊。最后,不少学生比较清高、自傲和自闭,缺乏与人交流沟通的能力和集体合作能力,其表现甚至不如一些理工科学生,令人费解。最终,不少用人单位对于应届法学毕业生(尤其是本科生)几乎丧失了耐心和信心,要么只招收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往届法科毕业生,要么干脆招收懂些法律知识的其他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在日后加以培养,迫不得已就通过对内部现有职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来解决燃眉之急。
可见,我们不少法律院校按照自己的想象培养出来的法学毕业生其实难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我们现在培养的法科毕业生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很难算得上是“人才”。所以,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适销对路”的法学人才,即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较为充分的法学实践经验、广泛而必要的其他领域知识、完善的人格与良好的情商的法科毕业生仍然应是我们法学教育者不懈的追求。难点和关键在与如何把理想转化成现实,把空洞的口号转化为切实有效的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措施。此外,我们还要认真考虑如何在众多的法学本科院校中寻求自身的真正特色。我们要摒弃那种空洞的、虚假的、千篇一律的特色,追求基于对时代性、行业性、地域性深入思考而形成的具体可行的、真实的、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色。当然,“特色”意味着独特的优势而不是劣势。我们要坚决抵制那种将特点甚至缺点美化成“特色”的偷梁换柱之举。
3、我国当今社会到底需要多少法学本科毕业生
我国的法学教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之前为第一阶段,此为形成建立阶段;从文革后至1999年大学扩招开始前,此为平稳发展阶段;从1999年开始高校扩招至今,此为高速发展阶段。
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具有一种精英主义色彩,这在中国法学教育的前两个阶段里表现得十分明显。新中国建国初期至文革前,我们挑选法学本科生的首要标准是“政治可靠”,这个阶段的法学毕业生基本由国家统一分配,岗位多、人才少,就业情形可谓“皇帝的女儿不愁嫁”。改革开放后直到1999年大学开始扩招前,我们的法学招生进入了辉煌发展期,大家普遍认为只有具备良好综合素质的高分考生才能进入法学院系就读。当时的法学本科毕业生虽然逐渐转向政府学校分配和个人自主就业的结合,但是“天之骄子”们就业形势仍然一片大好。此时,乐观主义的情绪开始蔓延,“比照欧美我们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才数量还远远匮乏”的论调开始大行其道。已有的法律院系开始拼命的扩招,还没有法律院系的大学开始拼命的申请成立法律院系,我国大陆的法律院系的招生规模开始以惊人的速度成倍的增长。这种情形一直延续至今。第三个阶段由于素质参差不齐、数量十分庞大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开始涌向市场,导致用人单位对法科毕业生发出了“太多、太烂”的普遍抱怨。法学本科毕业生、甚至包括法学研究生就业困难的局面开始不断加剧,随着一届一届法科毕业生的加入,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更是每况愈下。于是,另一种中国现在根本不需要这么多法学院、也根本不需要这么多法科学生的论调开始大有市场。人们开始普遍认为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已经饱和。笔者认为,我们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我国的法科学生数量是否过剩,而应当反思我们现在培养出来的学生质量是否合格和优秀。当下的真实情况是假冒伪劣的法学人才泛滥,合格、优秀的法学人才却严重匮乏,造成了法学人才教育机制的“虚假繁荣”。对于真正的优秀法学毕业生社会需求仍然十分巨大。当然,只有真正优秀的师资条件才能培养出真正优秀的法律人才,而前者无论何时都属于稀缺资源,所有我们也不能奢望会有大批量的优秀法学毕业生的出现。将来的理想情况恐怕只能是在整体法学教育水平有所提升的情况下,各种层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各种与法律相关的岗位上发挥各自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混乱的原因剖析
完善教育要先明确其目标。笔者认为我国法科毕业生就业瓶颈的问题根源在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单一、模糊和混乱。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在法学教育界一直存有争议。较为典型的观点有三种:
1、精英教育说。即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尤其是法学本科以上层次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如有学者提出,我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应当突破非职业化模式,而转向重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同时适应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如日本的“法律职业精英”模式),在法学教育上侧重精英教育。目前仍在贯彻这一主张的主要是以北大、人大、政法大等师资力量雄厚的一流法学院校,不少二流法律院系也在积极的向这一目标靠拢。
2、职业教育说。该学说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上。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不少师资力量较弱的地方性法律院校往往倾向于这一主张。[3]
3、通识教育说。通识教育最早于1829 年由帕卡德提出。它是指大学本科教育中共同性的、内容有一定广度的部分,它首先关注的是使学生成为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和公民。该学说认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民主等法治理念应当是各类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该主张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同,尤其是在我国的大学普遍扩招之后。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已完成了从精英化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化,2008年在校生人数已达到2700万人,毛入学率已达到23%。就北京而言,高中毕业生的大学、大专录取率达到75%以上,已经率先完成了从大众化教育到普及化教育的转化。另一方面,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人文社会科学,法学教育也必然要承担起培养法律职业工作者的重任。
(二)法学本科招生大跃进的原因剖析
据2009年3月发布的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透露: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 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30年增长了260多倍。2008年,中国法学博士毕业生人数1700余人,法学博士招生人数2500余人,法学博士在校学生人数8500余人;而1983年,中国法律博士研究生开始招生时只录取了1人。法学教师已达55000余人,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近10倍。[4]此外,据笔者最近参加的各种法学教育会上所得来的数字,全国自考法学本科和大专人数为60万人左右,全国招收大专生的法学院校达到730多家。除了国民教育系列以外,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校法学本科注册人数近40万人,这还不包括各高校的二级学院、电大、夜大、函大、网大学校的学生。现在我国每年各种途径、各种层次的法学毕业生人数究竟是多少,恐怕很难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数字。
笔者认为我国法学大跃进式扩招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国内高校整体大规模扩招的大背景决定了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专业的学生(包括本科生)数量必然大幅增长;二是法学作为曾经的热门专业无限风光,使得考生趋之若鹜,使得高校充满了积极分一杯羹的冲动,于是乎原本没有法律专业的各色高校都竭尽全力创办法律院系,原先有法律院系的高校则开始大量的扩招;三是创办起法律院系的准入门槛太低、检验标准缺失,国内的法律院系成了有进无出和不断膨胀的的圈子,在法律就业市场没有迅速扩大的时候,法学招生、尤其是本专科招生的数量却不断上涨,这种招生大跃进所带来的恶果必然对相关的社会各界带来巨大的伤害。
(三)法律院系师资条件名不副实的原因剖析
法学是一门与社会紧密联系的实践性极强的科学,而我国的法学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对法律的认知大都来源于书本,知识结构大多为纯理论性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其教育教学工也主要是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虽然有部分教师兼职从事律师、仲裁员、人民陪审员等工作,但总体数量不大,且不少学校认为教师的这些兼职活动是不务正业,不予鼓励。
我们不少的法学学者之所以忽视、甚至是漠视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我们的高等教育长期存在的理论脱离实际、讲授者偏爱“坐而论道”的积习甚重,短期内难以扭转;二是不少的法学教员往往因为自己对法律实务缺乏了解而予以回避,甚至干脆加以否定,比如宣扬只有所谓“深邃”的法学理论才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和根本。这又导致了不少法科学生偏爱甚至一味推崇法学理论,忽视了对法律实务的关注与学习,甚至对专业实习与锤炼毫无热情。还导致一部分法科学生对法律实务内容具有畏惧心理,总是采取回避策略,干脆不予参与。
(四)法律课程设置与实际需要严重脱节的原因剖析
由于我国法律院校对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的定位比较模糊与混乱,加之近些年全国法律院校数量和招生规模的“大跃进”,导致法科毕业生数量激增、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但是这是否说明我国的法律人才已经“过剩”了哪?其实不然。众所周知,数量众多不等于质量良好。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目标定位混乱和水平的下滑与参差不齐,导致我国真正能够适用社会发展需要的“实践性法律人才”还十分匮乏,不少法学院的本科甚至硕士、博士毕业生往往只是掌握了法学理论知识,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实务知识与经验,不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毕业之后至少还需要1-2年的实践与磨练才能独立从事相关法律关作。实践性法律课程开不出来,用人单位又不愿意辛辛苦苦为新招来的法科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实践培训。一是因为这种培训费时费力,二是一旦新人出徒、跳槽,之前的培训就变成“为他人作嫁衣裳”了。国家也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比如免费或采取低收费方式对法科毕业生进行一至二年的必要培训),最终使得学生在辛苦学习四年后难以直接从事实际工作,内心产生巨大的挫败感。此外,除非是定向生、当地院校毕业生或者回到原籍地发展的在发达地区求学者,我国的法科毕业生都偏爱东部或南部的特大或大中城市,对于内陆或西部地区则少人问津,法律人才还存在地区供求上的严重不平衡。总之,法律课程的设置与学生和社会的切实需要相距甚远。
(五)法学教材问题的原因剖析
我国现在国内法学院通用的法学本科教材主要由各法学学科的顶尖学者集体编著而成,其整体编著水平较高。但也往往存在着如下的问题:一是由于参与撰稿者众多,基本观点存在不太一致、甚至相去甚远的状况;二是“学界如政界”的痕迹较重,一些学科在面临本学科基本理论体系出现重大转型和争议时,在学术资源上占据优势的主流学者对于异议观点和思路往往缺乏平等、宽容、理性的对话和研讨精神,一些学者在自己主编的教材里对于不同的观点要么置之不理,要么采取三言两语的方式草率加以批评;三是一些教材只出版不修订或者只进行缓慢和只言片语的修订,这就使得教材理论的老旧难以避免;四是不少教材往往理论色彩浓厚,缺乏对法条和实际案例的关注和分析,最终使得学习者在基本不了解实际状况的时刻就开始激烈的对其加以“批判”。此外,不负责任的授课教师往往宁可挑选自己熟悉的老旧教材,也不愿意去学习、适用全新的教材。这种敷衍了事的态度伤害了一批批本科生。
(六)教学方法的单一、机械
关于教学方法的单一、机械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不少高校科研压力巨大,法学教师对于科研任务尚且疲于奔命,自然腾不出时间来搞教学方法的改进;第二,教学方法的改进对教师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法学教师必须不断地进行再学习、再深造和投身法律实务才能够胜任新的教学模式。在缺乏奖惩机制的情况下,法学教师缺乏改进教法的动力和压力。第三,多年的扩招使得法律院系的学生数量的增长远快于教师数量的增长,二者比例严重失衡,想要开展小班授课在很多法律院校几乎成为梦想。十多年前,一名有心的法学院教师会记住一个学年大多数本科生的名字,现在法学教授对于其每一届辅导的十几个法学硕士(加上法律硕士甚至有几十个)甚至难以全部叫准名字。第四,不少法律院校的办学硬件(教室、图书馆或资料室、模拟法庭、法律实验室)较差,难以支撑教法改革。所以,虽然有不少法学教师意识到上述问题并试图加以改善,但在太多的学生、太大的工作量和太差的教学硬件面前往往只能无奈妥协。
三、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
1、将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有效兼顾职业教育的实践性法学教育作为主要目标
诚然,我国的大学曾经长期凭借其高门槛、低录取率成为了“社会精英”的象牙塔,但是在二十世纪末开始的大学扩招使得大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数量成倍增长,“天之骄子”的光环逐渐褪去,那种大学教育就是要为社会培养精英、法学教育就是培养法治精英甚至法学大师的观点已经明显不合时宜;对于法学的职业教育说,我们认为中国的法学教育既不同于大陆法系,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前者的法学本科学生在大学是主要接受以通才教育为主的法科人文教育,毕业生日后要想进入法律职场,必须再经过长达数年的职业培训和高难度的“统一司法考试”;而后者的典型代表美国则干脆不设置法学本科,直接挑选其他专业的优秀本科毕业生进入半职业训练性质的法学院进行三年的学习。它属于大学本科基础教育后的一种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这种安排说明了美国法学教育是融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于一体但倾向于后者的,因为通识教育已经在本科阶段完成。可以说,两大法系的法律职业人才在本科时接受的都是以通才教育为主的传授,其法律职业培训则在之后的数年中完成。
鉴于我国现在缺乏社会和国家的专门法律职业培训制度,且大多数法律院系缺乏实力培养所谓“法学大师”和“法学理论人才”,我们认为我国的绝大大多数法律院校应明确将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为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有效兼顾职业教育的实践性法学教育。这是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其实践性。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性、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我们所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具有广泛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法律实用型人才。因此法学教育应当构筑一个合理地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体系,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通过实习等方式增加参加法律实践的机会,学生能够更多地接触实际的法律事务,这一方面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了解现实的法律生活,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践教学不仅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职业道德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学生对现实法律生活的感性认识,改善其接受启发式教学的内部条件的重要手段。相信这一认识会为法学专业教学全面优化和进一步深化法学教学改革明确思路。至少可以保证法学本科生在辛辛苦苦学习了四年后会学到真才实学,最大限度的避免毕业即失业的悲剧。
2、从核心主干课程一统天下到发展真正富有特色的法学教育
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材的选用应该坚持一元和多元的统一。一元,即在现有条件下以教育部法律指导委员会所指定的十四门法学主干核心课程为指导,以高教出版社主持出版的面向二十一世纪法学教材为基本教材。多元,即不同法律院校围绕地区、行业、传统、时代新要求等制定自身的人才培养计划。首先,可以为法学院系学生开设富有特色的专业课程,比如我们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为本院学生开设了一系列法学实务和实践课程。[5]比如,经贸类学校就可以加强其法学院学生学习会计、金融、外贸、管理等课程的学习,既可以列为选修课,更可以列为必修课,还可以采取双学位的方法开授课程。我们北京工商大学从08年开始为本校大二和大三的本科生开设实用性较强学科作为双学位课程,我校法学院的不少学生选择了会计、金融、管理、新闻等专业,对于他们将来从事法律工作会大有助益。国外不少学校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也颇有特色,比如英国兰开复大学四年法学本科课程设计基本实行法学与计算机、会计、保险等专业的多重授课与培养,以直接培养出复合型法律人才作为目标。
3、从以政府指导转向面向市场,从诉讼型人才转向非诉讼型人才培养
我国的本科生就业虽然在名义上早已摆脱了国家分配而走向市场,但制约就业的另一项决定性因素——本科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却仍然沿袭了浓厚的政府计划的色彩。由于我国的政府机关控制了绝大部分高校的人才、资金、学位、项目等基本教学与科研资源,导致高校要想发展基本要看政府机关(尤其是教育部门)的脸色行事。比如,现在不少高校在就业率上大肆弄虚作假,除了面子工程的考虑外,还有着不为外人所知的苦衷——即必须承受来自教育机关的巨大压力(比如教育机关要求各校的就业率要保持在预定的比率上以维系社会稳定,否则就缩减高校来年的招生额度和拨款额度等)。这就使得我国的高校往往很难真正实现从对上级负责转向对市场负责,从招生、课程、经费上逐渐摆脱对上级教育机关的依赖,转为面向法律服务市场,服务于法律服务市场。
此外,我们还必须通过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拓展人才对市场需求的适应。传统的法学教育以培养诉讼法律人才为己任,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传统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自然大大地限制了法学人才的市场空间。法学本科教学既需要培养出诉讼型职业法律人才,也需要培养出非诉讼型复合人才,比如在政府机关各个部门,在公司的法务部等都只需要了解专门法律知识的法科毕业生。如果各法学院均按照这一培养模式培养法律人才,只能导致法学类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自我竞争、自相残杀。这就要求拓展法律人才的培养思路。根据美国一些大企业、大的跨国公司总部人才的调查,在投资银行、融资租赁、收购并购、财务保险、大型商贸等领域,法律人才在其人力资源的比重达到40%至50%。而日本在银行总部的人力资源中,法律人才达到70%。我国企业在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上刚刚起步,如果我们以企业为导向而非以诉讼为导向培养法律人才,这就为人才出口找到了现实的空间。此外,目前我国服务业在整个GDP中的比例大约为32%左右,随着我国服务业在“十一五”期间的比例增加到35%,乃至进一步提高,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进一步提升。以律师服务业为例,传统的律师以诉讼为主要业务,现代律师服务业则以非诉为主要业务,其业务范围拓展到财产公证、投资融资、收购并购、企业规划、资产担保等广泛领域。美国由于服务业达到整个GDP中的70%左右,其律师人数达到100万人左右。而随着我国服务业在整个GDP中比例的提高,律师服务业自然有广阔空间。当然,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不少地区的法治还不够健全,不少地区的律师业务还存在着“二八”现象,即两成的律师掌控着一个地区八成左右的律师业务。这些都导致律师人才的真正需求还没有被激发出来。
(二)法学本科招生控制规模、保障质量、进行多元化定位与发展
根据日本法学教育家的表述,日本法科教育的规律是由诉讼法学(培养诉讼法律人才)到企业法学(培养企业事务法律人才)再到战略法学(培养政府公务法律人才)。我们认为这一分类对我们当下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具有借鉴意义。我国目前法学教育所处阶段是从诉讼法学到企业法学的转化阶段,当然也包含战略法学的发展。这就要求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应实行多样化、多模式、多特点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理想格局是:著名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所办的法学专业,由于其独有的学贯中西的文化底蕴和综合学科优势,更由于其带有批判色彩和创新精神的学术传统,其可以以培养法律理论人才为目标即高层次法律战略人才,当然更多的综合性大学仍应以培养实务型人才为己任;专业性法律院校,由于其综合性法律文化和专业底蕴,可以以培养法律诉讼人才为目标;财经类法律院校,所办的法律专业应发挥财经类院校的优势,以主要满足企业法律服务为培养目标;工科类院校所办的法律专业,应发挥工科类院校的优势,以主要培养知识产权和环保法律人才为目标;农林类院校所办的法律专业,应发挥农林类的专业优势,为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培养所需的法律人才;医科类院校所办的法律专业,应发挥医学类的专业优势,为我国培养与医务或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人才;外语类院校所办的法律专业,应发挥外语优势,为我国培养能从事涉外业务相关的法律人才。人才培养多样化模式,既有利于各高校法学专业特色形成,避免千校一面的局面,也有利于“人才出口”问题的解决,以满足学生个性化的需求。
(三)法律院校应努力提高和保证师资水平
法律院校提高师资水平的整体要求是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布兰戴斯说法学教育是法学知识、实践经验和人文精神的综合传授。我们可以主要从这三个方面加强对法律院校师资水平的控制。
首先要保障法学院的授课教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素养,即只招收具备良好法学专业素质的人才,杜绝非专业人士(比如没有拿过任何法学学位或缺乏任何法学实务经验的人士)进入授课教师队伍。据我们所知,现在国内较好法律院校招收法学教师一般的要求是本硕博专业都是法学,毕业于名校(比如211高校或者法学专业排名头十的高校),师从名师等。虽然有水涨船高之嫌,但也有其专业需求的必要性。
其次,要争取引进和吸纳具有法律实践经验和知识的法学授课教师,其具体办法包括“请进来”与“走出去”。“请进来”一是优先招收既有法学博士学位、又有着丰富法律事务经验的人员进入法学教学队伍,二是从外面合作法律实务单位(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中寻找实务和理论兼优、适宜授课的人作为兼职教师来法律院系授课。“走出去”主要是鼓励本院系已有的法学教师在不影响本职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同时出去兼职担任律师、仲裁员、人民陪审员、独立董事等职务,或者去法律实务单位进行直接的案例搜集、整理,以保持对法律实务与实践的深入了解和学术敏感。
目前,我们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70%以上的教师为兼职律师、仲裁员、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公司独立董事,不仅为我院开设实践性课程准备了师资条件,而且在理论性课程中也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经典案例与法学理论有机串联起来进行讲授。为同学开设实践性课程的老师也都具有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仲裁员实务经验,因此可以较好的扮演好“双师型”(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兼通)教师的角色。
我院一向认真开展与校外法律实务部门和单位的合作。为了建设校外实践基地,我院最近五年来先后与二十几家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也先后从这些单位以及其他一些相关实务部门和单位聘请了三十多位兼职教授。这些兼职教授每年至少来我校为我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法学讲座、报告一次,获得了我院师生的欢迎与肯定。
第三,授课教师要向学生传达、浸染一种深厚的人文理念和科学精神。授课教师在讲授法条、法理、案例之中蕴含、渗透人文精神;推荐学生加强阅读与学习人文名著,培养其人文主义情怀和道德良知。同时,鼓励学生自学必要的自然科学知识,以拓展视野。其实,真正的法律实务人才无一不是学识广博、阅历丰富的“杂家”。
此外,还要逐步、稳步提高教师待遇(比如在北京高校的法律院系任教,如果单位没有福利分房政策,个人月收入总计少于三千元生活就会十分艰难),减少不适当的授课(比如一周需要上十几节甚至更多课程)与科研负担(比如每年都要至少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五篇论文),使教师专心、热心于授课与科研。
(四)课程设置的改良
在课程设置上我们同样认为应该坚持一元与多元的统一,并努力建构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平台。
首先,在法学核心课程建设上我们认为仍要以教育部14门法学核心课程作为讲授的重点,但是,这其中也存在着根据本校、本院系特色进行调整的必要。比如,对于法理学教学、科研能力很强的法律院校,可以将法理学分成基础理论和进阶理论两部分分别加以开设;刑法学教学、科研能力很强的法律院校,可以将刑法学分成总论、分则部分分别加以开设;商法学教学、科研能力很强的法律院校,可以分别开设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课程。
其次,在开设选修课时,围绕本院系实际的师资水平开设一些真正具有特色的课程。比如经贸类学校可以开设实践色彩浓厚的WTO法律制度研究、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等课程;理工科学校可以开始国际空间法、工业专利法律制度、IT法律规范研究等课程。有些对于法律之外专业素质要求很高的课程甚至可以组织法律教师和其他专业的教师联合授课的方式来进行讲授。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各种法律院系紧密结合自身特点扬长避短的发展法学教学与科研。
最后,要加强法律实践性课程的建设。我们认为,模拟仿真实践是开设实践性课程的关键,其要点在于以实践中已经发生的真实案例或问题、项目等为基本素材,在课堂上模拟相关情形,由学生加以操作解决、分析,它是介于理论教学与全真社会实践之间的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手段,其基本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基本特征是学生自己动手解决实际问题,教师只起指导作用,教学方式有别于理论教学。我们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实践性法律课程的设置就是为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作为指引者的全真模拟。当然,要想实现法律实践性课程的建设对于教师、学生、教材、教学资料、教学场地等各个方面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符合条件的法律院校为数不多,不过,这应当作为法律院校的一个努力方向。
(五)教材的慎重选择与认真编纂
我们认为法学本科教材的选择同样应当坚持一元与多元的统一。“一元”指的是可以将国内通用的法学系列教材(比如高教社的红皮系列和法律社的黄皮系列法学教材)作为自己法律院系的本科生教材加以使用,因为这些是教育部指定的权威教材,使用广泛,对于学生将来的考研、就业和参加司法考试都有较大辅助价值。“多元”指的是法学授课教师可以根据本校、本院系的特色对使用的法学教材做出个人选择。国内的不少法律院校都出版了本校法学教师编写的法学教材,其中不乏各具特色的优秀之作,所以一流法律院校往往要求教师和学生使用自己院系编著的法学系列教材。我们认为,只要教材的编写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最令人信服的新颖理论成果和最经典的案例材料进行了最便于学习、练习与掌握的编写,这样的教材都是者的推荐和使用的。在此,授课教师要避免的不良教材选择习惯包括:为了偷懒只选择自己熟悉的老版教材;只选择和自己学术观点一致的教材而不论其编写水平如何;为了经济利益只推荐自己院系编写的教材等等。
此外,现在的法律院系在授课中都加强了对案例性教材和实践性教材的使用。近来案例性教材正在陆续面世,其中不乏优秀之作可以采用。而与理论性教材相比,实践性教材综合性的反映了实体与程序方面的法律问题,内容比案例教材复杂,是真实案例的再现。实践性教材注重学生职业实践、职业思维训练和培养能力,通过实践性教材与教学,学生对司法审判实践的各个环节、步骤、要点熟练掌握。其内容具有程序性、操作性、素材的真实性和丰富性、提示性等特点。现在的法律实践性教学或其他新兴法律学科教学中往往面临通用、权威教材缺乏的困惑。此时,就要求开课教师费心费力的进行材料的搜集、整理,甚至要自己直接编写全新的讲义或教材,其工作量是十分巨大的。这对于教师的责任心和专业素质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六)教法的改革方向
在现有条件并不充分的情况下,我们不建议大多数法律院系采取诊所式教学的方法。我们认为将传统讲授法与案例式教学相结合时大多数法律院系进行教法改革的主要方向。
将传统讲授法与案例式相结合就是采取以法条为中心、以案例为素材和以学、练、评相结合为辅助的方式来对法学课程进行讲授。(1)以法条为中心,就是以培养适应我国国情的实践性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教授紧密地围绕着我国的现行法律展开,尤其是加强对现实操作性、适用性很强的法条的讲授。注重对法条“是什么”、“为什么”和现实中“怎么办”、改进中应该“怎么办”等一系列问题的探讨,而不是在对现有法条及其实践状况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想当然的去“为了批判而批判”。否则无论怎样旁征博引,其授课效果都值得怀疑。(2)以案例为素材。抽象的法学理论和单纯的法条讲授对于法学本科生而言都是难以理解的,必须辅以经典的案例说明才能事半功倍。此处的“经典”是指以下几层含义:首先案例最好是真实的,如果是教师杜撰的,也一定要经得起推敲;其次,案例是与所讲授法条密切关联,富有说明性和说服力的;再次,案例的选择应当角度全面、涵盖广泛、多种多样,多于法条中各种法律事实因素的变化所引发的结论的转变都应当有所涉及,使得学生对于法条的理解深入、细致和全面;最后,多选择近些年、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内案件来进行解释,这有利于学生毕业后踏入社会时与社会现实直接接轨。(3)学、练、评相结合的方式强调学生在学习了法学的历史、概念、原理后,通过每一次课堂上提问或者定期发给学生适量习题培养、强化学生的法学问题意识,通过大量的重点提示、习题练习使学生达到同步训练之目的。最后,还要对于学生的作答情况进行评析,使其明确知道自身学习的问题所在,及时加以调整。即实现对于法学本科生学习效果的量化检验,从而督促其进行有效学习。纠正大量法学本科生不会学习法律、只会考前狂背笔记的糟糕学习习惯。
(七)建立实践基地,组织法学本科生统一实习
多年的经验证明,实践教学有利于法科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应成为实践性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校外进行法律实务的实习又早已经被证明是开展法学实践性教学非常基本和重要的途径与方式。但是,现在大多数法律院校往往并不采取统一安排实习的方式,而是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这样做的好处是法律院系免去了统一安排实习的繁琐工作,学生自行联系也具有较大的自由选择。但是其弊端也显而易见且几乎难以克服,即由于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实习往往演变成学生直接找到某个关系单位盖一个章,敷衍了事。我们认为解决之道在于,建立校外法学实践基地,组织法学本科生统一实习。
建立实践基地,组织法学本科生统一实习的优势众多。首先,校外实践等实践性教学使学生得到法律操作与思维能力的真实训练。其次,校外实践作为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有利于加强对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再次,校外实践等实践性教学过程有助于引入竞争与合作机制,培养学生的竞争能力和团队精神。最后,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有利于解决学生就业和用人单位的择优录取问题。
不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对于许多高校的法律院系来讲往往是有现实苦衷的。前已述及,中国法学本科生扩招是近十年的事情,许多学校创设法律院系的历史也不过十年。各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的数量是固定的,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也增长有限,这些单位大多数已经早早成为老牌法律院校作为长期合作的实习单位和校外实践基地。随着高校法学本科生数量的高速膨胀,新的法律院系想要挤上已经拥挤不堪的实习单位的“大船”就愈发困难。这也迫使一些学校试图采取法律诊所的方式来加以弥补,可是很受会有当事人跑到高校内部创设的、并且缺乏专业资质和水准的法律诊所去找法学本科生来答疑解惑,更不用说直接进行诉讼或非诉讼事务了,所以其效果之差可想而知。笔者建议,各类法律院校、院系可以和实习单位、实习基地进行共同的协商来进行轮流实习,也可以新开发出一些实习单位(比如新的律师事务所或者较为偏远的法院、检察院)来共同解决这一问题。相信随着我国大学扩招脚步的放缓和人口控制政策所导致的大学入学人数的减少,这个问题也会逐步得到缓解。
四、一个附带问题的说明
——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应如何看待与对待司法考试
我国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后,根据当时法律人才奇缺的现状,决定取得律师资格由当地律师事务所申报,地(市)司法局审核省一级司法厅(局)批准,最后报司法部备案,从1979年8月到1984年6月全国共有1.1万余人取得了律师资格,从1984年9月起在若干省、市陆续实行了区域性律师资格考试试点,这些律师资格的申报或试点并不面向全社会。真正的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律考)始于1986年,在1993年以前律考是两年一次,从1993年开始一年一考,在2000年是最后一次考试。律考考试严格,考题量大,难度较高,每年的平均通过率大多都在8%左右甚至更低,能一次过关者如鲤鱼跳龙门,以至于律考被戏称为“天下第一考”。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在2001年的修改,我国开始仿效日德开始实行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共同准入资格的考试——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制度(以下简称“司考”)。在2001年停考一年后,2002年由司考对律考取而代之,但是司法考试也同样很难。以下为历年思考通过率的统计(由于2008年官方没有公布全国总计的司考通过人数,2008年的实考通过率与合格人数来源于对各省市相关数据的汇总估算):
虽然表面看来,司考通过率在逐年攀升,但是其难度对于绝大多数首次参加者仍然是巨大的。许多法科毕业生连考了数年不过。
过去,对于法学本科教学中应当把司法考试的有关内容放在何种地位上一直是法律院校法学教师争论不休的问题,不少法学教师坚决反对将司法考试变成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
2002-2008年司考通过率
年份 |
报考人数 |
实际参考 |
合格人数 |
放宽线 |
实考通过率 |
备注 |
2002 |
36万余人 |
31万余人 |
24800余人 |
235 |
7.9% |
允许专科报考 |
2003 |
19万余人 |
17万余人 |
19500余人 |
225 |
11.12% |
含放宽人数 |
2004 |
19.5余人 |
17.9万余人 |
22450余人 |
335 |
12.3% |
含放宽人数 |
2005 |
24.4万余人 |
21.9万余人 |
31660余人 |
330 |
14.39% |
含放宽人数 |
2006 |
27.8万人 |
24万余人 |
34000余人 |
325 |
14.4% |
含放宽人数 |
2007 |
29.4万人 |
26万余人 |
58000余人 |
320 |
22.39% |
含放宽人数 |
2008 |
37万余人 |
32万余人 |
896000余人 |
315 |
28% |
含放宽人数 |
但是面对法学本科生就业的困境,司法部在2008年5月公布公告允许法学本科在校就读的大三学生在2008年7月报名参加2009年9月份的司法资格考试,于是,司考报名人数又开始飙升。这一政策在2009年得到延续,在2009年7月报名参加司考的人数达到42万多,2009年9月实际参考人数达到37万多。可以预见的是,允许在校大三的法学本科生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必将进一步加强法学本科生以司法考试作为学习核心或首要目标的趋势。因为对于绝大部分法学本科在校生而言,为了将来找到一份称心的工作,都必须认真面对和精心准备司法考试。
笔者认为,无论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存在多少问题,无论我们对法学本科生功利性学习的目标多么反感,但是这一趋势已经难以阻挡、愈来愈强。我们作为法学教师现在也应责无旁贷地对学生的未来负责,对这一趋势充分重视。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司法考试的研究和关注,在讲授高深的法学理论的同时,必须以司考真题为指向加强对法条、案例的研读与讲授,在平时测试与期末考试时兼顾司考的法理、法条、案例和题型,使得学生在大四参加司考时对于司法考试所考察的内容比较熟悉。当然,我们认为这绝非要求我们把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全都改编成“司考培训”,把法学院系转变成“司考培训学校”。同时,依据笔者多年的司考辅导经验看来,这种担心也基本不会成为现实。因为司考辅导毕竟是典型的应试型辅导,其时间紧、密度大、强调复习与考试技巧的授课风格与一般法学本科教育是难以互相替代的。此外,许多不关注司法考试的法学院系的授课教师或许并不知道,现在的司法考试出题越来越强调对法学理论的深入理解和对现实案例的真切关注,即强调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紧密联系,这非但不会削弱法学本科生学习法学理论的热情,反倒激发其对于的“真正”法学理论(区别于无视现实、坐而论道的空洞与教条的“虚假”法学理论)的学习热情,从而达到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6]
综上所诉,笔者认为,在社会强烈需求实践型法律人才的今天,我国的法律院系应当寻找和发掘符合自身的条件与特色的多元化发展道路;在国家允许在校法学本科生参加司考的今天,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放下身段”,认真地加强对司法考试的关注与研究,并将其成果融入平时的授课;在法学理论界不断反思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研究现状、强调创新的今天,我们的法学教师们需要“低下高傲的头颅”,真诚的投入和关注社会实践与法律实务,发现和提出真正的法律命题,并提出真正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分析和对应。惟有如此,我们才能无愧于明天即将走出校园、走向社会的几十万的法学本科毕业生们。
* 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张龙,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为北京市教改项目“法学本科实践型人才培养的新探索”的部分研究成果。
[1]杜晓:法学毕业生就业率倒数第二, 就业路为何越走越窄,《法制日报》2009年6月19日。
[2] 国内法学硕士的学习时间最短为两年,一般为三年;法学博士的在校学习时间至少为三年,最长为六年,一般为三至四年。
[3] 参阅郭明瑞、王瑞华:创新法学教育推进依法治国——“现代法学教育论坛”综述,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5期,第109页。
[4] 参阅《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李林主编,社科文献出版社2009年2月。
[5] 关于开设课程的具体情形,参阅李仁玉、张龙: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探索,《当代法学》2008年第5期。
[6] 这一点在近三年司法考试第四卷最后一道题的命题中表现得十分明显。07年卷四第7题通过中国古代息讼、厌讼、耻讼现象与当代诉讼案件数量大量增加的比较材料分析考查了法制现代化、权利观念的兴起、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法律文化、司法的发展等一系列知识点;08年卷四第7题通过两个裸聊案件的处理考察“法对个人自由干预的必要性及其限度”;09年卷四第7题通过提供金融机构海量推广信用卡业务导致大量法律与社会问题的材料,要求考生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提出法律意见与建议。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是根本不能答好上述题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