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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治中国时代的法学教育(代《中国法学教育年刊》发刊词)

编辑:faxuejiaoyu 
16029 2014/11/20 17:44:00

    法治中国时代的法学教育
(代发刊词)

    作者: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兼联席主任。


    在中国法学会和教育部、司法部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由全国法学教育界共同参与和支持的《中国法学教育年刊》创刊号即将出版发行。值此机会,谨以此文作为本刊发刊词。
    一、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基本模式与特征
    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迄今已有近三千年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古代律学教育、近代法学教育和新中国法学教育。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引进初创(1949-1957)、遭受挫折(1958-1966)、恢复重建(1978-1991)的艰难历程,经过90年代以来的持续改革和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结构比较合理、整体质量稳步提高的教育体系,并在世界法学教育占有重要一席。根据2013年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开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机构为637所。我国本科院校共有1112所,也就是有超过一半的本科院校招收法学专业学生,最近几年统计表明,每年在校的法学本科生数为46万人左右。2008年毕业的法学本科生为116100人,2009年毕业的法学本科生为117182人,2010年毕业的法学本科生为114588人。2011年毕业的法学本科生为113342人,占全部本科毕业生的4.43%。截至2011年年底,中国具有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的高校与研究机构达155所,全国攻读法学硕士学位的在校生7万多人。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38所。法学博士研究生的招生人数、在校人数、毕业人数连年攀升。从毕业生人数来看,1982年至1992年全国授予法学博士学位共计仅178人,而到2000年,当年全国授予法学博士学位人数就达到322人,这一数字到2005年达到1191人,到2010年达到2414人。
    经过建国以来数十年的探索与实践,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继承、移植和创新,法学教育的“中国特色”已经形成,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与法学教育的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呈三足鼎立态势。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可以概括为:以法学本科教育为起点和基础,实行多元化研究生教育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法学的基本教育、特色教育、拓展教育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与专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相衔接;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专业良性互动。
    (一)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以本科教育为起点的,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研究生教育。这与本科后法学教育的美国模式不同,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研究生教育。我国是法学本科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在校学生达40多万。原来设有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专业,1998年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取消原先的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专业而只设置法学专业,以消除原先法学专业划分过细的弊端,强调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法律人才,使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更加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去年,教育部启动了新一轮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法学专业的修订工作立足国情、面向世界、着力创新,按照“以宽为主、宽窄并存”的原则,合理确定专业口径,既有满足综合性大学培养“宽专业、厚基础”人才的宽口径专业,也有面向行业需求、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特色专业,以更好地适应我国法学教育多层次、多类型、多规格人才培养的新需要。经过充分论证,确定在法学学科门类仍然只设法学一个专业,同时在特设专业中设立监狱学、知识产权两个特设专业。
    研究生教育包括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在硕士研究生中又分为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我国是从1995年开始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在法律硕士当中又分为以非法学本科教育为起点和以法学本科教育为起点两类,其中后一类被法学界称之为“新法律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一般是以培养学术性人才为目标,使博士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最近几年一些博士培养单位调整博士生培养目标,转向培养应用型法学博士,以使博士生教育更加适应社会的多样化需要。
    (二)法学专业的基本教育与拓展教育相结合
    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实行基本教育与拓展教育和特色教育相结合的法律教育模式。根据这个模式,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教育: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教育,包括法理学(法哲学)理论和各个部门法学的基本理论教育,用科学的法学理论武装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法律价值观,权利义务观等。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精神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先进的、民主的、理性的法治观,养成信仰法治、践行法治、维护法治、为法治而斗争的法律职业精神,树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应当成为尊重和遵守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正、促进效率、实现自由的法律规则的模范,成为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捍卫法律尊严和神圣的英雄。三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教育,使学生深刻理解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和时代精神,把握以宪法为核心构筑起来的法律体系及其各个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四是法律程序和法律方法的教育和训练,培养学生树立程序意识、熟悉法律程序,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明辨的基本方法和技能。五是比较法律教育和国际法律教育,即培养学生树立法律多元观和国际法治观,认识国际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促进全球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运用国际法律维护中国融入全球化和实施和平发展战略中的各种权益。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就是为了适应上述五个方面的基本教育。法学专业原定核心课程十四门,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中国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2007年增加两门,即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后增加的两门是为了适应建设“两型”社会的需要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核心课程的设置保障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基本规格。
    除了上述基本教育之外,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特色的法学院系可以实施法学教育的拓展计划,例如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可以为学生开设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社会学、法学方法论等更多基础性和前沿性的课程;农业院校的法学院系可以为学生开设更多与农、林、水密切相关的课程;财经类院校法学院系可以为学生开设税法、会计法、财政法、反垄断法等课程……以适应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多样化需求。各个法学院系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特色和优势,设置特色教育课程模块,例如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社会法、环境与资源法等。
    (三)法学本科教育以素质教育为基础,实行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并重
    法学教育是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学制、学历、学位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参照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和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目标,我们倾向于将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
把法学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强调在法学教育的全过程都要注重素质教育,是基于下面两个因素:
    第一,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就法学领域来说,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发展,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与此相适应,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接连不断地被修改、废止或者清理,有关法律的知识总量日益增加,日益改变。这种情况使得学习成为每个法律人的终身活动,继续学习成为没有终结的过程。既然如此,培养学生学会学习、尤其是学会在工作过程中学习,就应当成为大学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目标。我们要树立和强化终身教育的观念,并用这种观念指导我们的教学活动。
    第二,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职业教育有十分明确的职业定位,诸如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导弹设计、地质勘探、金融货币、国际贸易等,法学教育则没有这样的明确定位。正如法律调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样,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可能进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内政、外交各个领域,哪里有法律调整,哪里有法律程序,哪里应该依法办事,哪里就有法学毕业生。因此,法学教育不能归结为严格意义的、定向型的职业教育。根据有关院校对法科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调查统计,法科毕业生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不到10%。因为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去除少数民族考生、中西部基层法律工作者等照顾因素之外也不过12%,在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当中,大约有50%并不去当法官、检察官、律师。我们现在每年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大约11万人,直接从事法律职业的只有五、六千人,其他人从事各行各业都有。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不可能成为严格意义的职业教育。实际上,法学教育的功能是多元的,我们需要更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从政、经商、治学,走向各个行业,活跃在党政法工农商学兵等各条战线,这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是极其重要的;与法律职业比较,培养各行各业的治国理政经商的栋梁之材更为重要。
    但是,法学教育又确实有自己的专业领域,有特定的知识范畴,有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和规格,属于专业教育。 作为一种特殊的素质教育和素质教育之上的法律专业教育,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归结起来,可以说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二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法科学生从他(她)报考法学专业的那一天,就立志从事公共事务,无论是做法官、检察官、警官、公务员,还是当律师、法学教师,其职业选择本质上都属于公共事务(既包括政治国家的公共事务,也包括市民社会的公共事务)。从法科学生将来大多数要从事公共事务这个角度,必须注重对学生进行公民教育,提升他们的公民人格和公民能力,将他们培养成为优秀的、高素质的公民,公民中的优秀公民。在现代社会,公民人格和公民能力是由许多要素构成的,其中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包容态度、法治理念、义务(责任)观念、理性精神、人本观念、全球意识等最为重要。这些集中体现法学的素质教育。为此,要研究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的特殊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实施素质教育。
    在培养优秀公民的同时,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人。从法学院走向社会的毕业生,无论是做法官、检察官、公务员,还是当律师和从事其他法律工作,他所面对的都是社会,要处理的问题无不涉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职业的特点要求法科学生比其他学科的学生具有更扎实的文化素质,更宽厚的人文学科知识和社会科学理论,更强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更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更健康的心理和精神状态。所以,法学教育自始至终都要关注法律人的素质教育。就法律专业而言,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能力。法治理念就是法治的理论和信念,既包括对法治的认知,更包括对法治的信仰和执着,诸如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应当成为尊重和遵守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正、促进效率、实现自由的法律规则的模范,成为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捍卫法律尊严和神圣的英雄。法学教育应该担当起培养这种法律人的历史责任。
    在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当中,法律思维能力和法治思维能力的教育至关重要。法律思维能力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能否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基础。第二,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命题是表达判断的语言形式,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实际上就是形式推理的能力。第三,法律推理的能力。法律推理属于实践推理,是指法律人从解决法律实际问题出发,运用概念、命题,综合法律因素、道德因素、社会情势、当事人具体状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的法律推理。法律中的实践推理最能体现法律人的综合素质。第四,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特别是法律裁决文书对当事人的说服力和对社会的公信力,往往取决于法律人的论证能力。
    在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基础上,要大力培养法治思维能力。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是根本对立的,并有别于行政思维、经济思维、政策思维、道德思维等。法治思维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把宪法做为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树立宪法的极大权威。这显然是高于法律思维的科学思维和人文思维。
    (四)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与专门学校的职业培训有机结合
    由于学制的限定,普通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不可能承担法律职业教育的全部任务,这一任务是由其他教育机构完成的。为此,1997年建立了国家法官学院成立,这是中国第一所培训高级法官的高等学府。1998年原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更名为国家检察官学院,这是培训高级检察官的高等学府。2002年,建立了培养司法警官的专门学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这三所大学主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警官的职业培训。
当前,社会上把大学生就业之后不能马上适应法律实务部门需要归结于法学教育,这是不公正的,也是不客观的。主要问题是他们在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和其他法律工作之前,缺少一个职前培训阶段。这个阶段靠给大学生增加实践教学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当学习欧洲和日本的经验,进一步强化法律人的职前培训。
    (五)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1986年开始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是新中国最早的法律职业准入考试制度。2001年6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律师法》的决定,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而正式建立了中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所谓“统一”,就是统一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证员考试制度。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效衔接,对法学教育目标调整和课程设置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致使高等法学教育机构更加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或法律实务技能。自2001年建立、2002年举办实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司法部举办实施了十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累计报名达360万人(次),共有300万余人(次)参考,45.9万余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通过率平均为16.4%,有效满足了法律职业的需求,并储备了大量的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是链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中间环节。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对于推进法学教育发展和改革,促进司法考试、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互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有利于促进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基本的共同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思维、法律精神的形成,而且有利于统一法律职业内部对法律的共同理解和适用,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在最大范围内选才。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为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设置了准入标准,为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引导和促进作用,为所有符合报名条件和考试合格的公民进入法律职业提供了可能。司法考试制度有效地兼顾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状况,在报考资格、考试内容等方面都体现了与法学教育的衔接。司法考试内容方面,司法考试组织部门“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6门主干课程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事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司法考试侧重对考生的基本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侧重考察理论分析运用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司法考试是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证员的资格要件,也是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业录用法务人员的参考基准,司法考试合格与否直接决定了法科毕业生能否进入法律职业,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学教育水平的判断尺度,所以,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也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统一司法考试在促进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主要是一些法学院系把应对司法考试作为教学的目标,把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检验法学教育成效的主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这就偏离了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正确道路。为此,司法部、教育部、法学教指委和法学教育研究会多次召开会议、举办论坛,就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进行研讨,并形成共识: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通道,对法学教育它是出口,对法律职业它是入口,为此司法考试在功能、效力、时间安排、考生资格等方面,要对法学专业毕业生有指导和引导作用,有更强吸引力,并且是方便高效的;司法考试必须适应法律职业需要,法学教育要充分考虑法律职业需要,这是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共同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二者互相适应、互相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不存在谁改造谁、谁指挥谁、谁向谁靠齐的问题,而是互相调整,互相适应。从法学教育的功能出发,不能用司法考试来限定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更不能把法学教育变成应对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把司法考试作为指挥棒,对法学教育将产生严重的危害。
    二、在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中,法学教育应注重“三个体系”的培养教育
    我们正处在一个迈向法治的世纪,国家和国际两级法治都呈现出加速度的发展态势。就国内层面来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做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科学判断和治国理念,同时做出了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之后不久,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既是中外法治文明的现代版,又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法治国家本质上属于政治范畴,建设法治国家的着力点是在政治层面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特别是把国家各项权力(包括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监督权力等)纳入法治范围,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建设法治中国的内涵更加丰富、更加深刻、更具中国特色,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党、法治政府;不仅要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自治;不仅要搞好国家法治,还要搞好地方法治、行业法治,促进国家法治、地方法治、行业法治协调发展;不仅包括有形的法律制度硬实力建设,还包括无形的法治文化软实力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不仅致力于国内法治建设,还要面向世界,推动全球治理法治化,构建民主法治、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法治中国的实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从国际层面来说,进入21世纪之后,法治化进程明显加快。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将法治作为一项价值观和基本原则,呼吁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全面实行法治。从2006年开始,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开始讨论国家和国际两级法治的问题。这些讨论扩大了各国在加强法治方面的共识,体现出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法治世界的愿望。联合国大会及其第六委员会和国际法委员会,致力于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国际法的编纂,为“国际立法”做出了积极贡献。安全理事会积极预防和解决地区冲突,设立特设刑事法庭,把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个人绳之以法,通过法治手段,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法院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其判决和咨询意见阐明了国际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则,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在这样一个法治时代,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适应法治中国和法治世界的需要,培养一批又一批具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能力的人才。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形成了这样一种思想:法学教育,无论是本科教育,还是研究生教育,都应当注重对学生进行“三个体系”的教育培养。
    (一)掌握法律知识体系,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制度自信。掌握法律知识体系,核心是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体系。经过改革开放30余年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到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截至2012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了243部现行有效的法律,涵盖了全部七个法律部门;各法律部门中,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以及改革、发展、稳定急需的法律,大多已经制定出来。中国人民用30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路。与法律相配套,国务院制定了68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9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80件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通过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人权保障、社会发展、环境保护要求和需要的法律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一系列法律制度构成的。而这些法律制度又分别是由一组或多或少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主要的法律制度包括: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引导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司法法律制度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包括许多国际法律规范。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中国加快了参加国际条约的步伐,迄今我国参加的多边条约达300多项,对外缔结的双边条约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近20000件,其中包括有关世界贸易、环境保护、人权保护、维和反恐等公约、协定。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协定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越来越重要的法律形式和法律规范的渊源。我国政府先后与英国、葡萄牙政府通过外交谈判和法律机制解决了香港问题、澳门问题,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通过法律和平解决国家历史遗留问题的范例。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将法治作为一项价值观和基本原则,呼吁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全面实行法治以来,我国积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全球治理结构法治化,提倡坚持民主平等,实现协调合作;坚持和睦互信,实现共同安全;坚持公正互利,实现共同发展;坚持包容开放,实现文明对话。
    我国不仅积极参与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制定,而且郑重宣告和维护它们的法律效力。我国许多法律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效力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继承法》、《海关法》、《行政诉讼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海商法》、《商标法》、《民用航空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均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以及我们认真践约的实践树立了遵守国际条约和协定、尊重公认的国际惯例和行为准则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二)掌握法学理论体系,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论自信。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历史与逻辑起点是邓小平在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所阐述的法制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中央接续提出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大战略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论平台与逻辑内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轨迹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轨迹相同步,经历了四个主要发展时段:1978年至1989年,1989年至2002年,2002年至2012年,2012年10月以来。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历届中央领导集体一脉相承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形成做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同时,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法治实践,积极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理论创新与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形成发挥了重要的学术推动和科学论述作用。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工作的指导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列宁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毛泽东法律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形成奠定了思想原理,构成其思想理论基础;苏联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构成其知识来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构成其文化资源;西方法学理论构成其重要的学术渊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其根本的实践基础。由此,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论平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经验作为其实践基础,着力系统地总结与概括改革开放以来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科学化、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丰富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划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原理和方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大板块。这种模式有效地集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为主要代表的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法学、法律、法治的重要思想以及党和国家一系列重要理论和法律文献中所包含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法律和法治的丰富理论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也可以划分为“法理学基本理论”和“部门法的核心理论”两大板块。“法理学基本理论”板块,集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当中具有原理性、文化性、根本(基础)性、普遍性的重大理论,相对宏观;而“部门法的核心理论”板块包括了中国宪法、中国行政法、中国刑法、中国民法、中国商法、中国经济法、中国社会法、中国环境法、中国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国际法等各个部门法及部门法学当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核心理论、特别是属于中国原创或发展的重大理论。
    (三)掌握法治话语体系,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在现代社会科学中,话语体系这个概念是认识、分析与批判社会现实的一个重要工具,是反抗西方话语霸权的一个有力武器。借助于现代社会科学的既有研究成果,我们可以把法治话语体系界定为由诸多关于法治的理论、信念和实践经验等所组成的思想体系,它以民族语言的形式集中表达了一个民族和一个时代关于法治理念的理解,并担负着辩护真理与合法性的宏大理论抱负。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法治话语体系的形成是以成熟的法治理论体系为基础的,可以说是法治理论体系发展的高级阶段,在这个阶段关于理论体系的思考已经进展到理论的自主性、理论建构的合法性等等问题。
    第二,法治话语体系代表了一种价值和信仰体系,而且话语体系的形成也有助于这种价值和信仰体系在社会中的建立,这是话语的观念功能和建构作用。正是因为价值和信仰体系的确立,法治话语体系的形成体现了一种成熟的、得到普遍接受的、获得内在认同的法治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
    第三,法治话语体系是以活的民族语言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语言构成了思想意识(包含话语在内)存在的根基,而不仅仅是存在形式的反映。这就决定了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既要立足于我们自身的法治现实生活的语言,又要植根于法治现实生活的充分要求。
    第四,话语体系的关键在于支配与合法化,这是任何话语体系必然具有的功能。不建构本土的话语体系,就只能受外来话语体系的支配。提出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新要求表明中西之争到了一个高级的、成熟的阶段,即构建一个关于法治理解的多元性世界观,而不只是西方法治理论一家独大。建国之初我们几乎全盘接受了苏式法治理论,这一套话语体系支配了我们的法律思维与法律实践,也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苏式法治理论破产之后,我们几乎又不加反思地转而求助于西方的法治理论,尤其对学界的影响很大,而且这种影响似乎还在不断地强化。进入新世纪之后,我们强调建构中国自己的法治话语体系,并取得巨大的成功。可以说,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人类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已经形成。我们要对法科学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教育,突破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藩篱。

原载:《中国法学教育年刊》(2012-2013  创刊号),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主办,张文显主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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